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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7-01 20:46:5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418/T 021-2022

  • 标准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范

  • 标准类别: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2-09-07
  • 实施日期:

    2022-10-07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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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3.08
  • 中标分类号: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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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宣城市地方标准DB3418/T021—2022《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范》,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备份、删除、维护、安全及数据共享体系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3418/T021—2022 宣城市地方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范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发布日期:2022-09-07
实施日期:2022-10-0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泾县宝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俞昊、翟文珺、杨刚、马永丰。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数据管理、数据共享、监督检查。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数据 (electronic data) 电子数据简称数据,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a) 检验检测机构网页、博客、微博、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b) 检验检测机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c) 检验检测机构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d) 检验检测机构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4 数据管理
4.1 数据采集人员的培训与授权
4.1.1 数据主要来源于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人员应掌握相应知识和原理,熟练操作相应自动化设备。
4.1.2 应对操作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授权使用。
4.2 数据的采集、处理
4.2.1 计算机、检验检测仪器等自动化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处理过程中,应保证全过程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完整性。若采集、处理过程中发生数据混乱、缺失等异常情况,应重新进行数据的采集、处理。
4.2.2 对于录入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处理后的数据和结果应确保信息完整并及时存储或打印为纸质版存储。数据文件名称和存储方式应便于识别。
4.2.3 数据传输时,应检查传输装置和线路链接是否完好,以确保数据传输的通畅。数据传输前后如需进行数据压缩、打包或解压缩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确保数据传输前后的一致性。
4.3 数据的备份及删除
4.3.1 为防止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故障造成数据不可避免的丢失,数据应定期备份,备份数据应标明仪器设备名称、时间,并保证数据完整性。数据备份一般以专用计算机、刻录光盘、移动硬盘等方式记录和归档。
4.3.2 为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备份数据保存期不少于6年,具有特殊性的数据保存期按照相关行业要求执行。数据删除应有相应记录。
4.3.3 数据记录信息一般包括仪器设备名称、数据名称、采集系统、备份地点、备份时间、共享情况等内容。
4.4 维护与安全
4.4.1 数据系统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数据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与安全。
4.4.2 外来数据在进入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时应进行检查,以防带入病毒破坏数据系统。
4.4.3 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中的数据系统软件升级,应确保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与数据系统新软件相匹配;如出现不匹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软件设计或安装人员处理。

5 数据共享
5.1 数据共享体系
5.1.1 数据共享体系由数据源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数据主管部门、数据使用部门组成。
5.1.2 检验检测机构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管理,数据编目、分类分级、归集、共享以及特色数据仓建设实施,负责数据使用部门共享数据申请的审批管理工作。
5.2 共享要求
数据使用部门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需求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应用场景、申请理由、需求数据项、数据源单位。

6 监督检查
6.1 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数据管理和共享情况。
6.2 检查内容包括培训学习、授权管理、数据采集及处理、备份、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附录A(资料性)
数据信息记录表
表A.1 数据信息记录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数据名称/采集系统 | 备份地点 | 备份时间 | 共享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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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18/T 021-2022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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