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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公共安全标准】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 GA/T720-2007
- 现行
标准号:
GA/T 720-2007
标准名称: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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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720-2007.Proced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ization.
1范围
GA/T 720规定了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要求,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消防标准的宣贯与管理要求。
GA/T 720适用于我国消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消防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可参照执行。
GA/T 720不适用于工程建设消防国家标准(消防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8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 -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T 2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GB/T 2000.3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3部分:引用文件
GB/T 20001.1标准编写规则 第 1部分:术语
GB/T 20001.2标准编写规则 第2 部分: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缩略语
本标准使用表1规定的缩略语.
5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要求
5.1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消防标准 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的领导和公安部消防局的指导下,由全国消标委统一组织,各消标分技委按专业分工,具体实施和归口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20—2007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Proced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ization2007-11-07发布
数码防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8-01-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要求
消防标准制修订各阶段工作程序7消防标准的宣贯与管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附录G(资料性附录)
附录H(资料性附录)
附录1(资料性附录)
附录J(资料性附录)
附录K(资料性附录)
消防标准项目建议书式样
标准参编人员推荐书式样
消防标准项目合同书格式
常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式样消防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的一般原则消防标准函审用表格式样
消防标准报批表式样
消防标准申报单式样
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式样
标准复审有关表格式样
GA/T7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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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720—2007
本标推的附录C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和附录K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韩伟平、姚松经、杨震铭、李力红、朱青、毛毅平、张德成、程道彬、刘激扬。本标为首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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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GA/T720—2007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要求、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消防标准的宣贯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消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消防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程建设消防国家标准(消防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推,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3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引用文件GB/T20000.3
GB/T20001.1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20001.2标推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
3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缩略语
本标准使用表1规定的缩略语。
表1缩略语
缩略语
全国消标委
消标分技委
消防标准
消防国家标准
消防行业标准
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标准送审文件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属的分技术委员会消防国家标准和消防行业标准的总称以全国消标委为技术归口单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总称
以全国消标委为技术归口单位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总称
提交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文件的总称,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文件
提交技术归口单位进行技术审查的标准草案文件的总称,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推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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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720-2007
5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要求
5.1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2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的领导和公安部消防局的指导下,由全国消标委统一组织,各消标分技委按专业分工,具体实施和归口管理。5.3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以我国消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消防标准体系表为指导,跟踪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动态,不断满足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需求。5.4消防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应符合GB/T1.1的规定,有关消防术语标准的编写规则应符合GB/T20001.1的规定,有关消防符号标准的编写规则应符合GB/T20001.2的规定。5.5消防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应符合GB/T1.2的规定。5.6当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我国消防标准时,采标原则及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应符合GB/T20000.2的规定,
5.7按照国际标准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借鉴。
6消防标准制修订各阶段工作程序6.1预备阶段
6.1.1项目申请
6.1.1.1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照5.1、5.2和5.3的基本要求提出制修订消防标准的建议,并按6.1.1的规定进行消防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工作。6.1.1.2消防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6.1.1.3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预研结果准备消防标准项目申请文件,包括消防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样式参见附录A。标准草案的格式应与正式标准相同,并至少确定以下内容:
