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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07 10:05:24
  • SY5436-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Y 5436-2008

  • 标准名称: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 标准类别: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06-16
  • 实施日期:

    2008-1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93 M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3.100;71.100.30
  • 中标分类号:

    石油>>石油综合>>E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石油工业出版社
  • 页数:

    10
  • 标准价格:

    0.0 元
  • 出版日期:

    2008-12-01

其他信息

  • 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事业部;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 归口单位:

    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安全专标委
  •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相关标签:

    石油 射孔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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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爆炸松扣、爆炸切割、桥塞等作业中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的射孔、井壁取心、爆炸松扣、爆炸切割、桥塞等作业。 SY 5436-2008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SY5436-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100;71.100.30
备案号:2425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5436—2008
代替SY5436—1998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Regulations of civil explosion material in petroleumperforating and coring operation2008-06-16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一12一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人员、培训和取证
SY5436—2008
SY5436—2008
本标准的8.2.3为推荐性条文。其他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是对SY5436一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的修订。与SY5436--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石油射孔、并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增加了施工作业范围内容(本版的第1章)。一增加了法律法规内容(本版的第2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本版的第3章)。增加了总则(本版的第4章)。
-增加了“涉爆单位应取得省级国防科工委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及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本版的5.2.2)。
增加了“涉爆人员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持证上岗。”(本版的5.2.3)。
增加了采购的内容(本版的第6章)。一增加了“涉爆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本版的6.6)。
增加了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办理“危险品”车辆运输证和车顶安装“危险品”警示顶灯和“危险品”警示牌(本版的7.1,7.2.1)。增加了驾驶员办理“准驾证”,押运员办理“押运证”(本版的7.3.1,7.3.2)。-增加了“爆炸物品库房外,应安装视频监视控制器。并实行双锁、双人管理。库房门前,应安装消除静电的触摸器。”(本版的8.1.9)。-.-一增加了“库房应有防止小动物进人的防范设施,库房应安装适当数量的探明灯确保库区照明,并配备两条以上看护犬。”(本版的8.1.10)。修改了“《石油安全工程》(初、中级本)的石油测井分册中有关射孔、取心部分的内容”[SY5436---1998中的6.2.1b),本版的第5章]。删除了GBJ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SY5436-1998的第2章)。删除了“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GB2702要求”(SY5436一1998的3.3.1)。本标准出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事业部。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有、张培联、朱小康、侯英权、范方文、罗学东、谭国栋、胡雄才、雷震宇、程峰、钟崇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Y54361992,SY54361998。
1范围
石油射孔、并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SY5436—2008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爆炸松扣、爆炸切割、桥塞等作业中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的射孔、井壁取心、爆炸松扣、爆炸切割、桥塞等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GB6722—2(X)3爆破安全规程
SY/T53252005射孔施工及质量监控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K5年6月3日经第11次交通部部务会通过2005年8月1日实施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民用爆炸物品civilexplosivematerial用于非军事月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名表的各种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的点火、起爆器材的总称。
射孔perforation
在油气并的预定深度利用射孔器对井壁穿孔使目的层与井内形成通道的作业工序。3.3
井壁取心sidewall coring
从并壁取地层岩石样品。
押运escortintransportation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护的过程。3.5
涉爆单位explosion-involvingunit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3.6
涉爆人员explosion-involvingpersonnel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等。1
SY5436—2008
销毁destroybymeltingorburning对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理过程4总则
4.1涉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4.2涉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3涉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4恶劣天气(雷雨、大雾、沙尘暴和七级以上大风等),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4.5涉爆人员应正确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上岗。4.6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4.7涉爆单位应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应急预案。5人员、培训和取证
5.1人员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炸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b)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好嗜好和劣迹。c)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5.2培训和取证
5.2.1涉爆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a)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存放、运输、使用和处置各种爆炸物品的规定,b)爆炸物品的分类、性能和特点。c)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d)安全处置爆炸物品的步骤和方法,涉爆单位应取得省级国防科工委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及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5.2.2江
5.2.3涉爆人员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持证上岗,6采购
6.1民用爆炸物品应由企业采购部门统一负责采购。6.2采购部门应持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6.3采购部门应采购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并经有资质的爆炸物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6.4应采购经过逐枚、逐发编码的安全雷管、射孔弹。6.5采购部门应建立收、发、存台账(原始记录应保存2年备查),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6.6涉爆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7运输
7.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的长途运输单位,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签发的“民用爆2
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证”。7.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SY5436—2008
7.2.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车辆,应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危险品”标识和标志灯,配备灭火器。7.2.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结构坚实,绝缘、机械性能良好。运输车辆应使用柴油动力,有紧急断油、断电装置,排气管应加装阻火器,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6722-2003中7.3的规定。
7.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人员
7.3.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驾驶员应选派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技术好、身体健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员担任。
