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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合伙企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7-15 19:21:5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11/T 2361-2024

  • 标准名称: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合伙企业

  •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4-12-25
  • 实施日期:

    2025-04-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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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1.040.03
  • 中标分类号:

    A16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
  • 起草单位:

    -
  • 归口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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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2361—2024《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合伙企业》,详细规定了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服务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流程、服务要求及监督处理与评价改进等规范化内容。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2361—2024 北京市地方标准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合伙企业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subject registration services—Partnership enterprise

发布日期:2024-12-25
实施日期:2025-04-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玄洪波、马海燕、刘慧、罗楠、姜蒙、杨宇华、郭富朝、张岩、李鹏、田方、魏辰、闫涛、樊子风、张雅文、张晓彤、任静、高小涵、王博、侯星泽、姜佳钰、白乔华、张鹏、郑潇潇、张涛、徐晓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登记机关为合伙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流程、服务要求、监督处理与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登记机关为合伙企业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190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enterprise):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法登记的营利性组织。
3.2 合伙协议 (partnership agreement):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3.3 登记机关 (registration authority):承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基本要求
4.1 原则
4.1.1 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4.1.2 登记机关应提供受理审核、结果发放等全流程登记注册服务。
4.1.3 首问负责制: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咨询或申请办理的登记注册事项做到有问必答、一次性告知。
4.1.4 一次性告知制: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包括申请人办理事项的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信息。
4.1.5 限时办结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4.1.6 信息公开制:登记机关应依法提供准确的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4.1.7 其他服务与管理要求,应按照DB11/T1902执行。

4.2 场所
4.2.1 登记机关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满足日常办公需要。
4.2.2 登记机关可根据各自特点对工作场所进行差异化设置,布局合理,结合实际安排使用,宜设置咨询服务区、窗口服务区、政务公开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审批服务区和其他功能区等区域。
4.2.3 登记机关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工作标识、公示服务时间等。
4.2.4 服务窗口数量应与登记注册服务量相匹配,满足登记注册的需要。
4.2.5 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应按照DB11/T1902执行。

4.3 设施设备
4.3.1 登记机关宜设置公示牌、计算机、叫号机、窗口显示器等设施设备。
4.3.2 接待区域应设置音频、视频监控设施。
4.3.3 登记机关应配备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毯、防爆、急救包等设施设备。
4.3.4 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应按照DB11/T1902执行。

4.4 人员
4.4.1 人员要求
4.4.1.1 窗口人员应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配备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或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4.4.1.2 审核人员应为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4.4.1.3 相关人员应具备登记注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各类业务所需的材料、标准信息及流程。
4.4.2 行为规范
4.4.2.1 统一着装上岗,仪容整洁、仪表大方、言行得体、接待周到、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
4.4.2.2 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对登记注册服务的评议和监督。

5 登记注册流程
5.1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
申请人可参考如下流程图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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