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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标准(JJ)】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2 23:28:54
  • JJ27-1984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J 27-1984

  • 标准名称: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 标准类别:

    国家计量标准(J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实施日期:

    1991-1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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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机械>>通用机械与设备>>J80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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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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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页
  • 标准价格:

    1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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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27-1984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JJ27-1984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J27—84
上海市标涂体报研究所标准资料登记号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1984-04-25发布
198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名词术语
一般规定
结构·
安全装置
外观及油漆
检验规则和试验要求
标志、包装、运输
附录A措式起重机倾翻稳定性的校查标准上建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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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J27-84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JJ1一80《塔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系列》的建筑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
1名词术语
1.1轨距:轨道左右两条钢轨纵向中心线间的距离。1.2轴距:同一侧行走轮的轴心线或一组行走轮中心线间的距离。1.3轮距:同一轴心线左右两个行走轮或左右两侧行走轮组、轮胎或轮胎组中心径向平面间的距离。1.4,尾部回转半径:回转中心线到起重机回转尾部外缴的最大距离。1.5最低稳定速度:吊重安装就位时,起重机起升机构具备的最小速度。1.6安全操作距离: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1.7工作状态:起重机吊重运转或空载运转的状态。1.8非工作状态:对于安装架设完毕的起重机,不吊重,所有机构都停止运动的状态。1.9自行架设:依靠起重机本身具有的装置或机构,而不借助于外部设备来完成起重机由拖运状态转换成工作状态或进行相反的过程。1.10整体拖运:依靠起重机本身或附属的拖运装置,在全部结构、机构、绳索系统处于完整的装配状态下,以牵引车辆为动力而进行的转移或运输的过程。1.11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以最大额定起重量进行工作,并考虑钢丝绳的弯曲和滑轮的效率等影响,在单绳上作用的最大静拉力。
1.12误:实际尺寸、形状、位置、重量、电压等对其名义值的变动量。2—般规定
2.1工作条件
2.1.1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20~40℃(低于一20℃时,按特殊技术要求规定)。2.1.2工作风力不大于6级,整体架设、爬升或顶升操作时的风力不大于4级。如有特殊要求,则由用户和制造厂协商解决。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30m时,在该点应高度处10min的平均风速不得大于13m/s2.1.3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0.5m。2.1.4工作级别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规定。2.1.5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误差为10%2.1.6轨距误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值的1/1000。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项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71000。钢轨接头间为3~6mm,并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小于1.5m。2.1.7轨道的沉陷量应符合设计规定。2.1.8轮胎式起重机的工作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保证在工作时不沉陷:回转支承面与水平面的倾斜度不大手1/1000。
