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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T 3102-2024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标准号:
DB14/T 3102-2024
标准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标准类别:
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4-09-14 -
实施日期:
2024-12-14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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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DB14/T3102-202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详细规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术语、基本要求、审核范围、机构、内容、程序及档案管理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4/T3102—2024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09-14发布,2024-12-14实施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合法性审核范围
6 合法性审核机构
7 合法性审核内容
8 合法性审核程序
9 合法性审核意见
10 档案管理
附录A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
附录B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附录C 市场监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管法治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5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玖零零幺质量研究院(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敬、李悦、包苦丽娟、姜浩。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核范围、合法性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内容、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意见、档案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形式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3.2 合法性审核:指合法性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审核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责任、主体、权限、形式、程序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4.2 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应提交集体审议。不应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5 合法性审核范围
5.1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5.2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外部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外部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部门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09-14发布,2024-12-14实施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合法性审核范围
6 合法性审核机构
7 合法性审核内容
8 合法性审核程序
9 合法性审核意见
10 档案管理
附录A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
附录B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附录C 市场监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管法治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5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玖零零幺质量研究院(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敬、李悦、包苦丽娟、姜浩。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核范围、合法性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内容、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意见、档案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形式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3.2 合法性审核:指合法性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审核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责任、主体、权限、形式、程序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4.2 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应提交集体审议。不应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5 合法性审核范围
5.1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5.2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外部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外部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部门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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