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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18/T 020-2022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指南
标准号:
DB3418/T 020-2022
标准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指南
标准类别: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2-09-07 -
实施日期:
2022-10-07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216.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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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宣城市地方标准 DB3418/T 020—2022《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指南》。内容涵盖了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的原则、对象、主体、指标体系(含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评价流程(自查、复查、结果反馈)及评价方法,适用于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080 CCS A 12
DB 3418
宣城市地方标准
DB 3418/T 020—2022
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指南
Guides to servi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service institutions for mot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2022-09-07 发布
2022-10-07 实施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泾县宝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俞昊、杨刚、柳洋、马永丰。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绩效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指标、评价流程、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应用等。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4 评价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5 评价对象
检验检测机构。
6 评价主体
检验检测机构主管部门。
7 评价指标
7.1 指标设置
7.1.1 评价指标分为基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基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宜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加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宜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7.1.2 基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
a) 机构设置;
b) 人员配备;
c) 技术人员派驻;
d) 技术业务培训;
e) 内部管理;
f) 制度建设;
g) 内部监督;
h) 协调联系;
i) 档案管理;
j) 信息报送;
k) 服务监督与评价;
l) 投诉处理;
m) 客户满意度。
7.1.3 加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
a) 奖励表彰;
b) 创新模式;
c) 经验推广;
d) 媒体宣传。
7.2 指标运用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承办的不同服务类型,评价主体可从 7.1 规定的指标中选取适用的指标对不同检验检测机构的不同服务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其中:
a) 基本项目绩效指标为必选指标;
b) 加分项目指标为选用指标,评价主体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
8 评价流程
8.1 指标运用
评价主体宜按照第 7 章的要求确定绩效评价指标。
8.2 编制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评价主体宜编制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评价人员及分工;
b) 评价日程安排;
c) 评价管理及控制措施等。
8.3 自查
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确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形成自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评价主体。
8.4 复查
8.4.1 在自查的基础上,检验检测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复查评价,评价工作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a) 召开座谈会,听取第三方评价机构汇报;
b) 实地察看;
c) 查阅原始档案资料、工作记录、统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d) 评价打分;
e) 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8.4.2 绩效评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a) 评价目的;
b) 评价时间;
c) 评价人员的基本情况;
d) 评价指标和方法;
e) 各评价指标分析及得分情况;
f) 评价人员的指导意见及建议。
8.5 结果反馈
最终绩效评价结果由复查机构加盖公章交由检验检测机构备份存档后提交给评价主体。
9 评价方法
9.1 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绩效评价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9.2 绩效评价仅采用基础项目时,满分为 100 分;采用基础项目和加分项目时,满分为 110 分。无判定依据的,只提供检测结果,不做判定。
9.3 绩效评价等级可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绩效评价得分,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得分 9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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