标准的名称;
b)格
标准的范围;
标准的级别,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c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和程度;d)
e)标推的性质,即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试验方法,方法标准的设备要求和试f
验程序等。
注:项目建议书模板会更新,其格式以申报当年度的建议书模板为准。6.1.1.4项目申请单位应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文件及电子文档报送归口消标分技委:暂时无法确定归口消标分技委的,可直接报送全国消标委,由全国消标委指定归口单位。
6.1.1.5个人提出的消防标准项目,应由提出人联络有关单位,按照6.1.1.26.1.1.4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报送项目申请文件。
6.1.1.6消标分技委对报送的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有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项目申请单位进行修改,合格后再报。
6.1.1.7项目申请文件审核合格后,各消标分技委应汇总形成本分技委归口的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或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附上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全国消标委秘书处。项目汇总表格式内容参见附录A。6.1.2项目评审
6.1.2.1全国消标委秘书处对消标分技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2bzxZ.net
GA/T720—2007
进行评审。
6.1.2.2评审方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评审内容为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条件和技术归口单位意见等。评审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项目,由全国消标委秘书处负责协调确定。6.1.2.3全国消标委秘书处汇总项目评审结果,并反馈给各消标分技委和项目申请单位。6.1.3正式申报
6.1.3.1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评审结果要求,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准备正式项目申请文件,送消标分技委审查盖章后报全国消标委秘书处。
6.1.3.2全国消标委秘书处汇总各消标分技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文件,形成全国消标委归口的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或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格式内容参见附录A。6.1.4工作期限和成果
6.1.4.1本阶段的工作时限以全国消标委的通知时限为准。6.1.4.2本阶段的工作成果为全国消标委秘书处汇总形成的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或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以及正式的项目申请文件。6.2立项阶段
6.2.1立项申报
全国消标委秘书处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上报国家标准项目或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以及正式的项目申请文件,完成消防标准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6.2.2立项审批
6.2.2.1消防国家标准的项目申请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批准;消防行业标准的项目申请文件,由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6.2.2.2全国消标委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项目计划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布,并通知消标分技委和项目承担单位。6.2.3签订项目合局
6.2.3.1根据批准的消防标准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确定负责人。标准编制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a)组长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该标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并经标准化培训合格;b)编制组成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经验,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和经过标准化培训合格的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分之一:c)具备英文熟练阅读和翻译能力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6.2.3.2项目承担单位应吸收有关消防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消防企业作为标准参编单位,由参编单位推荐本单位技术专家参加标准编制组,标准参编人员推荐书格式内容参见附录B;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以个人名义参加标准编制组。6.2.3.3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编制组,按照附录C的格式内容填写标准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归口消标分技委。6.2.3.4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标准项目合同书时,应同时将下列文件作为合同书附件,一并上报:a)编制组成员(见6.2.3.1)的标准化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b)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匹配的承诺书;c)标准参编单位的参编人员推荐书(见6.2.3.2)。6.2.3.5归口消标分技委应审阅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合同书及相关附件,合格后,由消标分技委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全国消标委秘书处。1)项目承担单位多于一个时,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也称为“标准主编单位”或“标推负责起草单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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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全国消标委秘书处对各归口消标分技委上报的合同书及附件进行审核,合格后由秘书处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标准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全国消标委秘书处、归口消标分技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执一份。
6.2.4工作期限和成果
6.2.4.1本阶段工作中,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的时间外,其余工作时限不应超过2个月。
6.2.4.2本阶段的工作成果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消防标准项目计划及全国消标委秘书处最终签订的标准项目合同书。6.3起草阶段
6.3.1起草准备
6.3.1.1标准编制组宜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制定标准编制大纲。标推编制大纲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编制组人员的详细工作分工、研究实施方案、试验验证方案(需要时)。标准编制大纲应报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备案。6.3.1.2标准编制组应全面收集法律法规文件、专业文献、引用标准、国内外相关标准等文件资料,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组织重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工作。6.3.1.3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标准编制组应将采用的标准翻译成中文,并研究其技术内容在我国标准中的适用性。6.3.1.4标准起草准备过程中,如需增加标准参编单位,则应按6.2.3.2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由归口消标分技委批准、备案。
6.3.2正式起草
6.3.2.1标准起草应符合协调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标准涉及各方的利益。6.3.2.2标准编制组应对编制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基本取得一致后,由组长指定专人执笔起草标准。起草标准的结构和规则应符合5.4、5.5和5.6的规定,并注意以下内容的撰写:6.3.2.3