2.2主要性能参数与名义值的误差2.2.1空载时,起重机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与各自的名义值的误差均不得大于各自名义值的2%。2.2.2空载时,起升高度不得小于其名义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04-25发布1984-05-01实施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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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起重机自重误差不得大于其名义值的3%。2.2.4尾部回转半径不得超出其名义值100mm。2.2.5支腿纵、横向跨距与各自名义尺寸的误差不得大于各自名义尺寸的1%。2.2.6各种额定工作速度与其相应的名义值的误差均不得大于各相应名义值的6%2.2.T起重机整体拖运时的宽度、长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其名义值。2.3材料
用于制造起重机的材料,必须有材料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并符合GB3811一83《起重机设计规范》,无出厂合格证明书者,必须取样试验,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应符合标准。采用本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必须有可靠的理论或试验依据,并有制造厂技术部门的签证。2.4稳定性
2.4.1工作状态的抗倾潮稳定性:起重机在任何工况的任何工作位置,承受规定的各种载荷(自重、起重载荷、风力、惯性力和坡度分力等),均应保证起重机的稳定。2.4.2非工作状态的抗倾翻稳定性:起重钩和架在规定的停放位置,且不考虑夹轨器的作用,承受规定的非工作风力时,应保证起重机不候翻。根据需要可设置抗风力的钢丝绳缆索,以便在遇到超过规定的非工作状态风力裘击时,保证起重机停放安全。
2.4.3抗倾翻稳定性的校核见附录A(参考件)。2.4.4架设、拖运状态的稳定性:对于自行架设的起重机,在架设、放倒、变换结构型式以及拖运时,应保证自身的稳定
2.4.5制造厂应在随机文件中向用户提供涉及稳定性问题的有关资料,如起重机的使用条件、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载荷、倾翻力矩等,以供准备场地、铺设轨道、确定固定基础和附着连接的强度及支承起重机的部分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等作为依据。2.4.6起重机上应规定安装配重、压重的合适位置及可靠的固定方法,或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配重位置的调整机构、限位装置。配重和压重可由铸铁或钢筋混凝土制成,其重量和形状、尺寸要符合吊装和固定的要求,且每块配重、压重都应在本身明显位置标示出重量利安装号码。配重、压重的供应,可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2.4.7轨道式起重机在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因受允许的最大工作风力作用而自行移动。2.5保修期限
在用户遵守起重机的保管、使用和运输规定的条件下,自制造厂发货日起,在12个月内,因起重机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易损件除外)。
3结构
3.1材料
3.1.1用于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一般采用A3和16Mn,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分别符合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规定。
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0C或起重力矩大于120tf·m的起重机,其主要受力构件应采用A3镇静钢或16Mn,且材料必须具有相应使用温度要求的冲击韧性。3.1.2不借进行强度计算的金属结构件,可采用A2、A2F3.2焊接和螺栓连接
3.2.1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特合GB981-76《低碳销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选择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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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型号应与主体构件材料强度以及焊缝所受载荷的类型相适应。当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0C或起重力矩大于120tf·m时,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对A3采用T426T427型焊条;对16M采用T506、T507型焊条。3.2.2自动焊或半自动焊用的焊丝,应符合GB1300-77《焊接用钢丝的规定。焊丝和焊剂的选配应与主体构件材料强度相适应。3.2.3焊接接头型式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及GB986-80《埋孤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3.2.4用于受剪力作用的连接螺栓或销轴的材料,采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规定的45或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40Cr,并经调质处理。3.2.5制孔用螺栓,与孔的配合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1800-79《公差与配合总论标准公差与基本偏差》的IT12的要求。
3.2.6受力构件的连接用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GB1228~1231-7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要求,3.3主要结构件的尺寸和形状与位置精度3.3.1行走底架
