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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T 1147-2012东部农业区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
标准号:
DB63/T 1147-2012
标准名称:
东部农业区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
标准类别:
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2-12-04 -
实施日期:
2013-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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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1147-2012《东部农业区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详细规定了青海省东部农业区种植、养殖的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指标(富硒与足硒)、测定方法、抽样与检验规则,以及农产品的具体分类。
部分标准内容:
DB63/T1147-2012 东部农业区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
ICS65.020 | 备案号:35814-2013
发布日期:2012-12-04 | 实施日期:2013-01-01
发布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青海省农林科学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平安县高原富硒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青海省第五地质矿产勘查院、海东地区农牧局、青海省平安县农业与科技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荣、孙小凤、张洋、周起福、管理和、李靖春、严满发、乐拉玛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畜产品的硒含量分类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东部农业区种植、养殖的农畜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富硒农畜产品
农畜产品中含有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富硒含量指标。
4 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
农畜产品中硒含量分类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表】
1. 粮食类:富硒 $ge$0.08 mg/kg,足硒 0.04-0.08 mg/kg
2. 豆类:富硒 $ge$0.03 mg/kg,足硒 0.01-0.03 mg/kg
3. 蔬菜类:富硒 $ge$0.03 mg/kg,足硒 0.01-0.03 mg/kg
4. 水果类:富硒 $ge$0.03 mg/kg,足硒 0.02-0.15 mg/kg
5. 肉类:富硒 $ge$0.15 mg/kg,足硒 0.02-0.15 mg/kg
6. 蛋类:富硒 $ge$0.15 mg/kg,足硒 0.02-0.15 mg/kg
7. 食用油类: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8. 调味品类: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9. 食用菌: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10. 牧草类: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5 测定方法
农畜产品硒的测定按照GB/T 5009.93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分为产地检验和市场检验。
6.2 抽样批次: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地块、同时采收的产品,以$le$1hm为一抽样批次。市场检验以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为一批次。
6.3 抽样数量:产地检验对每一批产品按5点抽样法取样,将样品缩分后抽取2kg,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1kg样品作为备样,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市场检验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1kg样品作为备样,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
6.4 判定规则:按本标准规定的GB/T 5009.93测定方法进行测定时,测定的结果符合本标准表1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富硒产品;测得结果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允许进行加密取样复测,复测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非富硒农畜产品)。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农产品分类表
粮食类:小麦、大麦、燕麦、玉米的种子;油菜籽、胡麻籽压榨的油。
豆类:蚕豆、豌豆的种子。
蔬菜类:根茎类作物(马铃薯、萝卜、胡萝卜);茄果类作物(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西葫芦);叶菜类作物(白菜、油菜、甘蓝、菠菜、韭菜、生菜、蒿蒿、芹菜);调味类(葱、蒜、花椒)。
水果类:苹果、梨、杏子、葡萄、樱桃。
牧草类:紫花苜蓿、毛茗子、箭舌豌豆的干草产品。
ICS65.020 | 备案号:35814-2013
发布日期:2012-12-04 | 实施日期:2013-01-01
发布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青海省农林科学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平安县高原富硒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青海省第五地质矿产勘查院、海东地区农牧局、青海省平安县农业与科技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荣、孙小凤、张洋、周起福、管理和、李靖春、严满发、乐拉玛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畜产品的硒含量分类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东部农业区种植、养殖的农畜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富硒农畜产品
农畜产品中含有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富硒含量指标。
4 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
农畜产品中硒含量分类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表】
1. 粮食类:富硒 $ge$0.08 mg/kg,足硒 0.04-0.08 mg/kg
2. 豆类:富硒 $ge$0.03 mg/kg,足硒 0.01-0.03 mg/kg
3. 蔬菜类:富硒 $ge$0.03 mg/kg,足硒 0.01-0.03 mg/kg
4. 水果类:富硒 $ge$0.03 mg/kg,足硒 0.02-0.15 mg/kg
5. 肉类:富硒 $ge$0.15 mg/kg,足硒 0.02-0.15 mg/kg
6. 蛋类:富硒 $ge$0.15 mg/kg,足硒 0.02-0.15 mg/kg
7. 食用油类: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8. 调味品类: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9. 食用菌: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10. 牧草类:富硒 $ge$0.05 mg/kg,足硒 0.02-0.05 mg/kg
5 测定方法
农畜产品硒的测定按照GB/T 5009.93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分为产地检验和市场检验。
6.2 抽样批次: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地块、同时采收的产品,以$le$1hm为一抽样批次。市场检验以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为一批次。
6.3 抽样数量:产地检验对每一批产品按5点抽样法取样,将样品缩分后抽取2kg,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1kg样品作为备样,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市场检验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1kg样品作为备样,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
6.4 判定规则:按本标准规定的GB/T 5009.93测定方法进行测定时,测定的结果符合本标准表1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富硒产品;测得结果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允许进行加密取样复测,复测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非富硒农畜产品)。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农产品分类表
粮食类:小麦、大麦、燕麦、玉米的种子;油菜籽、胡麻籽压榨的油。
豆类:蚕豆、豌豆的种子。
蔬菜类:根茎类作物(马铃薯、萝卜、胡萝卜);茄果类作物(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西葫芦);叶菜类作物(白菜、油菜、甘蓝、菠菜、韭菜、生菜、蒿蒿、芹菜);调味类(葱、蒜、花椒)。
水果类:苹果、梨、杏子、葡萄、樱桃。
牧草类:紫花苜蓿、毛茗子、箭舌豌豆的干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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