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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6 18:11:0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2/T 4591-2023

  • 标准名称:

    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规范

  • 标准类别: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3-10-24
  • 实施日期:

    2023-11-24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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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120.10
  • 中标分类号:

    A00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12 页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王亚春、封亚辉、王健、邢余鹏、闫妍、荣鼎慧、王侃、毛欣、王敏
  • 起草单位:

    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威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妆品技术中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江苏分中心、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南京金检检验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南京海关
  • 提出单位:

    南京海关
  •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标准简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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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确立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取证方式,并规定了买样、收样、拆样、封样过程中的取证方式、取证内容及证据保存和使用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的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本文件为江苏省地方标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规范》,规定了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取证方法,包括买样、收样、拆样等过程中的取证要求,确保检验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完整性。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591—2023 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23年11月24日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海关提出并归口,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包括王亚春、封亚辉、王健、邢余鹏、闫妍、荣鼎慧、王侃、毛欣、王敏等。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取证方式,并规定了买样、收样、拆样、封样过程中的取证内容及证据保存和使用的要求。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的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网络交易:借助互联网络进行商品买卖的活动。 3.2 商品质量:商品具有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和特征的总和。 3.3 抽查检验: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3.4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检测、检验的机构。 4 总体要求 4.1 专业性:取证设备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抽查、认定网络交易商品的证据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 4.2 保密性:取证过程和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4.3 数据完整性: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应至少采取以下方法之一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并备份;对收集、提取证据的相关活动进行网络截屏、拍照或电子视频录像等保护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5 取证方式 5.1 电子视频录像:应连贯、清晰、完整地拍摄每个取证过程,视频率不低于25fps。 5.2 网络截屏或拍照:每项取证内容应单独进行网络截屏或拍照,图片应完整、清晰。 6 买样取证 6.1 网络商品抽查检验应由买样人按照抽查检验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买样人可以是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查检验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也可以是承担网络商品抽查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指定的买样人等。 6.2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应采用网络截屏、拍照、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6.3 取证内容包括:经营者信息(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商家昵称等);商品信息(商品链接、ID编号、商品标题、品牌、规格型号、单价等);付款信息(付款成功页面等);订单详情(订单编号、订单时间、付款时间、商品数量、实付金额等);购物交流内容(商品的销售状态、发货状态等)。 7 收样取证 7.1 承检机构应通过拍照、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方式,详细记录样品包裹及快递单据内容。 7.2 如包裹发生破损,买样人应记录破损情况。如因包裹破损造成样品损坏并可能影响检验结果,需进行特别标注。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规范性) 附录C(资料性) 参考文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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