a,轴距尺寸偏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尺寸的±1/250,但最大偏差不得超过±10mm;b.轮距尺寸偏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尺寸的±1/1000,但最大偏差不得超过±5mm。3.3.2塔身
a,在给定平面内,塔身轴心线的直线度公差不得超过被测长度的1/1000b.塔身轴心线对基准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为1/500;c.塔身与臂架的连接铰点中心线对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度公差为1/1000;d。在塔节对接处横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得超过该横截面最大边长名义尺寸的1/1000。在塔节非对接处横裁面内,其相应的两对角线长度差均不得超过相应截面处的最大边长名义尺寸的1/800;e.塔身各节间弦杆和腹杆的直线度公差,均不得超过其名义长度的1/750f,由多节组装成的塔身,应保证其各节具有互换性,否则,各节上应有明显的安装标记。3.3.3臂架
a:在给定平面内,臂架轴心线的直线度公差不得超过被测长度的1/1000b:臀架轴心线对臂架根部饺点中心线的垂直度公差为1/500;c.在臂架对接处横截面内,矩形截面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得超过该截面最大边长名义尺寸的1/1000:三角形截面名义尺寸相等的两边长度差不得超过该截面最大边长名义尺寸的1/1000在臂架非对接处横截面内,其相应的长度差均不得超过相应截面处的最大边长名义尺寸的1/800;d架各节间弦杆和腹杆的直线度公差,均不得超过其名义长度的1/750e,由多节组装成的臂架,应保证其各节具有互换性,否则,各节上应有明显的安装标记。3.3.4塔帽(塔顶)
a:项点在起升平面内的位置度公差为塔帽(塔顶)本身名义高度的1/250;b,各节间弦杆和腹杆的直线度公差,均不得超过其名义长度的1/750。3.3.5上部结构与回转支承连接处的表面平面度公差,不得超过滚道中心直径的1/10000。3.4安全要求
3.4.1通往司机室及需要安装、检修、保养的地方,应设置永久性的扶梯、栏杆、把手、脚踏板、操作平台。
3.4.2扶梯的宽度不得小于300mm。扶梯的连续长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中间休息平台。垂直或斜度大于75°的扶梯,长度大于3m时,一般应设后背图栏3.4.3各工作或检修用走台和平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m的防护栏杆。4机械
4.1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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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钢丝绳必须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4.1.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破断拉力与最大工作拉力之比)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表1
安全系数
起开、变橘
4.1.3钢丝绳的固定和连接必须安全可靠。小车牵引
架设或不经滑轮的固定缆乘人电梯或升降操作室4
4.1.4起升和变幅用的钢丝绳不得扭转、打结,尽量减少弯折次数和避免反向弯折。4.2起熏钩
4.2.1起重钩材料
起重钩材料应采用GB699—65中的20号钢,或GB1591—79中的16Mm、YB6—71中的20SiMn钢,并必须经锻造加工,采用20号钢时,其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起需钩杆部直径
>80~100
>100~300
抗拉强度
kgf/mme
鼠服强度
kgf/mm*
延伸率
收缩率
冲击韧性
kgfm/mmt
4.2.2起重钩侧板材料的机械性能应不低于GB700-79中的A3钢的要求。4.2.3起重钩质量要求
103-156
起重钩除需逐件检验硬度外,其余项目按产品批量的5%进行抽样检验,但检验数量不得少于3件。起重钩表面应光洁,不准有飞边、毛刺、尖角、裂纹和重皮等现象,起重钩存在裂纹、凹陷、孔穴等缺陷时禁止使用,也不允许焊补后使用。4.2.4起重钩杆部中心线与钩部中心应重合,其位置度公差不大于2mm。4.3卷筒
4.3.1卷简名义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8借。但架设使用时卷简名义直径可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2倍。
4.3.2卷筒简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钢丝绳缠绕的最外层,超过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借
4.3.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偏离卷筒轴线垂直平面的角度,对有螺旋植卷简不大于4.5:对光面卷简或多层缠绕卷筒不大于2。4.3.4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易于检查。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为保护固定端,卷简上的钢丝绳至少留3圈。4.4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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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钢丝绳绕进或绕出滑轮时偏斜的最大允许角度不大于5
滑轮名义直径/钢丝绳直径
起升、变幅
4.4.2滑轮上应设有钢丝绳的防跳装置,防跳装置与滑轮最外缘间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4.4.3装配好的滑轮应能灵活转动,侧向摆动不超过滑轮直径的1/10004.5行走轮
4.5.1行走轮的材料可采用GB979-67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规定的ZG55I或GB699—65规定的45号钢。
4.5.2行走轮工作面直径公差不低于GB1800—79规定的h114.5.3行走轮工作面的热处理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行走轮直径
工作面硬度
300~350
