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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维修管理规范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25 10:31:38
  • MH3145.2-199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MH 3145.2-1996

  • 标准名称: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维修管理规范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 标准类别: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6-06-28
  • 实施日期:

    1996-08-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2.75 M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航空器和航天器工程>>49.100地面服务和维修设备
  • 中标分类号:

    航空、航天>>航空运输与地面设备>>V55航空器维护与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2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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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3145.2-1996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维修管理规范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MH3145.2-199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3145-1996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Maintenance standards for civil aircraft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
Unit 1: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内部发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已经走过了八年多的路程。八年多来,逐步剥离了“政企合一”的格局,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转向了科学的间接管理、从人治转向了法治、从治标转向了治本。八年多的实践说明,适航管理的本质在于把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纳人有序的工作之中,形成一整套有规则的运动体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公布和施行,我国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首先是建立了适航管理机制,强化了政府管理职能。适航管理机制是适航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适航管理法规体系以及适航管理体系全员行为等各方面的综合及其相互关系。在适航管理机构确定、人员基本到位之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适航管理法规文件体系是极为重要的。适航性法规是民用航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重要部分之一。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政府行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则,是实行有法律依据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管理的依据。至今,由民航总局局长签发的有关适航管理方面的民用航空规章已有14部。与这些适航性规章相配套的还有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
其次是制定了维修行业标准,规范了行业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突飞猛进地发展,既加大了对民用航空业的需求,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航空运输业,其优势是舒适、快捷、安全。但能否始终保持这种优势,不发生万一的偏差?要做到这一点,第一位重要的是有高度的认识:民用航空事业的安全与正常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声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得失。第二位重要的是对本行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就是遵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客观的环境条件,实行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和管理;排除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全行业、全系统构成一个法制的王国。一切活动都按规矩办事,用规则说话、用制度管理。为此,在遵守和贯彻各项适航性规章的同时,还必须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行为。这里所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是《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一部分。其格式、内容的编排,完全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与民用航空规章有所不同。它是依据各项民用航空规章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民用航空企业在执行政府法规时有更好的操作性,在落实中更具有符合性。民用航空事业是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事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是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共同责任。《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之一,具有强制性,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须遵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业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和考量的尺度。它所规范的是在完成航空器维修时一些通用的安全技术标准,没有涉及到某一特定机型的特殊要求。因此,本标准是维修航空器时的最低行业标准。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中适当采用国际同行业通用的标准,使之与国际同行业的行为规范互接互补,具有较普遍的国际通用性,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是在1995年5月15日确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编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由编写小组的成员执笔,经过广泛地征求意见、集中讨论和专家论证后,再按行业标准审批程序办理完成的。这里,对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勤愿奉献于本标准的每一位领导、专家和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值此,《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这一行之有效的民用航空管理规章,随着我国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已逐渐被现有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行业标准所取代。可以说,在现有的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规章的基础上,随着《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的出台,《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将逐渐终结其历史使命。从此,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业将进人个新的历史阶段。
我们所付出的劳动,将为最终实现我国民用航空体系的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民航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民航企事业部门科学管理,还必须制订和完善各自的管理规则和工作程序,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机制。《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的编号是MH3145,包括以下五个单元: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系列标准的编号范围为MH3145.1MH3145.30,该单元规划出30个号,是制定该系列标准编写方面的行标用,同时也为以后淘汰旧号发展新号留有余地;第2单元《地面安全》系列标准的编号范围为MH3145.31一MH3145.60,也留有30个号,以备用;第3单元《航空器材》系列标准的编号范围为MH3145.61一MH3145.70,留有10个号,以备用;第4单元《地面维修设施》系列标准的编号范围为MH3145.71一MH3145.90留有20个号,以备用;第5单元《劳动安全和保护》系列标准的编号范围为MH3145.91一MH3145.110,留有20个号,以备用。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中心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司归口管理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作琪姜国权赵宝林钟俊和
严春方
冉超麒
汤祥禧
原思玉
韦润研
宣荣华
邱正军
薛世俊
闵运文
卢贤恩
楼康全
董连斌
张新平
王耀明
裴孝祥
孙祖寿
郭盼优
黄复初贾振修
刘奇才
宋春生
出版说明
一九九六年六月颁发的第一批二十四个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九六年八月实施以来,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适航及维修部门的广泛好评。但在标准的实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为此,我们广泛征求了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于九九九年元月邀请部分适航及维修部门的专家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对第一批二十四个标准在文字和内容方面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另外,第二批十九个标准已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批准发布。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二十四个标准与第二批十九个标准一起下发,九六年六月颁发的第一批二十四个标准同时废止。其余部分标准将陆续编写出版。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wwW.bzxz.Net
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Maintenance standards for civil aircraftUnit1:Maintenanc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Part2:Maintenancereleaseforcivil aircraftMH3145.2-1996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放行前应完成的工作、放行人员资格和放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港和维修单位。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CCAR一145《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8.1维修放行
waintenancerelease
航空器的维修放行分技术放行和派遣放行两种;技术放行指航空器经过维修后,技术状态良好,达到适航标准,能够安全地完成飞行任务的签署证明。派遣放行指航空器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其设备和有关状况合乎预定飞行任务的特点及要求的放行。3.2放行人员releasingpersonnel指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运营人和维修单位授权的航空器放行人员。3.3航线维修
line maintenanc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6—06—28批准1996—08-01实施
MH3145.2-1996
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后的维修工作。3.4定期检修
scheduledmaintenance
按照经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3.5改装modification
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的维修工作。4技术放行人员的资格
4.1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签署。4.2由维修单位或运营人授权。
5技术放行
5.1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可对航空器进行技术放行。5.1.1规定维修项目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全部完成。5.1.2应执行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改装项目已全部完成。5.1.3时控项目的附加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完成,保留故障项目符合《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5.1.4
工作中所检查出和机组报告的故障、缺陷已排除/正确处理。5.1.5
保留项目、代用器材、超寿件已按有关程序办妥审批手续。5.1.6属于必检的项目已由持有检验人员执照的检验员完成。5.1.7
航空器上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证件完好、并齐全有效。5.1.8
应急设备技术性能良好,应急标志清浙完整。5. 1.9
按照规定签署了有关技术文件。6派遣放行
6.1派遣放行由维修单位的计划调度部门负责。它是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将执行任务的航空器注册号和其它相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的行为。6.2派遣放行的航空器应满足
6.2.1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可用时限或寿命足够完成预定的飞行任务。6.2.2机上有关设备符合预定任务的要求。It ~ t.stiz 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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