a)封面左上角应注明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消防标准的常用ICS号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参见附录D。b)与国际标准存在对应关系时,应在标准英文名称之下标明与对应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标识,标识内容依次为:国际标准编号、名称、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同(IDT)、修改(MOD)和非等效(NEQ);若我国标推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则一致性程度标识内容可不包含国际标准名称。
c)依据GB/T1.2—2002附录D的规定,在标准的封面、前言或引言中注明有关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声明内容。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起草方法应符合GB/T20000.3的规定。d
产品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原则应符合GB/T1.2一2002第5章的规定。6.3.2.4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撰写标准的编制说明,主要内容一般包括:a)
标准起草工作简要说明。
标准编制原则与依据。
主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c)
修订的标准应列出新旧指标、水平对比一览表。d)
主要试验验证工作综述。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说明,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与国外样f)
品、样机的数据对比等。
标准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关系。g)
h)标准性质的建议。强制性标准应说明强制的条款、理由和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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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是否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及理由。强制性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k)其他应予以说明的问题。
6.3.2.5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初审。对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可邀请标准的相关利益方,如产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
6.3.2.6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研讨意见修改形成正式的标准征求意见文件。6.3.3工作期限和成果
6.3.3.1本阶段的正常工作时限不应超过10个月,需要反复论证和试验的重要标准可申请延长工作期限。
6.3.3.2本阶段的工作成果为项目承担单位起草完成的标准征求意见文件,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4征求意见阶段
6.4.1征求意见
6.4.1.1标准征求意见文件的发送范围由标准编制组和归口消标分技委共同确定,发送范围应包括归口消标分技委的全体委员与通讯委员、相关利益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标准编制组负责标准征求意见文件的印刷工作。
6.4.1.2归口消标分技委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的函件,标准编制组按照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发送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6.4.1.3归口消标分技委将征求意见文件的电子文档上报全国消标委秘书处。6.4.1.4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6.4.2意见汇总与处理
6.4.2.1标准编制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返回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逐条分析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和理由。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的格式参见附录E。标准编制组对返回意见或建议内容有疑问时,可与提出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6.4.2.2标准编制组应根据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修改,起草形成标准送审稿。
6.4.2.3标准编制组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内容以及标准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情况,在修改、补充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相关内容(见6.3.2.4)的基础上,完成送审稿编制说明。6.4.2.4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编制组形成的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初审,以确保标准内容的正确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协调性。6.4.3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
6.4.3.1如果在意见汇总与处理工作中发现标准相关利益各方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存在较多意见和重大分歧,或对关键技术问题无法达成基本一致,项目承担单位应责成标准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并补充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6.4.3.2如果重大意见分歧或关键技术问题协调解决,标准编制组应修改形成新的标准征求意见文件,在标准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重大意见分歧或关键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经过,然后重复6.4规定的工作程序。
6.4.3.3如果重大意见分歧或关键技术问题无法协调解决,应暂停或终止该标准项目的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全国消标委提交暂停或终止的报告,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抄送归口消标分技委。6.4.4工作期限和成果
6.4.4.1本阶段的正常工作时限不应超过5个月。6.4.4.2本阶段的工作成果为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的标准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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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和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6.5审查阶段2
6.5.1审查准备
6.5.1.1消标分技委对报送的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阅,由主任委员签署标准送审稿审阅意见。6.5.1.2消标分技委起草关于进行消防标准审查的报告,提出标推审查方式,审查专家组人员和审查时间等事项,连同标准送审稿审阅意见(见6.5.1.1)一并报全国消标委秘书处审批。6.5.1.3标准审查方式及审查专家组人员的确定,应遵循下述原则:消防国家标准应进行会议审查,由归口消标分技委的全体委员组成审查专家组。a
消防行业标准一般应进行会议审查,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函审,由归口消标分技委的全体委员b)
组成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报经全国消标委批准,可由消标分技委部分委员和有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审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15人,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专家组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标准编制组成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组成员。c)
6.5.1.4标准编制组负责标准审查文件的准备工作,文件印刷数量由归口消标分技委与标准编制组协商确定。
6.5.2审查实施
6.5.2.1会议审查
6.5.2.1.1会议审查的组织工作由归口消标分技委负责,具体会议时间及日程安排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除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外,还可邀请本分技委的通讯委员、相关消标分技委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
