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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T 4489-2023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判定技术规范
标准号:
DB34/T 4489-2023
标准名称: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判定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07-31 -
实施日期:
2023-08-3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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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判定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人工饲养动物、野生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具备补检条件的技术判定。本文档为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89-2023《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判定技术规范》。该标准规定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判定技术,适用于对人工饲养动物、野生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具备补检条件的技术判定。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CCS B 4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89—2023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判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supplementary inspection conditions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2023-07-31 发布
2023-08-31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定远县畜牧兽医局、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瑜、丁春水、张红瑶、张利亚、李文来、谢俊东、马超、陈晨、胡桢、朱溪、汪涛、李雪松、乐其新、王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判定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人工饲养动物、野生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具备补检条件的技术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5月1日施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56号)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4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
《农村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无害化技术处理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 Animal
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3.2 动物产品 Animal products
动物的躯体、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3 动物疫病 Animal disease
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4 补检条件判定
4.1 人工饲养动物的补检条件
CCS B 4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89—2023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判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supplementary inspection conditions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2023-07-31 发布
2023-08-31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定远县畜牧兽医局、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瑜、丁春水、张红瑶、张利亚、李文来、谢俊东、马超、陈晨、胡桢、朱溪、汪涛、李雪松、乐其新、王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判定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人工饲养动物、野生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具备补检条件的技术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5月1日施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56号)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4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
《农村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无害化技术处理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 Animal
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3.2 动物产品 Animal products
动物的躯体、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3 动物疫病 Animal disease
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4 补检条件判定
4.1 人工饲养动物的补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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