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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2362-2024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个体工商户
标准号:
DB11/T 2362-2024
标准名称: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个体工商户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4-12-25 -
实施日期:
2025-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645.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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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服务规范,包括术语定义、总体要求、登记注册流程、服务要求及监督评价改进等内容,适用于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全流程登记注册服务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1.040.03
CCS A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362—2024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个体工商户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subject registration services — Self-employed business
2024-12-25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5-04-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玄洪波、马海燕、罗楠、姜蒙、刘慧、杨宇华、郭富朝、张岩、白乔华、张鹏、李鹏、田方、魏辰、闫涛、樊子风、张雅文、张晓彤、任静、高小涵、王博、侯星泽、姜佳钰、郑潇潇、张涛、徐晓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注册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登记注册流程、服务要求以及监督处理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DB11/T 190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个体工商户 self-employed business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3.2 登记机关 registration authority
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的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4.1.2 登记机关应提供受理审核、结果发放等全流程登记注册服务。
4.1.3 首问负责制: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申请人咨询或办理事项做到有问必答、一次性告知。
4.1.4 一次性告知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事项的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及办理时限等信息。
4.1.5 限时办结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杂情形可延长3个工作日。
4.1.6 信息公开制:应依法提供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指南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4.1.7 其他服务与管理要求按 DB11/T 1902 执行。
4.2 场所要求
4.2.1 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满足日常办公需要。
4.2.2 可设置咨询服务区、窗口服务区、政务公开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审批服务区等功能区域。
4.2.3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工作标识并公示服务时间。
4.2.4 服务窗口数量应与业务量相匹配。
4.2.5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按 DB11/T 1902 执行。
4.3 设施设备
4.3.1 宜配备公示牌、计算机、叫号机、窗口显示器等设备。
4.3.2 接待区域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施。
4.3.3 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及急救等安全设施设备。
4.3.4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按 DB11/T 1902 执行。
4.4 人员
4.4.1 人员要求(内容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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