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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05/T 49-202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标准号:
DB1305/T 49-2022
标准名称: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2-07-25 -
实施日期:
2022-07-25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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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本文件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DB1305/T49-2022)地方标准,详细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及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场所设施、市场准入、制度建设、信息公示及追溯管理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03.120.10
DB1305/T49—2022
邢台市地方标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2022-07-25发布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5实施
前言
DB1305/T49-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邢台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邢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增国、李冰晨、申丽娟、麻东。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29372 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设立的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销售者进场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具备商品集散、检验检测、信息公示等综合配套服务能力。
3.2 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贮存服务提供者:已取得营业执照,对外提供食用农产品存储服务,具有场地、环境容器、工具和设备,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服务主体。
4 总则
4.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4.2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4.3 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5 市场开办者
5.1 场所设施设备
5.1.1 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场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具有与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等场所。
5.1.2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保鲜和卫生要求实行分区销售,区域设置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要求,同类产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防止产品之间交叉污染,食品交易区与非食品交易区分开,生食交易区与熟食交易区分开,待加工食品交易区与直接入口食品交易区分开,分区标志应清晰,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分区平面图。
5.1.3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包括:应保持环境整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效分隔;
a) 应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设施;
b) 应配备与销售的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5.2 市场准入
5.2.1 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5.2.2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档案,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5.2.3 市场开办者应重点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留存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河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溯源信息,防止未进行规范性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
5.3 制度管理
5.3.1 食用农产品(食品)市场应建立以下制度:
a)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b)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c) 信息公示制度;
d) 检测制度;
e)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f) 经营户档案管理制度;
g)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h)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i) 其他制度。
5.3.2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3.3 市场开办者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5.3.4 市场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3.5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市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应形成自查报告,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5.4 信息公示和报告
5.4.1 市场开办者应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场内销售者的证照情况;
b)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d)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e) 消费者投诉电话;
f) 其他信息。
5.4.2 市场开办者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包括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
5.5 培训考核
5.5.1 市场开办者应组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入场销售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一年不少于40学时。
5.5.2 所有的培训考核应有记录,培训考核应有记录并保留相关记录信息。
5.6 常规检查
5.6.1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条件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5.6.2 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5.7 追溯管理系统
5.7.1 市场开办者应依托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将市场基本信息录入追溯平台,并对入场销售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行电子信息归集溯源管理。
5.7.2 已建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宜与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实现对接。
5.8 抽样检验
DB1305/T49—2022
邢台市地方标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2022-07-25发布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5实施
前言
DB1305/T49-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邢台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邢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增国、李冰晨、申丽娟、麻东。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29372 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设立的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销售者进场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具备商品集散、检验检测、信息公示等综合配套服务能力。
3.2 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贮存服务提供者:已取得营业执照,对外提供食用农产品存储服务,具有场地、环境容器、工具和设备,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服务主体。
4 总则
4.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4.2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4.3 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5 市场开办者
5.1 场所设施设备
5.1.1 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场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具有与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等场所。
5.1.2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保鲜和卫生要求实行分区销售,区域设置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要求,同类产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防止产品之间交叉污染,食品交易区与非食品交易区分开,生食交易区与熟食交易区分开,待加工食品交易区与直接入口食品交易区分开,分区标志应清晰,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分区平面图。
5.1.3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包括:应保持环境整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效分隔;
a) 应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设施;
b) 应配备与销售的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5.2 市场准入
5.2.1 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5.2.2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档案,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5.2.3 市场开办者应重点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留存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河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溯源信息,防止未进行规范性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
5.3 制度管理
5.3.1 食用农产品(食品)市场应建立以下制度:
a)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b)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c) 信息公示制度;
d) 检测制度;
e)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f) 经营户档案管理制度;
g)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h)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i) 其他制度。
5.3.2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3.3 市场开办者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5.3.4 市场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3.5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市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应形成自查报告,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5.4 信息公示和报告
5.4.1 市场开办者应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场内销售者的证照情况;
b)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d)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e) 消费者投诉电话;
f) 其他信息。
5.4.2 市场开办者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包括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
5.5 培训考核
5.5.1 市场开办者应组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入场销售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一年不少于40学时。
5.5.2 所有的培训考核应有记录,培训考核应有记录并保留相关记录信息。
5.6 常规检查
5.6.1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条件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5.6.2 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5.7 追溯管理系统
5.7.1 市场开办者应依托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将市场基本信息录入追溯平台,并对入场销售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行电子信息归集溯源管理。
5.7.2 已建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宜与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实现对接。
5.8 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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