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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计量管理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03 23:41:5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21/T 1753-2009

  • 标准名称:

    餐饮服务计量管理规范

  • 标准类别: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9-11-06
  • 实施日期:

    2009-1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597.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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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100.20
  • 中标分类号:

    A12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何英、韩立伟、王志刚、许国宏、林慧生、刘连军
  • 起草单位:

    沈阳市计量协会
  • 归口单位: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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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21/T1753-2009餐饮服务计量管理规范,涵盖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检定、称量、菜单标识及计量单位,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确保菜品、酒类、饮料计量准确,符合国家计量法和相关法规要求。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21/T1753-2009 餐饮服务计量管理规范 发布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与实施日期:2009-11-06发布,2009-12-01实施 前言 本规范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归口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起草单位包括沈阳市计量协会和沈阳市餐饮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人:何英、韩立伟、王志刚、许国宏、林慧生、刘连军、陈宝萍、周聪、王保武、尚维民、冀德玉、曹君林、王平。本规范首次发布,其中第6条、第7条、第8条和第11条为强制性条文。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餐饮服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计量器具检定、称量、菜单标识及计量单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餐饮业经营者),在餐饮业经营活动中的计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条款的一部分。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但鼓励各方研究其最新版本。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32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62号令《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主料:菜肴中重量或价格比例占主要成分的原料,包括肉类、水产类、禽类、干货类、青菜类等。 3.2 生料:未经烹饪加工的烹饪用原料,包括肉类、水产类、禽类、干货类、青菜类等。 3.3 称量:指质量或容量量值的测量。 4 总则 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合格,确保菜品、酒类、饮料及其他商品计量准确。 5 计量管理 5.1 餐饮业经营者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日常维护与自校制度,以及菜品、酒类、饮料等商品计量规定。 5.2 应建立计量诚信承诺制度和计量投诉处理规定,确保商品计量准确,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5.3 设置计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计量管理工作。 6 计量器具配备 6.1 按容积量值进行贸易结算的酒类、饮料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量杯。 6.2 按质量量值进行贸易结算的主料、生料及其他食品应配备D级及以上衡器。 6.3 按菜肴投料标准称量的主料、生料及其他食品应配备D级及以上衡器。 6.4 配备衡器的称量范围和负偏差应符合表1、表2规定。 7 计量器具检定 7.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7.2 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申请周期检定。 7.3 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贴检定合格证。 7.4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8 称量 8.1 按质量量值进行贸易结算的主料、生料(如海鲜、活禽等),应以净重计量,并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示值。 8.2 不得将包装或捆扎物计入量值,不得估量。 8.3 菜肴主料、生料应经计量器具称重后方可进入制作程序。 8.4 量值负偏差不得超过表1规定。表1 主料、生料计量负偏差: p≤6元/kg:称重范围 m≤1kg 6元/kg100元/kg: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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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753-2009餐饮服务计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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