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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3931-2020利鲁牛养殖场防疫技术规程
标准号:
DB37/T 3931-2020
标准名称:
利鲁牛养殖场防疫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0-04-03 -
实施日期:
2020-05-03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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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DB37/T3931—2020《利鲁牛养殖场防疫技术规程》的标准文本,详细规定了利鲁牛养殖场的防疫条件、防疫管理、疫病预防、疫病监测、疫病净化和根除以及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3931—2020
利鲁牛养殖场防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isease Prevention in Lilu Beef Cattle Farms
发布日期:2020-04-03 | 实施日期:2020-05-03
前言
本规程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程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规程由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山东省畜牧总站、海阳市畜牧兽医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成海建、宋恩亮、张清峰、万发春、游伟、宋磊、张寿光、刘晓牧、刘桂芬、谭秀文、刘倚帆、张相伦、靳青。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利鲁牛养殖场的防疫条件、防疫管理、疫病预防、疫病监测、疫病净化和根除以及档案管理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各种不同规模的利鲁牛养殖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利鲁牛
是以鲁西牛为母本,以利木赞为父本,经杂交洗育、横向固定和纯种选育培育而成,含利木赞牛血统62.5%,鲁西牛血统37.5%。毛色多为棕红色,角型以龙门角为主。
4 防疫条件
4.1 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动物防疫设施资格证》。
4.2 养殖场舍内生态环境质量及卫生指标、空气环境质量及卫生指标符合NY/T388;土壤环境质量及卫生指标符合NY/T1167;饮用水质量和卫生指标符合NY/T5027。
5 防疫管理
5.1 养殖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和消毒设施,生产区设有专用通道及更衣室。
5.2 养殖场建立防疫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等。
6 人员管理
6.1 养殖场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进行2次/年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
6.2 养殖场工作人员经更衣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外来人员经更衣消毒后按要求进入指定场区。
7 疫病防治
7.1 消毒
7.1.1 养殖场根据当地特点建立消毒制度,养殖场区暖季5d~7d消毒1次,冷季10d~15d消毒1次,常用消毒剂见附录A。
7.1.2 养殖场区门口和生产区入口设有消毒池,外来进入车辆需经消毒后方可进入。
7.1.3 养殖场饲喂通道和饮水槽每天进行清理和刷洗,每3d消毒1次。日常用具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7.1.4 养殖场进牛前10d对隔离场舍进行预防性消毒,场舍常规带牛消毒应进行2次/月,不带牛消毒应进行1次/月。
7.1.5 病牛进入隔离场前和离开隔离场后对隔离场进行消毒,育肥牛出栏后对该舍立即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
7.1.6 养殖场定期对利鲁牛进行驱虫,常用驱虫药见附录B。
7.1.7 养殖场内粪污应进行堆积发酵并定期喷洒杀虫剂。
7.1.8 养殖场内死亡的利鲁牛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2 免疫
7.2.1 养殖场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推荐免疫程序见附录C。
7.2.2 养殖场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口蹄疫的免疫预防工作,应免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7.2.3 有条件的养殖场可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实施补免。免疫后注意观察牛只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诊断处理。
7.2.4 利鲁牛免疫后应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佩带防疫耳标,耳标脱落后应及时上报和补打耳标。
7.3 兽药
7.3.1 养殖场所用药品应从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购买,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治疗。
7.3.2 药品应有专门的贮藏室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低温保存的生物药品、疫苗应按规定置放于相应温度的冰柜或低温冷藏柜内保管。
7.3.3 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进行销毁。
7.4 疫病监测
养殖场应做好日常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配合当地动物疫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
7.5 疫病净化和根除
7.5.1 养殖场应做好对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的监测净化,对检疫出的阳性牛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5.2 养殖场内、外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等应急措施,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场舍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5.3 一旦确诊疫病后,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做好无害化处理。
8 档案管理
8.1 养殖场应建立防疫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分类记录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2 档案记录统一规范,一牛一档,内容包括利鲁牛来源,兽药使用,消毒,免疫,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记录等。
利鲁牛养殖场防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isease Prevention in Lilu Beef Cattle Farms
发布日期:2020-04-03 | 实施日期:2020-05-03
前言
本规程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程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规程由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山东省畜牧总站、海阳市畜牧兽医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成海建、宋恩亮、张清峰、万发春、游伟、宋磊、张寿光、刘晓牧、刘桂芬、谭秀文、刘倚帆、张相伦、靳青。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利鲁牛养殖场的防疫条件、防疫管理、疫病预防、疫病监测、疫病净化和根除以及档案管理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各种不同规模的利鲁牛养殖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利鲁牛
是以鲁西牛为母本,以利木赞为父本,经杂交洗育、横向固定和纯种选育培育而成,含利木赞牛血统62.5%,鲁西牛血统37.5%。毛色多为棕红色,角型以龙门角为主。
4 防疫条件
4.1 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动物防疫设施资格证》。
4.2 养殖场舍内生态环境质量及卫生指标、空气环境质量及卫生指标符合NY/T388;土壤环境质量及卫生指标符合NY/T1167;饮用水质量和卫生指标符合NY/T5027。
5 防疫管理
5.1 养殖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和消毒设施,生产区设有专用通道及更衣室。
5.2 养殖场建立防疫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等。
6 人员管理
6.1 养殖场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进行2次/年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
6.2 养殖场工作人员经更衣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外来人员经更衣消毒后按要求进入指定场区。
7 疫病防治
7.1 消毒
7.1.1 养殖场根据当地特点建立消毒制度,养殖场区暖季5d~7d消毒1次,冷季10d~15d消毒1次,常用消毒剂见附录A。
7.1.2 养殖场区门口和生产区入口设有消毒池,外来进入车辆需经消毒后方可进入。
7.1.3 养殖场饲喂通道和饮水槽每天进行清理和刷洗,每3d消毒1次。日常用具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7.1.4 养殖场进牛前10d对隔离场舍进行预防性消毒,场舍常规带牛消毒应进行2次/月,不带牛消毒应进行1次/月。
7.1.5 病牛进入隔离场前和离开隔离场后对隔离场进行消毒,育肥牛出栏后对该舍立即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
7.1.6 养殖场定期对利鲁牛进行驱虫,常用驱虫药见附录B。
7.1.7 养殖场内粪污应进行堆积发酵并定期喷洒杀虫剂。
7.1.8 养殖场内死亡的利鲁牛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2 免疫
7.2.1 养殖场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推荐免疫程序见附录C。
7.2.2 养殖场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口蹄疫的免疫预防工作,应免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7.2.3 有条件的养殖场可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实施补免。免疫后注意观察牛只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诊断处理。
7.2.4 利鲁牛免疫后应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佩带防疫耳标,耳标脱落后应及时上报和补打耳标。
7.3 兽药
7.3.1 养殖场所用药品应从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购买,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治疗。
7.3.2 药品应有专门的贮藏室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低温保存的生物药品、疫苗应按规定置放于相应温度的冰柜或低温冷藏柜内保管。
7.3.3 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进行销毁。
7.4 疫病监测
养殖场应做好日常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配合当地动物疫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
7.5 疫病净化和根除
7.5.1 养殖场应做好对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的监测净化,对检疫出的阳性牛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5.2 养殖场内、外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等应急措施,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场舍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5.3 一旦确诊疫病后,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做好无害化处理。
8 档案管理
8.1 养殖场应建立防疫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分类记录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2 档案记录统一规范,一牛一档,内容包括利鲁牛来源,兽药使用,消毒,免疫,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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