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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3623-2023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规范
标准号:
DB22/T 3623-2023
标准名称:
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规范
标准类别: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12-28 -
实施日期:
2024-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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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623—2023《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规范》。该标准规定了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的组织、方式、内容及结果运用,适用于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申报考核、复核及综合评价工作,旨在规范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080.01 CCS A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623—2023
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ng trustworthy consumption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2023-12-28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2024-02-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晶、李伟、吴金楼、刘岩峰、王志威、卢获、刘正茂、张红杰、矫珑、杜东博、葛力。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的评价组织、评价方式、评价内容和结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价组织
4.1 对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申报考核、复核和综合评价,应由同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实施评价。
4.2 对已命名为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复核比例,应由省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根据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数量和评价工作实际,统筹依次确定。
5 评价方式
5.1 考核评价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申报考核和复核应采用考核评价方式。
5.2 综合评价
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综合评分评价方式对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评优等。
6 评价内容
6.1 考核评价应按照附录 A 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
6.2 综合评价宜按照附录 B 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7 结果运用
7.1 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考核、动态管理的依据。
7.2 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横向比较的参考依据,通过综合评价结果掌握创建实施情况,推选典型、优秀示范单位等。
附录 A
(规范性)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考核评价表
表 A.1 规定了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考核评价相关内容。
表 A.1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考核评价表
一、基本条件
1. 评价指标:具备成为示范店(企业)的基本条件。
评价内容: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2) 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他证明文件;
3) 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具备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4) 开业已满一年,经济效益良好;
5) 自愿成为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示范单位。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二、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1. 评价指标:经营者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
评价内容:可通过已开展的创建宣传、动员活动影像记录、文字记录以及咨询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了解工作重视程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计划、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制度规章等相关资料。
评价内容:具备工作计划,目标明确,职责具体,具备基本规章制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针对本单位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工作。
评价内容:围绕安全、交易、质量、计量、价格、售后等方面做出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承诺,并在经营中积极践诺。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4. 评价指标:员工教育培训制度中包含开展创建工作相关培训,可通过已开展的创建教育、培训活动宣传材料、课件、影像或文字记录,以及相关员工等方式了解落实情况。
评价内容: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宣传氛围浓厚。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5. 评价指标: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评价内容:结合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实际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三、生产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1. 评价指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
评价内容:符合口不符合口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认证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与要求。
评价内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评价内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评报告、行政处罚信息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四、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
1. 评价指标: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
评价内容:诚信经营承诺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消费欺诈行为。
评价内容:无背弃信用、不履行合同约定、消费欺诈等行为。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评价内容:查看价格、计量等相关信息及有关记录,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1. 评价指标: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建有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的制度规章、服务电话和工作人员。
评价内容:建立健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维权和服务电话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经营者首问负责制度,积极建立“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
评价内容:落实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制定符合“经营者首问负责”、“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相关制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六、量化标准(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依次为序)
1. 评价指标: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
评价内容:涉及日常生活的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 90%、85%、80% 以上;其中食品、药品、母婴用品、消防用品、特种设备等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 100%、98%、95% 以上。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
评价内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有效投诉处理率、处理满意率。
评价内容:投诉渠道畅通,有效投诉处理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处理满意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4. 评价指标:负责人知晓率。
评价内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及有关内容知晓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5. 评价指标:无理由退换货期限。
评价内容:承诺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分别不少于 15 天、10 天和 7 天。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6. 评价指标:无责任事故时间。
评价内容:分别于近 3 年、2 年和 1 年无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七、其他问题
(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有则填写无则留空)
说明:以上各项评价结论均为“符合”且未发现其他问题的,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评价结论:合格 □ 不合格 □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623—2023
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ng trustworthy consumption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2023-12-28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2024-02-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晶、李伟、吴金楼、刘岩峰、王志威、卢获、刘正茂、张红杰、矫珑、杜东博、葛力。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的评价组织、评价方式、评价内容和结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价组织
4.1 对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申报考核、复核和综合评价,应由同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实施评价。
4.2 对已命名为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复核比例,应由省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根据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数量和评价工作实际,统筹依次确定。
5 评价方式
5.1 考核评价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申报考核和复核应采用考核评价方式。
5.2 综合评价
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综合评分评价方式对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评优等。
6 评价内容
6.1 考核评价应按照附录 A 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
6.2 综合评价宜按照附录 B 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7 结果运用
7.1 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考核、动态管理的依据。
7.2 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横向比较的参考依据,通过综合评价结果掌握创建实施情况,推选典型、优秀示范单位等。
附录 A
(规范性)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考核评价表
表 A.1 规定了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考核评价相关内容。
表 A.1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考核评价表
一、基本条件
1. 评价指标:具备成为示范店(企业)的基本条件。
评价内容: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2) 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他证明文件;
3) 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具备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4) 开业已满一年,经济效益良好;
5) 自愿成为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示范单位。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二、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1. 评价指标:经营者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
评价内容:可通过已开展的创建宣传、动员活动影像记录、文字记录以及咨询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了解工作重视程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计划、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制度规章等相关资料。
评价内容:具备工作计划,目标明确,职责具体,具备基本规章制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针对本单位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工作。
评价内容:围绕安全、交易、质量、计量、价格、售后等方面做出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承诺,并在经营中积极践诺。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4. 评价指标:员工教育培训制度中包含开展创建工作相关培训,可通过已开展的创建教育、培训活动宣传材料、课件、影像或文字记录,以及相关员工等方式了解落实情况。
评价内容: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宣传氛围浓厚。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5. 评价指标: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评价内容:结合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实际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三、生产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1. 评价指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
评价内容:符合口不符合口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认证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与要求。
评价内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评价内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评报告、行政处罚信息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四、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
1. 评价指标: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
评价内容:诚信经营承诺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消费欺诈行为。
评价内容:无背弃信用、不履行合同约定、消费欺诈等行为。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评价内容:查看价格、计量等相关信息及有关记录,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1. 评价指标: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建有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的制度规章、服务电话和工作人员。
评价内容:建立健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维权和服务电话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经营者首问负责制度,积极建立“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
评价内容:落实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制定符合“经营者首问负责”、“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相关制度。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六、量化标准(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依次为序)
1. 评价指标: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
评价内容:涉及日常生活的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 90%、85%、80% 以上;其中食品、药品、母婴用品、消防用品、特种设备等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 100%、98%、95% 以上。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2. 评价指标: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
评价内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3. 评价指标:有效投诉处理率、处理满意率。
评价内容:投诉渠道畅通,有效投诉处理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处理满意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4. 评价指标:负责人知晓率。
评价内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及有关内容知晓率分别达到 95%、90%、85% 以上。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5. 评价指标:无理由退换货期限。
评价内容:承诺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分别不少于 15 天、10 天和 7 天。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6. 评价指标:无责任事故时间。
评价内容:分别于近 3 年、2 年和 1 年无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评价结论:符合 □ 不符合 □
七、其他问题
(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有则填写无则留空)
说明:以上各项评价结论均为“符合”且未发现其他问题的,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评价结论: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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