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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标准(SL)】 水利信息网建设指南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3-31 14:02:50
  • SL434-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L 434-2008

  • 标准名称:

    水利信息网建设指南

  • 标准类别:

    水利行业标准(SL)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35.020信息技术(IT)综合
  • 中标分类号: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综合>>L00标准化、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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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页数:

    13
  • 标准价格: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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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434-2008 水利信息网建设指南 SL434-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35. 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434—2008
水利信息网建设指南
Guide of network establishment on the nationalinformation network for water resources2008-11-10发布
2009-02-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信息网建设指南》(SL434-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
标准名称
水利信息网建
设指南
标准编号
SI.434—2008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2008.11.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二〇0八年十一月十日
本标准是水利技术标推体系中的水利信息化标准之一。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定计划,按照《水利信息化标指南(一)》(2003)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本标准共分9章9节84条,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建设程序;
网络互联结构、链路、带宽以及设备选择等:部门网网络结构、设备、综合布线、网络机房、网络服务和网络管理等;
网络安全;
一网络测试;
—验收;bzxz.net
一一运行维护管理。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文局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锐杨井泉赵满胜悠祥明
王爱莉黄藏青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蔡阳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孙长庚王磊
付静陈岚
任祖春
建设程序
网络互联建设
网络互联结构
链路和带宽
互联协议和设备
部门网建设
网络结构
网络设备
综合布线系统
网络机房
网络服务
网络管理
网络安全
网络测试
运行维护管理
标准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信息网建设,保障各级水利信息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特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政务外网的规划、设计和实施。1.6.3本标准中如无特殊说明,水利信息网均指水利政务外网。1.0.4下列标准中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用而成为本标雄的条款: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数字通信用对绞或星绞多芯对称电缆》(GB/T180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火灾自动报管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水利信息网络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水利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SL/Z331)《水利信息系统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试行)(SL/Z332)《水利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SL/Z346)《水利信息化常用术语》(SL/Z376)《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网络技术要求》(GA/T387)1.0.5水利信息网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凡未注明发布年号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术语
2.0.1凡在本标准中使用但未定义的术语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解释。
2.o.2水利政务外网the extranet of water resources affair水利部门用于水利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与因特网逻辑隔离,并对外提供水利信息服务的网络。2.0.3 水利政务内网 the intranet of water resources affair水利部门遵循国家政务内网规划建设,与因特网物理隔离:用于内部政务管理和内部信息服务的网络。2
3建设程序
3.0.1水利信息网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行业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行、验收及后评估等阶段。根据具体网络建设,视规模大小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对上述阶段进行合并或取舍。水利信息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分别遵循SL/Z346、SL/Z331和SL/Z332行业标准的规定。
3.0.2水利信息网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宜执行合同管理制。
