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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T 1650-2018藏羊串换检疫技术规范
标准号:
DB63/T 1650-2018
标准名称:
藏羊串换检疫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8-03-22 -
实施日期:
2018-06-22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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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1650—2018《藏羊串换检疫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藏羊串换的定义、选种要求、串换前准备、检疫方法(包括申报、项目、程序、方法、运输及输入地隔离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应急措施等技术要求,旨在规范农牧区藏羊的串换检疫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63/T1650—2018
藏羊串换检疫技术规范
备案号:59447-2018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6-22
发布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起草人:李伟、洛藏旦增、陈海莉、李建合、潘英卿、唐国盛、史彦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藏羊串换的定义、申换前准备、串换藏羊检疫、输入地检疫、应急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牧区藏羊的串换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562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
DB63/T1184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串换
是指为了避免近亲繁育导致本地畜种品质退化,在州县内或跨州选育并交换畜种进行配种的一种品种优势保持和改良活动。
4 选种要求
4.1 选种串换藏羊应来自非封锁区或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4.2 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4 临床检查无疫病。
4.5 实验室检测项目结果合格。
5 串换前准备
5.1 综合分析当地疫情、种羊品质、以往串换效果等,确定串换种羊来源和数量。
5.2 建立完善的种羊养殖、免疫、驱虫、标识等档案资料。
5.3 准备好隔离圈舍和饲草料,种羊到达前7天对隔离圈舍进行严格消毒。
5.4 确定串换时间。
6 检疫方法和内容
6.1 申报检疫
种羊起运前需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在原种羊场或隔离场进行15天隔离检疫。
6.2 检疫项目
主要进行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衣原体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检疫。
6.3 检疫程序
6.3.1 调查了解种羊输出地近6个月内的疫情情况,包括一类传染病及炭疽、鼻疽、布鲁氏菌病等。
6.3.2 查看种羊养殖档案、耳标标识、驱虫、免疫档案。
6.3.3 进行群体和个体检疫,并做好记录。
6.4 检疫方法
按照DB63/T1184对种羊进行检疫。
6.5 运输
6.5.1 运输车辆以及饲养用具等必须在装前进行清洗、消毒。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取得运输检疫证明。
6.5.2 种羊装运时,应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预定时间、路线运输。
6.5.3 运输途中,押运员应经常观察种羊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6.6 输入地隔离检疫
种羊到达输入地后,主动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隔离检疫,在隔离场观察7天。
7 检疫结果处理
7.1 检疫合格
在输出地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输入地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种羊,可进行串换配种。
7.2 检疫不合格
7.2.1 在输出地经检疫不合格的种羊,不可调入输入地进行串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7.2.2 在输入地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种羊,不可用作串换用种羊,须按相关规定处理。
7.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进行垂直传播、影响种群健康和生产性能的,停止用作串换用种羊,并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7.2.4 在隔离检疫、运输、饲养和配种等整个串换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8 串换技术和管理要求
应急措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串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 一种羊发生传染病;
2. 输出、输入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
3. 种羊患有睾丸炎等影响串换配种和效果等的非传染病;
4. 一种羊过幼过老;
5. 近亲繁殖。
藏羊串换检疫技术规范
备案号:59447-2018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6-22
发布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起草人:李伟、洛藏旦增、陈海莉、李建合、潘英卿、唐国盛、史彦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藏羊串换的定义、申换前准备、串换藏羊检疫、输入地检疫、应急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牧区藏羊的串换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562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
DB63/T1184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串换
是指为了避免近亲繁育导致本地畜种品质退化,在州县内或跨州选育并交换畜种进行配种的一种品种优势保持和改良活动。
4 选种要求
4.1 选种串换藏羊应来自非封锁区或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4.2 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4 临床检查无疫病。
4.5 实验室检测项目结果合格。
5 串换前准备
5.1 综合分析当地疫情、种羊品质、以往串换效果等,确定串换种羊来源和数量。
5.2 建立完善的种羊养殖、免疫、驱虫、标识等档案资料。
5.3 准备好隔离圈舍和饲草料,种羊到达前7天对隔离圈舍进行严格消毒。
5.4 确定串换时间。
6 检疫方法和内容
6.1 申报检疫
种羊起运前需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在原种羊场或隔离场进行15天隔离检疫。
6.2 检疫项目
主要进行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衣原体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检疫。
6.3 检疫程序
6.3.1 调查了解种羊输出地近6个月内的疫情情况,包括一类传染病及炭疽、鼻疽、布鲁氏菌病等。
6.3.2 查看种羊养殖档案、耳标标识、驱虫、免疫档案。
6.3.3 进行群体和个体检疫,并做好记录。
6.4 检疫方法
按照DB63/T1184对种羊进行检疫。
6.5 运输
6.5.1 运输车辆以及饲养用具等必须在装前进行清洗、消毒。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取得运输检疫证明。
6.5.2 种羊装运时,应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预定时间、路线运输。
6.5.3 运输途中,押运员应经常观察种羊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6.6 输入地隔离检疫
种羊到达输入地后,主动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隔离检疫,在隔离场观察7天。
7 检疫结果处理
7.1 检疫合格
在输出地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输入地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种羊,可进行串换配种。
7.2 检疫不合格
7.2.1 在输出地经检疫不合格的种羊,不可调入输入地进行串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7.2.2 在输入地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种羊,不可用作串换用种羊,须按相关规定处理。
7.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进行垂直传播、影响种群健康和生产性能的,停止用作串换用种羊,并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7.2.4 在隔离检疫、运输、饲养和配种等整个串换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8 串换技术和管理要求
应急措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串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 一种羊发生传染病;
2. 输出、输入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
3. 种羊患有睾丸炎等影响串换配种和效果等的非传染病;
4. 一种羊过幼过老;
5. 近亲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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