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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T 1210-2010禽类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标准号:
DB13/T 1210-2010
标准名称:
禽类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0-04-19 -
实施日期:
2010-05-04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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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DB13/T1210—2010 禽类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0-04-19
执行日期:2010-05-04
制定机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规则起草,由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括:张福军、王增利、陈东来、范炜、丁红田、回新彩、何树斌、岳海祥、张玉新、李海涛、王瑞红、赵飞、高峰、李铁柱、李湃、张桂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过程中的前检疫、宰前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以及宰后检疫后的处理的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1996 禽类产地检疫规范
GB19442—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颁布)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肉户:禽类经屠宰、放血、去毛后,不净膛、半净或全净膛的躯体。
3.2 同群禽只:同一来源、同一环境的禽只,如同一舍、汽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4 宰前检疫
4.1 入厂监督
4.1.1 流行病学调查:活禽进入宰场(厂、点)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是否来自非疫区,并询问禽只的产地和运输途中是否经过疫区以及采食、饮水、发病、死亡等情况。
4.1.2 查证验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并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禽只种类、数量、运输车辆是否相符等。
4.1.3 临床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对进入宰场(厂、点)的禽只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GB16549—1996执行。
4.1.4 入厂监督的处理:
4.1.4.1 禽只经初步判定为健康的,继续合法,准予进入屠宰。禽只卸载后,官方兽医监督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4.1.4.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或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禁止入场,依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理。
4.2 待宰期间的检疫
4.2.1 临床检查: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GB16549-1996执行。
4.2.2 实验室检测:对个体检查中发现疑似疫病难于判断的,可将疑似病禽或采集血液、分泌物、渗出物、粪便、尿等样品送动物疫病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准宰:经检疫确定为健康的禽只送往屠宰。
5.2 禁宰:
5.2.1 经检疫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时,禽只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GB19442—2004、GB16548—2006的规定处理。
5.2.2 经检疫确诊为鸭瘟及符合GB16518—2006规定销毁的禽只,以及对人禽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的禽只,不准屠宰,按照GB16548—2006中3.2做销毁处理。
5.3 缓宰:经检疫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和其它疫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者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禽只,进行隔离观察。
5.4 急宰:除本标准5.2、5.3所列动物疫病外,凡确诊为物理性挤压、热及应激性饿死的禽只,或患动物普通病、一般动物疫病且无碍食肉卫生的禽类,由官方兽医监督送急宰间实施急宰。急宰后的肉户、内脏按GB16548—2006中3.3做化制处理
6 宰后检疫
6.1 基本要求
禽类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肉户统一编号,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
6.2 宰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肉户检疫
6.2.1 对下列部位进行视检:
a)皮肤有无出血、擦血、结节、溃疡和肿物等。
b)头颈有无肿胀、结节、痘。
c)面部、眼睑、冠、肉有无异常。
d)鼻腔、眼睛、口等天然孔有无肿胀、炎症、病理性渗出物。
e)爪有无出血、溃疡、卷曲,关节有无积液等。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异常的禽只,应进一步进行实验室检测。
6.2.2 内脏检疫
对下列部位进行视检:
a)食道、气管,有无充血、出血、溃疡、糜烂或酪样分泌物。
b)腺胃乳头有无充血、溃疡;腺胃、肌胃交界处有无出血点、斑点或溃疡,肌胃角质层下有无异常。
发布日期:2010-04-19
执行日期:2010-05-04
制定机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规则起草,由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括:张福军、王增利、陈东来、范炜、丁红田、回新彩、何树斌、岳海祥、张玉新、李海涛、王瑞红、赵飞、高峰、李铁柱、李湃、张桂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过程中的前检疫、宰前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以及宰后检疫后的处理的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1996 禽类产地检疫规范
GB19442—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颁布)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肉户:禽类经屠宰、放血、去毛后,不净膛、半净或全净膛的躯体。
3.2 同群禽只:同一来源、同一环境的禽只,如同一舍、汽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4 宰前检疫
4.1 入厂监督
4.1.1 流行病学调查:活禽进入宰场(厂、点)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是否来自非疫区,并询问禽只的产地和运输途中是否经过疫区以及采食、饮水、发病、死亡等情况。
4.1.2 查证验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并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禽只种类、数量、运输车辆是否相符等。
4.1.3 临床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对进入宰场(厂、点)的禽只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GB16549—1996执行。
4.1.4 入厂监督的处理:
4.1.4.1 禽只经初步判定为健康的,继续合法,准予进入屠宰。禽只卸载后,官方兽医监督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4.1.4.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或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禁止入场,依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理。
4.2 待宰期间的检疫
4.2.1 临床检查: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GB16549-1996执行。
4.2.2 实验室检测:对个体检查中发现疑似疫病难于判断的,可将疑似病禽或采集血液、分泌物、渗出物、粪便、尿等样品送动物疫病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准宰:经检疫确定为健康的禽只送往屠宰。
5.2 禁宰:
5.2.1 经检疫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时,禽只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GB19442—2004、GB16548—2006的规定处理。
5.2.2 经检疫确诊为鸭瘟及符合GB16518—2006规定销毁的禽只,以及对人禽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的禽只,不准屠宰,按照GB16548—2006中3.2做销毁处理。
5.3 缓宰:经检疫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和其它疫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者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禽只,进行隔离观察。
5.4 急宰:除本标准5.2、5.3所列动物疫病外,凡确诊为物理性挤压、热及应激性饿死的禽只,或患动物普通病、一般动物疫病且无碍食肉卫生的禽类,由官方兽医监督送急宰间实施急宰。急宰后的肉户、内脏按GB16548—2006中3.3做化制处理
6 宰后检疫
6.1 基本要求
禽类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肉户统一编号,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
6.2 宰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肉户检疫
6.2.1 对下列部位进行视检:
a)皮肤有无出血、擦血、结节、溃疡和肿物等。
b)头颈有无肿胀、结节、痘。
c)面部、眼睑、冠、肉有无异常。
d)鼻腔、眼睛、口等天然孔有无肿胀、炎症、病理性渗出物。
e)爪有无出血、溃疡、卷曲,关节有无积液等。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异常的禽只,应进一步进行实验室检测。
6.2.2 内脏检疫
对下列部位进行视检:
a)食道、气管,有无充血、出血、溃疡、糜烂或酪样分泌物。
b)腺胃乳头有无充血、溃疡;腺胃、肌胃交界处有无出血点、斑点或溃疡,肌胃角质层下有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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