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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4812.2-2024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标准号:
DB34/ 4812.2-2024
标准名称: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标准类别: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4-05-22 -
实施日期:
2024-08-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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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DB34/4812.2—2024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 Part 2: Pesticide industry
发布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22
实施日期:2024-08-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34/481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2部分。DB34/4812 已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
第4部分:印刷工业;
第5部分:电子工业;
第6部分:其他行业。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05月09日批准。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治理,保障公众健康,加强控制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和污染防治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安徽重点行业分布特点分类修订相应管控要求,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4部分:印刷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5部分:电子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6部分:其他行业,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文件是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基本要求。颁布实施后,若国家发布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要求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其要求执行。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7.1 一般要求
7.2 排气筒监测
7.3 厂区监测
7.4 企业边界监测
7.5 分析测试方法
7.6 达标判定要求
8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规范性)
参考文献
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 Part 2: Pesticide industry
发布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22
实施日期:2024-08-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34/481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2部分。DB34/4812 已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
第4部分:印刷工业;
第5部分:电子工业;
第6部分:其他行业。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05月09日批准。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治理,保障公众健康,加强控制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和污染防治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安徽重点行业分布特点分类修订相应管控要求,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4部分:印刷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5部分:电子工业,规定了相关排放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
第6部分:其他行业,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文件是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基本要求。颁布实施后,若国家发布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要求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其要求执行。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7.1 一般要求
7.2 排气筒监测
7.3 厂区监测
7.4 企业边界监测
7.5 分析测试方法
7.6 达标判定要求
8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规范性)
参考文献
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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