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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 909-2010 微量物证的提取、包装方法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
标准号:
GA/T 909-2010
标准名称:
微量物证的提取、包装方法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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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909-2010.Collcting and packaging method for trace evidence-Gunshot residue (SEM/EDS examination).
1范围
GA/T 909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的提取、包装及要求。
GA/T 909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的提取、包装,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242--2000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A/T 242- -200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器材
射击残留物的提取、包装需要下列器材:
a) 放大镜、显微镜;
b)尖头金属镊子;
c) 一次性PVC手套;
d).射击残留物专 用取样台,直径φ12 mm的铝合金样品台,上面粘贴直径φ10 mm双面导电胶膜;
e聚乙烯物证袋;
f) 干净的白纸;
g)样品盒。
5提取及包装
5.1提取部位
5.1.1射击嫌疑人左、右手虎口拇指外侧、食指外侧。
5,132射击嫌疑人上衣左右袖口
5.1.3疑似弹着 点及枪击孔洞周围。
5.1.4射击嫌疑人身体其他部位及相关物体表面。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909—2010
微量物证的提取、包装方法
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Collecting and packaging method for trace evidenceGunshot residue (SEM/EDS examination)2010-12-08发布bzxZ.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0-12-08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A/T909-—2010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推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吉林,李云志。T
KAoNiKAca
1范围
微量物证的提取、包装方法
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GA/T909—2010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的提取、包装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的提取、包装,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242—2000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3术语和定义
GA/T242一20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器材
射击残留物的提取、包装需要下列器材a)放大镜、显微镜;
尖头金属镊子;
c)一次性PVC手套;
射击残留物专用取样台,直径12mm的铝合金样品台,上面粘贴直径$10mm双面导电d)
胶膜;
聚乙烯物证袋;
f)干净的白纸;
样品盒。
5提取及包装
5.1提取部位
5.1.1射击嫌疑人左、右手虎口、拇指外侧、食指外侧。广512射击嫌疑人上衣左、右袖口。5.1.3疑似弹着点及枪击孔洞周围。5.1.4射击嫌疑人身体其他部位及相关物体表面。GA/T909—2010
5.2提取、包装方法
5.2.1人体上射击残留物用射击残留物专用取样台在取样部位粘取,直至胶面失去黏性,然后放入样品盒。
5.2.2提取衣服上射击残留物,应先将左、右袖分别套上塑料袋,再叠好放人塑料物证袋。5.2.3提取织物上疑似弹着点处的射击残留物时,应先用塑料膜盖在孔洞两侧,再叠好放人塑料物证袭。
5.2.4提取其他客体上疑似弹着点处的射击残留物时,将疑似弹着点与承载客体一同提取,疑似弹着点处悬空固定在带盖的盒中。
5.2.5提取弹头、弹壳、枪支表面或涉枪案件现场有关物体上的射击残留物时,分别整体提取封装。6要求
检材提取前,应拍照固定。
6.2取样人应戴一次性手套,每取一个样品更换一次手套。6.3接触过枪弹或触摸过案件现场物品的人员,不应进行取样操作。6.4提取嫌疑人身体和衣物上的射击残留物,应在射击后第一次洗手或洗衣服之前进行。6.5提取射击嫌疑人上衣时应减少翻动,以免射击残留物损失。6.6提取弹头、弹壳、枪支表面或涉枪案件现场有关物体上的射击残留物,应在痕迹检验、指纹显现(光学方法除外)之前进行。
6.7物体表面除提取射击残留物外,还需提取DNA或其他微量附着物时,先提取哪一种物证,应视具体案情和检材情况,由各相关专业人员协商后再行提取。6,8不同部位提取的检材应分别包装,避免混清或交叉污染6.9包装物上应标注案件名称、提取部位、提取时间、提取地点以及提取人姓名,必要时要加注其他项目。
TKANKAca
GA/T909-2010
打印日期:2011年4月8日F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微量物证的提取、包装方法
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法检验射击残留物GA/T9092010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印张0.5字数4千字2011年3月第一版2011年3月第一次印刷书号:155066·2-21690定价14.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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