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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 合成纤维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05 15:45:59
  • SHJ25-199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HJ 25-1990

  • 标准名称:

    合成纤维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 标准类别: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0-12-28
  • 实施日期:

    1991-06-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7.83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石化出版社
  • 页数:

    24页
  • 标准价格:

    19.0 元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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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J 25-1990 合成纤维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SHJ25-199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合成纤维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J 25--.90
199.0北京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合成纤维广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J25 90
主编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抵准部门:
实行日期: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文件
中石化(1990)建字61号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建筑设计规范》等六项标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下列标准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一、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主编的《石油化工企业建筑设计规范》,编号为SHJ17-90:二、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主编的《石油化工企业设备与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与施工规范》,编号为SHJ22--90;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主编的《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编号为SHJ24--90:四、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生编的《合成纤维广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编号为SHJ25-90:五、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编的《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规定》,编号为SHJ2790:六、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主编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信设计规范》,编号为SHJ28一90。以上六项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各项标准章节条款分别由主编单位解释。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月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85)中石化建标字第(38)号文的通知由我院主编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合成纤维厂广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高等院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在本规范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
一九九〇年十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般规定
第二节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有害气体和粉尘·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五章
一般规定...
污水处理·**
地下水污染防治
废渣 (液)wwW.bzxz.Net
第一节
第二节
般规定
废渣(液)的利用及处理(置)第六章
第一节
一毅规定·
第二节主要噪声源及噪声防治 *附录—
附录二
合成纤维广环境监测项目…
用词说明·
中争电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从单体合开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合成纤维广(涤纶、腈纶、锦纶、维纶、丙纶等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
第1.0.2条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标规范及《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 1.0.3条引进或中外合资的合成纤维广的环境保护设计标准,不应低于我国的有关规定。高于我国的规定时,可按高标准执行。
第章般规定
第2.0.1条合成纤维厂的工艺设计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第2.0.2条工艺设计时,应在流程图、物料平衡图或其它图表中标出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排放点和组分、浓度、排放方式、温度、数量及去向。第2.0.3条对用于防治污染,新开发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技术鉴定,方可用于设计。第2.0.4条选择厂址时,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厂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2.0.5条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若必须在水源保护区上游建厂时,则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规定。第2.0.6条合成纤维厂与居住区或城镇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其距离可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并应绿化。
第2.0.7条总图布置时、应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集中的地段,并合理确定其它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第2.0.8条厂区绿化面积不应小于厂区总占地面积的12%。
第20.9条合成纤维厂应设有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原则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执行,,合成纤维的环境监测项目,可按附录一一确定。监测分析方法,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热行。3
第三章·氏
废電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回收利用,·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气应进行净化处理。
第 3.1.2条对散发有害气体的装置和单元,应在其主要污染源处设置捕集设施,经净化处理或通过排气简(塔)向高空排放。
第3.1.3条排气筒(塔)的高度,应根据环境评价报告书中的要求确定或按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节有害气体和粉尘
第3.2.1条浓度较高的甲醛废气有条件时应作为燃料,否则应经排气簡(塔)内设置的净化设施处理后向高空排放。浓度较低的甲醛废气可直接通过排气筒(塔)向高空排放。
第 3.2.2条锦纶纺丝过程中产生的含已内酰胺废气应用吸收、蒸发等方法回收已内酰胺单体。第3.2.3条纺丝组件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油雾、硫化物、胺等有害气体,应经净化处理后排向大气。第3.2.4条在用联苯作为热载体的输送管道和设备的4
装置(单元)内,必须有排风措施,防止因泄瀑造成对环境的污染。联苯一一联苯醚的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第3.2.5条用于生产装置开(停)工、检修、清洗过程中的溶剂,其产生的气体应有回收处理措施,不得任意排放。
第3.2.6条车间内散发粉尘的工序,富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当不可能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时,则必须有吸尘措施。分离出的粉尘宜回收利用或作无害化处理。第3,2.7条废渣(液)焚烧处理时,,对产生的恶臭、腐蚀性二次污染物等应有相应的净化措施,排放的烟气应符合有关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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