7.3.2应指派具有押运资质的押运员押运,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7.3.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开车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
7.3.4在装卸时.押运员应认真检查,核实民用爆炸物品名称与数量。7.3.5驾驶员应服从押运员指挥。7.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7.4.1最大载质为原车额定载质量的四分之三。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见表1)不应混装,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装运其他物品和搭乘无关人员。7.4.2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限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7.4.3长途运输的车辆途经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与路经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途中住宿时应按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临时停歇时,车辆与周围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守。途中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擅自离车辆或办其他事宜。
运输途中应每行驶2h后停车,对车况检查次。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运输;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找。
危险品名称
背管类
黑火药
导火察
射孔弹类
导爆索类
雷管类
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的规定
黑火药
导火索
射孔弹类
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间库贮存;“-”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注2:雷管类包括火背管、电雷管、导爆管需管。注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导爆索类
SY5436—2008
7.5上井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
7.5.1雷管应装人爆炸品保险箱内,并加锁。7.5.2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7.5.3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7.5.4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8储存
8.1库房
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8.1.1
8.1.2爆炸物品库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GB6722—2003中6.5和表11的规定。8.1.3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其他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6722-2003中6.5和表12的规定。8.1.4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防护堤的高度应高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8.1.5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8.1.6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避雷设施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查,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02。
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应使用防爆电器及照明。8.1.7
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8.1.8
爆炸物品库房外,应安装视频监视控制器。并实行双锁、双人管理。库房门前,应安装消除8.1.9
静电的触摸器。
8.1.10库房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防范设施。库房应安装适当数量的探照灯确保库区照明,并配备两条以上看护犬。
8.1.11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库房区域内的保卫工作。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通信工具。不应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住宿或进行与施工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8.1.12库房管理人员每次发放爆炸物品都应进行核销,并应每月盘点-·次库存爆炸物品。若发现账、物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8.1.13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应设醒月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其他易燃品及杂物。
8.2储存
8.2.1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8.2.2射孔弹(切割弹)、导爆索(传爆管)、雷管(起爆器)、气体压裂弹、火药、炸药和废弃爆炸物品的存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
8.2.3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宜垫有高度大于10cm的垫木。爆炸物品包装箱距墙的距离宜大于0.4m。
8.2.4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1.6m。码放通道宽度应大于0.6m。8.3出入库
8.3.1爆炸物品的入库应有交接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入库单。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在入库单上签字。
8.3.2库房管理人员应凭施工设计(通知单)发放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表,收货人和发货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发放表上签字(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库房保管人员应对领料人员的手续进行复核,如发现异常,应停止发放,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8.3.3施工剩余和下过井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应全部回收,直接交回库房,并分别填写爆炸物品回4
SY5436—2008
收表,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签字。8.3.4射孔、并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只限了射孔队、取心队使用。其他单位需要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索要单位介绍信、相关资质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书,并经持有爆炸物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能通过供应部门调拨。9使用
9.1施工井场条件
9.1.1施工人员到达并场后,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通知单的内容通知作业(钻井)队,与作业(钻并)队负责人一起识别并纠正在爆炸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事故的井场条件。9.1.2在井场,施工前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指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地点和装枪地点。
9.1.3应消除施工用电干扰,包括:a)关掉阴极保护系统。
b)停止所有用电作业。
C)检查作业并架有无漏电,如有漏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电。d)作业期间不应使用无线通信工具。9.2施工前准备
9.2.1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9.2.2地面系统要求:
a)主电源开关应能有效切断系统的所有电源。b)安全开关应能有效切断地面系统与电缆之间的连接。c)引爆系统应有多级安全控制环节。d)绞车与装拆射孔器的地点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e)地面系统应接地良好。
9.2.3施工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的绝缘电阻和仪表线路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Q。9.2.4检测电雷管电阻值应使用专用的电雷管电阻测量表。检测电雷管时,应把电雷管放入电雷管安全简中部。安全简壁厚应大于5mm,长度应大于400mm,人员不应面对管口l。9.3施工操作
9.3.1井下设备应做到从井口回收时能安全排除内压力,使用螺纹连接的井下设备应有排除内压力的装置。
应按操作规程装配和拆卸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和取心器,装配现场除工作人员外,应严禁他人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9.3.3
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简的安全方位。9.3.4进行井下爆炸作业应在井场装配爆炸简。装配爆炸筒时,应切断井场一切电源,等爆炸筒下入并下70m后,方能接通电源。
9.3.5射孔枪、切割器、并壁取心器与点火缆心连接前,应断掉仪器电源,并把缆心接地放电,确认点火缆心无电后方能接线。待上述器件下人并下70m后方能接通仪器电源。9.3.6应按操作规程施工。套管电缆射孔,电缆起下速度应符合SY/T5325-2005中8.1.9的规定(不应超过8000)m/h)。过油管射孔,下放电缆速度应均匀,其最大速度应符合SY/T5325:-2005中8.2.4的规定(不应超过4000m/h)。油管输送式射孔,下放油管速度应符合SY/T5325--2005中8.3.6的规定(下放油管速度应为30根/h)。9.3.7引爆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时应有专人指挥,爆炸操作员应在听清指挥人员的口令后方能引爆。
SY5436—2008
下并的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除带压力射孔外,应在井9.3.8
口拆除未起爆的雷管和起爆器后,方可提出井口。9.3.9下并未引爆的取心器,在打开取心器药室时,应在药室内灌上水后再用专用工具打开,不应使用金属工具敲砸,
9.3.10施工后剩余爆炸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全部收回,并直接入库。10销毁
10.1爆炸物品的报废,应经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并经批准后方可报废。涉爆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写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10.2经批准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应由涉爆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销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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