4.5.4行走轮工作面不得有裂纹、孔洞等缺陷。最小萍火层深度
4.5.5行走轮装配后应能灵活转动,其基准端面的摆幅不得大于0.1mm。4.5.6行走轮外露的旋转部分应设置防护罩。4.6制动器
4.6.1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均应是常闭式制动器。最小率火层深度处的硬度
≥260
4.6.2除回转机构、行走机构的制动器允许用铸铁制作制动轮外,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均应采用45号钢或ZG45I制作制动轮。4.6.3采用45号钢或ZG45I的制动轮,工作表面的光洁度不低于V6,硬度为HRC45~55。4.6.4制动轮的工作表面不得有缺陷和对缺陷进行焊补。4.6.5装配好的制动轮的跳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制动轮直径
经向跳动≤
轴向跳动一
>200~300
4.6.6制动器应有防护措施,以满足防、雪、油污等的要求,>300~600
4.6.7制动衬片应便于更换。
4.6.8在起升机构和动臂式变幅机构中,制动器的额定制动力矩应比作业时的最大制动力矩大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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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安装在小车水平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及行走机构和回转机构中的制动器,要保证起重机工作平稳性要求。
4.7回转支承和回转机构
4.7.1起重机的回转支承,必须符合JB2300-78《回转支承》的规定。4.7.2在所有工况下按规定的工作制度回转时,应保证启动、制动平稳。4.7.3根据需要,在回转机构中设置极限力矩限制器、回转缓冲装置、回转限制器。4.7.4在非工作状态,回转机构应允许臂架随风自由回转。4.8起升机构
4.8.1在额定起重量下按规定的工作制度操作时,应保证启动、制动平稳。4.8.2吊重在空中停止后,重复慢速起升时,不允许吊重有解时下滑现象。4.8.3起升机构应具有慢就位性能,最低稳定速度不大于5m/min。4.8.4当起升高度(最大幅度时)大于或等于43m时,应能实现空钩快速下降,但不允许使电动机转子超过极限转速。
4.8.5对机械换档有级调速的起升机构,在起升载荷过程中的换档必须有明确规定并有相应安全措施。
4.9变幅机构
4.9.1动帮变幅的起重机,对能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除满足变幅过程中的稳定性外,还必须设有可靠的超速自动停止器:对不能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应设有可操纵的停止器4.9.2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在空载状态下,变幅小车任意一个车轮与轨道的支承点对其它车轮与轨道的支承点所组成的平面的偏移不得超过轴距名义值的1/1000。4.10行走机构
4.10.1在所有工况下按规定的工作制度行走时,应保证启动、制动平稳。4.10.2在未装配回转平台或塔身时,任何一个行走轮与轨道的支承点对其它行走轮与轨道的支承点所组成的平面的偏移不得超过轴距名义值的1/1000。4.10.3行走轮与轨道的支承点所组成的平面,对行走底架安装回转支承平面的平行度公差为该两平面距离名义值的1/1000
4.11安装、拆卸
4.11.1对自行架设的起重机,应规定架设程序和方法、操作要求与安全措施,尽量避免高空作业。4.11.2塔身、顶升套架,升降应平稳、安全可靠,导轮应能调节,允许导轮和导轨的径向间隙为2~5mm。
4.11.3肥升式起重机,保证各部伸能方便地从建筑物上拆卸和搬运下来。4.11.4轮胎式起重机的支腿应能单独调节,水平,垂直方向都必须可靠地固定,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0mm。
4.12液压系统
4.12.1液压系统必须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签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的110%。
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4.12.2液压系统中应设置滤油器和其它防止污染的装置,过滤精度应符合系统中选用的液压元件的要求,
4.12.3,液压油应符合所选油类的性能标准,并能适应工作环境的温度4.12.4油箱应有足够的容量,并能使液压系统的油温在连续作业试验中保持在正常带工作温度范围内。
4.12.5通用液压元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B2146—77《液压元件出厂试验技术指标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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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液压传动应平稳,不得有因振动和吸空等引起的不正常噪声。4.12.7为了防止在液压缸和工作机构因自重引起下滑,以及油管破裂或泄漏而导致超速下降、坠落,在液压系统中应设可靠的平衡阀、液压锁。平衡阀、液压锁应尽可能直接装在液压缸体上。4.12.8必须保证液压缸在有效行程内的任意位置上准确丽平稳地停止。4.12.9油管的尺寸要适应液压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固定管路的零件要有弹性。对钢管,弯曲半径应大于三倍管子外径,对编织胶管,则应符合HG4—406—75高压钢丝编织胶管翰规定。油管应排列整齐,并便于装拆和保养、检查。4.12.10自制的液压元件(液压泵、换向阅、液压缸、平衡阀、液压锁等)应按JB2132~2145-77《液压元件出厂试验》的要求进行试验。4.13液力耦合器
4.13.1系轮、涡轮及外壳应采用散热良好、重量较轻、易制成光滑流道的材料制造。4.13.2壳体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旋转液环在最大直径处的静压力的1.3~1.5倍。4.13.3液力耦合器应具有易熔塞等过载安全保护装置。4.13.4规定充液量的大小,作为使用时控制或补充液量的依据。4.14动平衡
转速超过600r/min的转动零件必领符合动平衡要求。4.15润滑
全部轴承都应有润滑装置,且便于添加润滑剂。应设有全机润滑示意图表,以标明润滑部位、周期、油(脂)的牌号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润滑。
