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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1/T 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 第3部分:饮料
标准号:
DB31/T 478.3-2010
标准名称: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 第3部分:饮料
标准类别: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0-03-17 -
实施日期:
2010-06-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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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的标准,规定了纯净水、碳酸饮料和啤酒等饮料产品用水量的确定和管理方法,包含用水定额基准值和调整系数的详细说明。
部分标准内容:
DB31/T478.3-2010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6-01
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节约用水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系列标准,包括火力发电、电子芯片、饮料、钢铁联合、汽车、棉印染、石油炼制、造纸、化工、食品、电气、建材等部分。本部分为本标准的第3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提出单位:上海市水务局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部分起草人:陈远鸣、桂轶、吴耀民、谢仲华、沈伟忠、孟明群、郁龙祥、刘正美、王霞萍、林建宏、张勇、陈津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部分饮料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适用于纯净水、碳酸饮料和啤酒的用水量的确定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用水量
指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2.2 单位饮料用水量(用水定额)
指饮料企业生产单位重量饮料产品的用水量。
3 饮料用水定额基准值
表1:饮料用水定额基准值
| 类别 | 纯净水 (立方米/吨) | 碳酸饮料 (立方米/吨) | 啤酒 (立方米/吨) |
| :--- | :--- | :--- | :--- |
| 饮料 | 3.14 | 2.18 | 5.30 |
4 饮料用水定额计算方法
4.1 饮料用水定额按下式计算:
用水定额值 = (1 + K) < V
式中:
K为调整系数。
V为相应类别的用水定额基准值(见表1)。
4.2 调整系数 K 值调整幅度(见表2)
表2:K值调整幅度
| 调整条件 | K 值调整幅度 |
| :--- | :--- |
| 夏季(6~9月) | +0.10 |
| 节水型企业 | +0.05 |
| 水平衡测试 | -0.06 |
| 节水型器具 | +0.03 |
| 月报表 | ±0.03 |
| 用水管理制度 | -0.03 |
附录A(资料性附录):K值调整条件说明
A.1 夏季:指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K值调整幅度为0.10。适用该调整系数时,需要根据夏季全市用水总量供需平衡情况,条件许可方可增加。
A.2 节水型企业:指根据《上海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节水型企业(单位)》,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5。
A.3 水平衡测试:根据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和《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通过水平衡测试而实际未通过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6。
A.4 节水型器具:根据《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未达到100%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
A.5 月报表:按时提交月报表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未按时提交月报表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
A.6 用水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用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6-01
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节约用水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系列标准,包括火力发电、电子芯片、饮料、钢铁联合、汽车、棉印染、石油炼制、造纸、化工、食品、电气、建材等部分。本部分为本标准的第3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提出单位:上海市水务局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部分起草人:陈远鸣、桂轶、吴耀民、谢仲华、沈伟忠、孟明群、郁龙祥、刘正美、王霞萍、林建宏、张勇、陈津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部分饮料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适用于纯净水、碳酸饮料和啤酒的用水量的确定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用水量
指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2.2 单位饮料用水量(用水定额)
指饮料企业生产单位重量饮料产品的用水量。
3 饮料用水定额基准值
表1:饮料用水定额基准值
| 类别 | 纯净水 (立方米/吨) | 碳酸饮料 (立方米/吨) | 啤酒 (立方米/吨) |
| :--- | :--- | :--- | :--- |
| 饮料 | 3.14 | 2.18 | 5.30 |
4 饮料用水定额计算方法
4.1 饮料用水定额按下式计算:
用水定额值 = (1 + K) < V
式中:
K为调整系数。
V为相应类别的用水定额基准值(见表1)。
4.2 调整系数 K 值调整幅度(见表2)
表2:K值调整幅度
| 调整条件 | K 值调整幅度 |
| :--- | :--- |
| 夏季(6~9月) | +0.10 |
| 节水型企业 | +0.05 |
| 水平衡测试 | -0.06 |
| 节水型器具 | +0.03 |
| 月报表 | ±0.03 |
| 用水管理制度 | -0.03 |
附录A(资料性附录):K值调整条件说明
A.1 夏季:指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K值调整幅度为0.10。适用该调整系数时,需要根据夏季全市用水总量供需平衡情况,条件许可方可增加。
A.2 节水型企业:指根据《上海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节水型企业(单位)》,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5。
A.3 水平衡测试:根据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和《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通过水平衡测试而实际未通过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6。
A.4 节水型器具:根据《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未达到100%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
A.5 月报表:按时提交月报表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未按时提交月报表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
A.6 用水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用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的K值调整幅度为-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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