3.0.3水利信息网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4项目验收前应进行测试。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施工单位形成测试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完成全过程的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如网络工程技术复杂,可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门测试。测试报告应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3.0.5项目验收前应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重点考核网络通信畅通率、性能、稳定性和设备可靠性,完成维护管理人员培训。试运行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编写试运行报告。3.0.6项目通过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与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办理相关交付运行手续。交付正式运行6个月后,可由项自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网络性能是否优良、安全策略是否满需求、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3
4网络互联建设
4.1网络互联结构
4.1.1水利信息网网络节点应分为I、Ⅲ、Ⅲ、V四级:I级网络节点指水利部机关,是水利信息网的顶层节点;Ⅱ级网络节点指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流域机构除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Ⅲ级网络节点指各流域机构直属二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直属单位和所辖地(市)级水利(水务)局;级网络节点指各流域机构所属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水库、、河道等)处(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区)级水利(水务)局。
4.1.2不同级别的网络节点互联应遵循I级与Ⅱ级、直级与Ⅱ级、Ⅲ级与V级之间逐级互联的原则,不宜越级互联。同级网络之间根据业务需要可进行互联,应分别报所属上一级节点网络驾理部门备案。
4.1.3水利政务外网和水利政务内网之间应实行物理隔离。4.1.4各级网络节点的水利政务外网与因特网应实行逻辑隔离。4.2链路和带宽
4.2.1各级网络之间互联信道应优先利用已建成的水利通信专网资源,未建设水利通信专网或水利通信专网不能满足链路及带宽要求的节点宜采用国家公用通信资源。4.2.2I级与IⅡ级网络节点之间应在主链路之外建立备份链路。其他节点间互联可视业务需求建立备份链路。4.2.3I级与I级网络节点的互联主链路带宽应不低于4Mbit/sⅡ级节点以下的节点间互联主链路带宽宜不低于2Mbit/s。链路带宽应根据信息量增加的需求进行调整。4
4.3互联协议和设备
4.3.1水利信息网互联协议应采用TCP/IP协议。4.3.2水利信息网路由协议宜采用静态或OSPF路由协议,4.3.3作为网络互联设备的路由器和具有路由功能的交换机,应性能稳定、易于管理;具备接口、通信协议、数据包转发、路由信息维护、管理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功能;支持或扩展后支持数据、语音和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的传输;并至少支持3个以太网接口和3个广域网接口;以太网接口速率宜不低于100Mbit/s。I、Ⅱ级网络节点的以太网接口速率宜不低于1Gbit/s。4.3.4水利信息网IP地址和域名使用应按SL307执行。5
5部门网建设
5.1网络结构
5.1.1部门网网络结构可选用星型、总线型或混合型拓扑结构。5. 1.2 部门网应采用 TCP/IP协议。网内 IP地址应采用私有内部地址。私有内部地址的使用应遵循SL307的规定,由各节点网络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配置。5. 1.3I、Ⅱ级网络节点网络主干的传输速率应不低于 1Gbit/s,到桌面终端的传输速率应不低于 100Mbit/s。Ⅲ、V级网络节点网络主于的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Mbit/s,到桌面终端的传输速率宜不低于100Mbit/s。
5.2网络设备
5.2.1作为部门网主要设备的网络交换机应支持或扩展后支持文字、图形、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数据的传输。各网络节点核心交换机应具备或扩展后具备三层交换功能、虚拟网(VLAN)划分功能和网络管理功能。
5.2.2网络交换机的选择应根据交换端口配置的灵活性、采用的交换技术、提供的网络管理功能、适用对象、安全性和价格等因素确定。
5.3综合布线系统
5.3.1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不低于超五类的非屏蔽双绞线,其设计方案应满足GB50311的要求。5.3.2综合布线系统应为开放式结构,能满足语音、数据、图像(I、Ⅱ级网络节点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实时多媒体图像信息传送)及监控等系统需要。
5.3.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所选材料应符合GB/T18015和YD/T6
926.1~3的规定,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和连接线等应类别一致。
5.3.4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点分布和数量应能满足未来5~10年内应用和用户需求。
5.3.5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设为一个工作区其面积为5~15m,可按10m2估算。必要时可予调整。5.3.6每个工作区信息点的个数应为计算机网络信息点、电话信息点和其他所需信息点的数量之和。各级网络节点工作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宜满足如下要求:1、级网络节点办公楼(综合楼)每10m使用面积为4~5个端点,Ⅲ、V级网络节点办公楼(综合楼)每10m使用面积为3~4个端点。5.3.7I、Ⅱ级网络节点的部门网网络主干应采用光纤,ⅢNV级网络节点的部门网网络主干宜采用光纤。5.3.8根据信息点的分布和数量确定交换间及楼层配线架的位置和数量,楼层配线架的接线模块应有10%~20%的余量。5.3.9建筑群间的主干线缆应根据现场敷(架)设环境选用多模或单模室外光缆,芯数不宜少于6芯,宜用松套型、中央束管式。
5.4网络机房
5.4.1I、I级网络节点应设独立的网络机房,Ⅲ、V级网络节点宜设独立的网络机房。I、Ⅱ级网络节点的网络机房设计应按GB50174执行,Ⅲ、IV级网络节点的网络机房设计可参照GB50174执行。
5.4.2I级网络节点的网络机房总面积不宜小于200m,Ⅱ级网络节点的网络机房总面积不宜小于100m?,Ⅲ、INV级网络节点的网络机房总面积不宜小于50m。5.4.3网络机房的组成应按设备运行特点和具体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和辅助房间等组成。I、Ⅱ级网络机房应设独立的电源室和消防设备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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