4.16操纵系统
4.16.1所有的操纵手柄、按钮和踏板、手轮都应装设在操纵方便的位置,操纵手柄的动作方向应与被操纵的运动方向一致。
一般用右手操纵起升和行走运动,左手操纵回转和变幅运动。4.16.2各操纵动作,不得相互干扰和引起误动作。各手柄、手轮、踏板定位后,不得因振动等原固位。
4.16.3操纵应轻便灵活,操纵力和操纵行程应适当。4.16.4各操纵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上或其附近,应配置明确的标志,表明它们的用途和操纵方法。
4.17起重机司机室
4.17.1司机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纵,司机室的窗玻璃都应能够便于擦拭,且保持明净。4.17.2司机室的内部宽度不小于800mm,高度不小于2000mm,司机室要求密封保温,通风散热防雨等性能良好,地板应防滑和绝缘,座椅要舒适。4.17.3司机室的门宽度应合适,并应装锁。4.17.4可升降的司机或乘人电梯,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警报信号及使用规则的标志,并应有合适的通道和安全门。
4.18防护
齿轮、皮带、链等传动装置的外露旋转零件,应设置防护罩。各种防护罩均应坚固,且便于观察,检修。5电气
5.1—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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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凡无特殊要求的起重机,一般采用380V、50Hz、三相线制交流电源。5.1.2电气设备利电气元件应根据便用环境的不同,选择干热(TA)型或湿热(TH)型,并符合工作类型和工作制度的要求。
5.1.3在主电路、控制电路中,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Q,5.1.4电气系统中应具有可靠的自动保护装置,5.1.5起重机主体结构、电动机底座和所有电气设各的金属外壳、导线的金属护管,都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2(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2)5.1.6电气设备和电气元件应设置在总的或单独的柜罩内。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外设置危险警告标志,门内有电气布线图和操纵指示,5.1.7配电箱、控制盘上所有的导线连接端部都应有准确、清楚的标记,且与电气布叠图一致5.1.8电气系统的安装,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B616-35《控制屏(台)技术要求》、JB617-85《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5.2电动机
5.2.1电动机必领符合GB765-8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5.2.2电动机的容量、机械强度、绝缴等级利防护,均应符合使用条件和工作级别的要求5.2.3电动机的安装位置,要便于检修,并满足通风冷却要求。6.3控制和操纵
5.3.1在司机室内或携带式控制装置上,必须在明显处设置紧急事故开关。5.3.2对不能自动复位的操纵手柄、按钮,必领设有零位保护装置5.3.3携带式控制装置要牢固、密封,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控制回路的电压应不大于36V使用携带式控制装置,起重机上必须有安全保护设施。5.3.4操纵系统中应设有必要的音响、灯光信号和通讯联络装督。5.3.5电阻器的类型、容量和温升要符合工作类型的要求、外壳要保证绝缘和通风5.3.6各种限位开关应安全可靠,在脱离接触并返回正常工作状态后,限位开关应能自动复位或手动复位。
5.3.7可两处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5.4集电器
5.4.1电刷和滑环接触面积应不小于80%,且接触平稳和满足其电流容量的要求。5.4.2各滑环及引线间,引线接地间绝缘电阻不小于1MQ,滑环之闻的最小距离为6mm,滑环经耐压试验应无击穿、闪烁现象5.4.3外露的集电器必领设防雨罩,5.5电缆琴筒
5.5.1轨道式,自升式起重机必须设置电缆卷简或其它类似装置。5.5.2必须保证在工作时的任何置、任何方向,电缆都不会被拉断或璀积,也不允许电缆产生强烈磨损。
5.5.3电缆末端必领卡固在卷简上,以保护电气接点不受拉捷。5.6电线电缆
5.8.1电源拖捷电缆应选用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中YC-500重型电缆5.6.2电动机电源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控国路租辅助接线的裁面积不得小于1mm5.6.3垂直悬挂的电缆,其自重产生的拉应力不应超过所选电缆的机械强度。5.6.4起重机上外露的固定电线,如有机械损伤、油污浸蚀时,应有护管。5.7照明
照明用电路电压不大于220V,照明电路应有单独的阐刀开关。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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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在起重机最高点应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在整体拖运的起重机上应安装示宽,刹车和转向指示灯。
5.7.3用于夜间工作的起重机,应在塔身或臂架等部位装设案光灯。5.7.4司机室内的工作灯亮度要合适,柔和。6安全装置
除在各章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起重机还必须按本章规定设置下列安全装置。6.1.起重钩高魔限位器
6.1.1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当起重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臂架下端800mm处时,必领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6.1.2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当起重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小车架下端500mm处时,必须能立即停止超升运动
