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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33/T 411-2003
标准名称:
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3-05-26 -
实施日期:
2003-06-26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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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33/T411-2003标准规定了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的组批、抽样及检验规则,适用于9至24根、800抢/m以下的绞装桑蚕丝,涵盖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及标记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411-2003 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检验规程
2003年5月26日发布
2003年6月26日实施
发布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丝类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蔡福敏、王伶、杜爱娟。附录A和B为资料性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桑蚕捻线丝的组批、抽样和检验规则,适用于9根以上至24根以下、800抢/m以下,其原料为33D(37dtex)及以下的绞装桑蚕捻线丝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构成本标准条款。注日期的文件,其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本标准。引用文件包括:GB/T2543.1、GB/T8170、GB/T8693、GB/T8694、GB/T14033-1992。
3 抢线丝的标记
桑蚕经纬捻线丝的标记和符号应符合GB/T8693要求,抢向应符合GB/T8694要求。
4 组批与抽样
4.1 组批
以“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所列产品为原料批,每批可为十箱(五件)或二十箱(十件)。
4.2 抽样方法
在外观检验同时抽取重量和品质检验样丝,应遍及件与件内不同部位,按边、中、角比例抽取,每把中限抽1绞样丝。
4.3 抽样数量
- 十箱(五件)组批:重量检验样丝每批抽2份,每份2绞;品质检验样丝每批10绞。
- 二十箱(十件)组批:按比例计算抽样数量。
5 检验
5.1 重量检验
5.1.1 设备
量程150kg,最小分度≤0.05kg电子秤;量程500g,最小分度≤1g电子秤;量程1000g,最小分度≤0.01g天平;带天平的烘丝设备。
5.1.2 检验方法
5.1.2.1 净重
抽样后逐箱(件)称重得毛重,测定纸箱或布袋重量及样丝皮重,由此推算全批丝净重。毛重复核允许差异0.05kg。
5.1.2.2 湿重
抽取的样丝立即称重得湿重,湿重重复核允许差异0.20g。
5.1.2.3 干重
将湿重样丝放烘篮内以不超过145℃烘至恒重,得干重,干重允许差异0.20g。
5.1.3 检验结果计算
回潮率按公式计算:W=(G-G0)/G0×100,其中G为样丝湿重,G0为干重。若两份样丝回潮率差异≤1%,则以两份湿重和干重之和计算;若差异>1%,则抽取第三份样丝重新计算。
公量计算按公式:Gk=Gy×100+Wk/100+W,其中Gk为公量,Gy为净量,Ws为公定回潮率,W为实际回潮率。
5.2 品质检验
5.2.1 外观
5.2.1.1 设备
灯光装置:日光荧光灯平面组合灯罩或集光灯罩,照度450~500Lx;检验台;直尺。
5.2.1.2 检验方法
- 全批受验丝逐把拆去包装纸排列在检验台上,进行感官检验。
- 若发现附录B表B.2列的外观缺陷,应剔除整把丝。剔除条件示例:一把12绞成把者,如2绞有缺陷,则整把剔除;一把24绞成把者,类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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