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 四川苏益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苏益康牌Ⅰ 型代用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1-10-12 21:53:53
  • QSYK0001S-201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SYK 0001 S-2016

  • 标准名称:

    四川苏益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苏益康牌Ⅰ 型代用茶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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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K 0001 S-2016 四川苏益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苏益康牌Ⅰ 型代用茶 QSYK0001S-201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Q/SYK
四川苏益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YK0001S-2016
苏益康牌I型代用茶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06S-2016
有效期至:1P年2/月t8
2016-01-08发布
2016-01-19实施
四川苏益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真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目
Q/SYK0001S-2016
Q/SYK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I/T1091《代用茶》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苏益康牌I型代用茶》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苏益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苏益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红,黄伟。n
1范围
苏益康牌I型代用茶
Q/SYK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苏益康牌1型代用茶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粉、枸杞、阿胶、龙眼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大枣、乌梅、沙棘、高良姜、黄精、圆叶当归、藏红花、甘草(人工种植),经抹剔或不栋剔、清洗或不清洗、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粹、拼配、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成的苏益康牌1型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种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672枸杞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1735龙眼
GH/T1091代用茶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Q/SYK0001S-2016
3.1.1人参(人工种植)、阿胶、大枣、乌梅、沙棘、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
版一部)的规定,其中人参(人工种植)还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2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3.1.3枸杞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3.1.4藏红花、甘草(人工种植)、圆叶当归、高良姜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5龙眼应符合GB/T31735的规定。3.1.6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理化指标
表1感官要求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无劣变、需变,无杂质具有本产品固有汤色
具有本产品固有香气,无异气味具有本产品固有滋味,无异味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总灰分/(g/100g)
铅(以Pb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镉(以Cd计)/(mg/kg)
二氧化硫/(mg/kg)
六六六/(mg/kg)
滴滴沸/(mg/kg)
三氯杀螨醇/(mg/kg)
氰戊菊酯/(mg/kg)
敌敌畏/(mg/kg)
乐果/(mg/kg)
毒死稗/(mg/kg)
克百威/(mg/kg)
三唑磷/(mg/kg)
乙酰甲胺磷/(mg/kg)
杀螺硫磷/(mg/kg)
3.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表2理化指标
12.0
12.0
100Www.bzxZ.net
检验方法
GH/T1091
检验方法
GB5009.3
GB5009.4
GB5009.12
GB/T5009.11
GB/T5009.15
GB/T5009.34
NY/T761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2
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SYK0001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山片
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时应按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及2012年第17号公告要求标示:“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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