6.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6.2.1当起重力矩达到其额定值的9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发出音响或红色灯光,以示报警。当起重力矩超过其额定值并达到额定值的108%时,应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变幅的动作。6.2.2如设有起重量和幅度的指示器,数值显示应正确,且便于观察。其数值误差均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
6.2.3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时,最大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灯光或音响报警: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5%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动,但允许机构下降方向的运动。6.3幅度限位装置
6.3.1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应装设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的装置。6.3.2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必须装设小车行程开关利终端缓冲装置。6.4夹轨器
对轨道式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器。在工作时,应保证夹就器不碍起重机的行走。6.5行走限位装置
对轨道式起重机,必须装设行走限位装置。6.6风速仪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必须在顶部装设风速仪。6.7避雷和防电磁波感应
对臂架根部饺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避雷装置和采取防电磁波感应措施。
7外观及油漆
起重机的外观、油漆和商标图案应美观大方、鲜明醒目。涂漆颜色应符合JB2299—78《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的规定。起重钩侧板、动臂臂架头部、变幅小车、尾部回转部分、外伸支腿、配重移动部分及顶升套架都应涂安全标志。
8检验规则和试验要求
8.1检验规则
8.1.1凡新设计的起重机,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产品鉴定必须有型式试验报告。
J27—84
8.1.2起重机出厂前,必领进行出厂试验。武验合格后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方可出厂。对成批生产的起重机,出厂试验的台数为该批产量的10%,但不得少于2台.在出厂试验的数量中如有一台不合格,则应加借抽验。在加倍抽验中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必须逐台试验,所有起重机的各机构必须经过空载试验,8.1.3用户可以按出厂试验要求进行验收,8.1.4老产品转产试制、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产品有重大改进设计者,应由生产厂根据具体情况。根握本标准制订相应的验收规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8.2出厂试验
8.2.1凡新设计的传动、安全、电气或其它装置,必须在分别验证其可靠性后,才能装在起重机上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机的各项试验。8.2.2安全装暨的检测
8.2.2.1检查各电气系统绝缘情况,其电阻值应大于0.5M2。8.2.2.2检查各种限位器。起重机的高度、幅度和行走限位器的报警或停止其机构的动作应可靠。8.2.2.3检测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的灵敏度和精度均应符合本标准5.2的要求。检测起重力矩限制器应不少于三个幅度(最大幅度、中等幅度、最小幅度)。8.2.2.4检测液压系统安全溢流阀的开启压力。8.2.2.5检查各种制动器的安装调整的正确性,制动应灵敏可靠。8.2.3空载试验
在起重机空载状态下,检查起升、回转、变幅、行走及架设,顶升等机构运动情况。8.2.3.1依次检查各传动机构作业时动作的准确性、平稳性。不允许有爬行、摄动、冲击、过热及驱动功率增大等异常现象。
8.2.3.2各传动机构的液压部件,不允许超过有关标准的渗滞规定。8.2.3.3架设、顶升就位应准确。8.2.3.4各种控制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动作应准确、灵敏,并不得有漏电现象。3.2.4额定载荷试验
接标定的各种塔高和各种臂长进行组合,每一种组合状态,都应于相应幅度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和最大幅度起吊额定起重量。
8.2.4.1起升机构:以最低稳定工作速度和最大工作速度在起升高度全程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起升下降额定起重量。要求在起升,下降过程中启动、制动平稳,在一定的起升高度处停稳后吊重不下滑。8.2.4.2回转机构:以最低稳定速度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次起吊额定起重量的左右回转。要求在回转过程中启动、制动平稳。8.2.4.3行走机构:轨道式起重机,起吊额定起重量离地500mm,行走40m的距离,往返3次。要求每次停稳后再启动。启动、制动应平稳。8.2.5超载25%静载试验
按标定的各种塔高和各种臂长进行组合,试验每一种组合状态下,臂架位于平行于轨道和垂直于轨道的二个方位,起重钩分别在最大幅度和与最大额定起重量相应的最大幅度,在起重钩上逐次增加重量室1.25倍该工况相应的额定起重量,离地300mm,持续时间5~10min。检查钢结构不得永久变形,焊缝不得开裂、制动器必须可靠。允许对制动力矩进行调整,试验后应重新调整到原规定数值。8.2.6超载10%动载试验
试验方法与额定载荷试验相同,但起重量为最大额定起重量的1.1倍。对于轮胎式、固定式、附着式起重机及可带载变幅的起重机的试验工况由制造厂确定。8.2.7连续作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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