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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7-07 19:40:59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23/T 3348-2022

  • 标准名称: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

  • 标准类别: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2-11-25
  • 实施日期:

    2022-12-24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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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160
  • 中标分类号:

    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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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DB23/T3348—2022),详细规定了营商环境监督服务的范围、接收渠道、服务条件、服务方式、办理时限、服务流程、服务档案管理以及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流程等规范性内容。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23/T3348—2022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
发布日期:2022-11-25
实施日期:2022-12-2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哈尔滨华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少莎、侯雨含、商长君、田晶、李继明、赵军、孙瑜、长昕、董瑞林、彭志军、吕殿梅、蔡博、任秉嘉、吕滋源、江中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接收渠道、服务条件、服务方式、办理时限、服务工作样本、服务流程、服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对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含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予以推动解决,监督行政系统、帮助市场主体发展的行为。
3.2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群众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起诉求,寻求帮助解决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含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
3.3 主动监督服务: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针对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地区)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督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及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调研、视察、专题巡视等,从中发现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并开展监督服务的行为。
3.4 上级交办: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3.5 办理方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审查问题线索后确定的监督服务方式。
3.6 不予受理: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审查问题线索,对超出监督服务范围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决定不予办理的处理行为。
3.7 受理: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审查问题线索,认为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有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具体行为和相关证据,决定调查核实并予以监督处理的行为。
3.8 复查:投诉主体对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服务结果有异议,向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查。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受理,但省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监督服务事项除外。
3.9 督办:对有关部门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久拖不决以及办理结果显失公正、严重违法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催办。
3.10 事项台账:记录投诉举报事项来源、服务方式等内容的汇总统计表。

4 投诉举报事项的来源
投诉举报事项的来源具体包括:
a) 线上渠道:包括营商环境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邮箱、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门户网站、龙江全省事APP等渠道;
b) 线下渠道:包括电话、信件、来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
c) 主动监督渠道:包括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邀请企业座谈等渠道;
d) 上级交办渠道:包括国家、省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渠道;
e) 移送渠道:包括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审计等有关单位移送渠道;
f) 其他渠道:包括营商环境监测站(点)报送、特邀监督员报送、商(协)会反映等渠道。

5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
5.1 监督服务范围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监督。
5.2 处理时限
5.2.1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告知投诉主体。
5.2.2 需投诉主体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的,不计入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视同本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事项。
5.3 受理
5.3.1 受理条件
监督服务的事项主要有投诉事项、举报事项、复查事项,受理条件具体包括:
a) 投诉事项:
1) 有明确的被投诉主体;
2)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 投诉主体符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并与被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4) 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职责范围。
b) 举报事项:
1) 举报主体与举报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范围的;
2) 且被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c) 复查事项:
1) 投诉主体对监督服务办理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执行两审终审制,上一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后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审决定;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应申请复查,即为终审;
2) 投诉主体对复查决定有异议,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5.3.2 受理内容
受理内容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下列行为:
a)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未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会议意见的;
b)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未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c)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d)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交叉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e)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指定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f)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文事业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g) 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h)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i) 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j) 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k)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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