6.5.2.1.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审查会议1个半月前,将标推送审文件送交归口消标分技委。6.5.2.1.3归口消标分技委应在审查会议1个月前,将标准审查会议通知和标准送审文件寄送审查专家组成员。
6.5.2.1.4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为:a)消标分技委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审查工作。核对应到专家人数和实到专家人数。实到专家人数不应少于应到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b)
审查会议无效。
标准编制组汇报标准编制工作情况。c
对标准送审稿内容逐条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设专人记录。d)
宣读未出席审查会议的委员的书面意见或建议。e)
标准编制组作解释或说明。
g)会议讨论。
h)起草审查纪要并表决。
审查专家组成员签字。
6.5.2.1.5会议审查纪要内容应包括:对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内容、技术经济预测、采标情况、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a
系、标准性质和贯彻标准的建议措施等内容的审查结论;b)审查专家组对标准送审文件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结果;c)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意见或建议。注:如果建议或意见内容较多,则可单独形成文件,作为标审查纪要的附件。6.5.2.1.6审查纪要应由审查专家组讨论,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2)是指由消标分技委组织审查标准的工作程序。由全国消标委直接组织审查标准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条执行。6
6.5.2.1.7消防标准审查会的专家签字表格式参照附录F。6.5.2.2函审
6.5.2.2.1推荐性消防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审查可采取函审。GA/T720—2007
6.5.2.2.2标准函审由归口消标分技委负责,函审专家组成员参照6.5.1.3确定,函审范围与时限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
6.5.2.2.3组织函审的消标分技委应在规定的函审投票截止日期的1个月前,将函审的通知、标准函审单和标准送审文件寄送给审查专家组成员。标准函审单格式参见附录G。6.5.2.2.4标准函审结束后,消标分技委应对专家回函进行统计,做出标准送审稿的函审结论。函审结论的做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a)返回的函审单数不应少于发出函审单总数的三分之二,否则本次函审无效;赞成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函审单个数(包括接受建议或意见后赞成的函审单数)不应少于函审b
单总数的四分之三,否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为不通过。6.5.2.2.5组织函审的消标分技委将回复的函审单复印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6.5.2.2.6标准编制组应对返回的函审单进行汇总,形成标准送审稿意见处理汇总表报相关消标分技委审核。标准送审稿意见处理汇总表的格式参见附录E。6.5.3审查结果处理
6.5.3.1标准通过审查
6.5.3.1.1标准送审文件经会议审查或函审通过后,标准编制组应按照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6.5.3.1.2标准编制组应根据标准报批稿内容以及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在修改、补充送审稿编制说明相关内容(见6.4.2.3)的基础上,完成报批稿编制说明。6.5.3.1.3标准编制组完成的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文件,应提交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管理机构进行审阅。
6.5.3.2标准未通过审查
6.5.3.2.1标准送审稿文件经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提出的意见,按下述方法之一开展后续工作:修改形成新一稿标准送审文件,重复6.5规定的工作程序;a)
b)修改形成新一稿标准征求意见文件,重复6.4.6.5规定的工作程序;c)申请终止项目工作。
6.5.3.2.2对于6.5.3.2.1a)或6.5.3.2.1b)情况,应在重新起草形成的标准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6.5.3.2.3对于6.5.3.2.1c)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全国消标委写出项目终止报告,详细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归口消标分技委。6.5.4工作期限和成果
6.5.4.1本阶段的正常工作时限不应超过5个月。6.5.4.2本阶段的工作成果为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的标准报批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归口审查消标分技委完成的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6.6报批阶段
6.6.1报批消防标准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消防标准报批表一式两份,并按表2或表3的规定,组织标准编制组准备标准报批文件,及时上报给归口消标分技委。消防标准报批表的格式参见附录H。6.6.2消标分技委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文件后,应及时审阅文件的准确性,重点审阅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与审查结果的符合性,如发现下述问题之一,则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a)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提出的修改要求没有全部完成:GA/T720—2007
b)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没有提出要求修改的技术内容被擅自更改。6.6.3标准报批文件审阅合格后,由消标分技委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在消防标准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将全部报批文件报送全国消标委秘书处。6.6.4全国消标委秘书处负责标准报批文件的最终审核。终审合格的,在消防标准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起草标准报批公文,连同标准报批文件一并报送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6.6.5标准报批文件终审不合格的,全国消标委秘书处应采用书面文件指出标准报批文件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方式,连同标推报批文件一并退回消标分技委处理,修改达到要求后重新报批。6.6.6本阶段的正常工作时限不应超过3个月。表2消防国家标准报批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国家标准申报单(参见附录D)
国家标准报批稿
打印在硫酸纸上的国家标准报批稿插图”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含有关附件)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处理汇总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中文通报表(参见附录J)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英文通报表(参见附录J)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补充材料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我国国家标准的采标原文或复印件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我国国家标准的采标原文的中文译文”
注:可能会因不同时期的要求,需要提交其他报批文件。份数
a应采用AutoCAD制图软件制图;无插图的国家标准没有此文件要求。b指与标准重要技术指标确定相关的试验或研究报告,或其他需要提供参考说明的文件。C应由主任委员签字,包括审查会专家签字表。d应包括所有有效的函审单。
是否需要
电子版文件
e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没有此文件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报批稿的内容摘要(中英文)、标准需要强制的理由和主要应用方面、标准水平分析、贸易影响分析。如果是采用ISO、IEC的标准,我国未进口或很少进口该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则只需提供归口消标分技委的简要说明。
8不是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我国国家标准的项目,没有此文件要求。表3消防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行业标准申报单(参见附录I)
行业标准报批稿
打印在硫酸纸上的行业标准报批稿插图:份数
是否需要
电子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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