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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657-201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
DB50/ 657-2016
标准名称: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6-01-22 -
实施日期:
2016-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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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DB50/O/C1-204C 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适用于烧结及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污染管理与监督。
部分标准内容:
DB50/O/C1-204C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1-22发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2-01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标准规定了我市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应遵循相应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应遵循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编制。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调整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设定推荐性限值。实施本标准后,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应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2)及国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于本标准的,按批复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包括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刘景红、李振亮、余海、鲜思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的烧结制品生产,以及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原料的非烧结制品生产。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及其他工业尾矿的砖瓦生产过程。
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及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条款,未注明日期的版本其最新有效版本适用:
-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 48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砖瓦工业: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过程,生产烧结及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 现有企业:指2014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指2014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2016-01-22发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2-01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标准规定了我市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应遵循相应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应遵循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编制。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调整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设定推荐性限值。实施本标准后,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应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2)及国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于本标准的,按批复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包括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刘景红、李振亮、余海、鲜思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的烧结制品生产,以及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原料的非烧结制品生产。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及其他工业尾矿的砖瓦生产过程。
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及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条款,未注明日期的版本其最新有效版本适用:
-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 48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砖瓦工业: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过程,生产烧结及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 现有企业:指2014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指2014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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