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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公共安全标准】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15 13:23:12
  • GA/T651-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A/T 651-2006

  • 标准名称: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

  •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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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651-2006.General program and demand fo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command system.
1范围
GA/T 651规定了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以下简称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立项、设计.招标、合同签署、实施、监理、培训.预验收.试运行.竣工的酒用程序和要求。
GA/T 651适用于所有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 445- -2003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the project of public secnrity traffie command system
GA/T445--2003的3.1和3.2所定义的省(自治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和城市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建设工程。
3.2建设单位owner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的委托单位。
3.3项目管理单位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承担系统工程项目管理任务的第三方组织,负责根据建设目标对系统工程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4项目管理
4.1项目管理单位聘请
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聘请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間。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93.08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51—2006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
通用程序和要求
General program and demand fo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public securitytrafficcommandsystem
2006-10-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7-01-01实施
GA/T651—2006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项目管理
监理·
培训、预验收及试运行
竣工·
工程移交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公安交通指挥系统试运行记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GA/T651--2006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红桐、苑雷、齐珩、陈刚、黄途洪、肖明、张敏杰、卢涛。1
1范围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
通用程序和要求
GA/T651—2006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以下简称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立项、设计、招标、合同签署、实施、监理,培训、预验收、试运行,竣工的通用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T445一2003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theproject of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command systemGA/T445一2003的3.1和3.2所定义的省(自治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和城市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的委托单位。3.3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项目管理单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承担系统工程项目管理任务的第三方组织,负责根据建设目标对系统工程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4项目管理
4.1项目管理单位聘请
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聘请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4.2项目管理时间
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合同签订、实施、培训、预验收,试运行、竣工、保修等阶段实施项自管理工作,或根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管理工作。4.3项目管理内容
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范围和风险进行控制,对合同进行管理,参与项目各方的组织协调。
5立项
5.1系统工程申请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1
GA/T651—2006
单位编制。
5.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系统工程背景;
—系统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初步技术方案;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建设进度安排;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国民经济效益分析
社会效益分析。
5.3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应组织评审,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有异议的评审意见,须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协调的处理意见后,方可进人下一阶段。
5.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6设计
系统工程正式立项后,进入设计阶段,设计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体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6.1设计任务书
开展设计工作前,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应下达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任务来源:
一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建设目标要求
主要标准规范
建设工期:
一拟投资费用:
其他要求。
6.2初步设计
6.2.1初步设计内容
初步设计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现状:
一需求分析;
建设目标:
建设范围
——总体结构:
功能:
主要技术路线:
实施计划
投资概算:
效益评估:
实施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培训计划。2
6.2.2初步设计评审
GA/T651-2006
6.2.2.1系统工程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组织评审,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6.2.2.2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实施计划、费用和预期效果等方面作出评价。对有异议的评审意见,须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协调的处理意见后,方可进行详细设计。
6.3详细设计
详细设计包括系统结构设计、软件设计、设备设计、施工图初步设计和工程费用预算编制等。6.3.1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应含下述主要内容:
一一总体结构设计:
一逻辑结构设计:
物理结构设计。
6.3.2软件设计
软件设计应含下述主要内容:
功能设计:
一接口设计:
数据设计:
安全性设计:
6.3.2功能和设备设计
功能和设备设计一般分各个功能子系统进行,应含下述主要内容:子系统结构:
子系统的详细功能:
子系统设备清单;
设备性能指标。
6.3.4施工图初步设计
施工图初步设计应含以下主要内容:路口渠化图:
路口设备布置图:
一路口管线要求及管线路由图,中心设备布置图。
6.3.5工程费用预算
工程费用预算应含以下主要内容:设计费;
管理费:
设备费;
施工费:
系统维护费。
6.3.6详细设计评审
在完成详细设计后应组织评审,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对有异议的评审意见,须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协调的处理意见后,方可进人下阶段。
GA/T651—2006
7招标
7.1招标文件
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商务文件,依据设计成果编制招标技术文件。7.2资格要求
应对潜在的投标单位提出资格要求7.3招标和投标
按照国家和各地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招标和投标。8合同
根据招标结果,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未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根据双方谈判结果签订合同。
8.1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应含以下主要内容:
系统工程名称和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技术和质量要求;
一进度要求:
费用及付款方式:
验收标准和方式;
人员培训:
售后服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及争议处理:
合同终止
不可抗力,
8.2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应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双方认定的其他文件。
9实施
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且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后,系统工程方可进人实施阶段。实施阶段主要工作:
-依据合同确定设备及其数量订货和进行软件开发;按施工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管线敷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和软件部署;
一按系统功能要求进行系统调试。实施中若涉及到变更,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4
10监理
10.1监理单位聘请
GA/T651—2006
建设单位应聘请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项目管理单位若具备相关资质,可兼任监理单位。10.2监理时间
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试运行、验收等阶段实施监理工作,或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工作。10.3监理内客
对施工中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协助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对合同进行管理,参与项目各方的组织协调。
11培训、预验收及试运行
11.t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应注意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大纲应征得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同意。11.2预验收
系统工程调试完成稳定运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单位根据合同对系统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形成预验收报告,参加预验收人员应签名。预验收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对照合同及设计方案,对系统功能检测并评价:一对照合同及设计方案,核对系统安装的设备型号和数量:对照合同及设计方案,对系统施工资料检查并评价;一对照合同及设计方案,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评价:一系统建设质量预验收意见。
如有隐蔽工程应将随工验收单(参见附录A)作为预验收报告附件附后。11.3试运行
11.3.1试运行时间
预验收通过后,应至少试运行一小月,由建设单位/项耳管理单位记录试运行情况(参见附录B)。试运行期间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建立系统的值机、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11.3.2试运行报告
系统工程试运行结果达到设计要求被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依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提出试运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运行起始和结束日期;
一试运行是否正常:
功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一故障产生的次数和原因,排除故障的方法和时间;一维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一试运行综合评述。
12竣工
12.1竣工报告
系统工程按合同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合同要求并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认可,视为完工。少数非主要项目由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已完成主要项目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完工。完工后由施GA/T651—2006
工单位写出峻工报告。
峻工报告主要内容:
一系统工程概况:
安装的主要设备.软件及其相应功能:一是否延期、延期原因及延期处理结果:一变更情况、变更处理结果;
—一试运行情况;
质量自我评估等。
12.2工程测试和评价
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系统工程的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的系统测试并进行评价,出具相应的报告。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系统功能评价:检查实际运行后的系统各项功能是否达到系统设计要求:系统性能评价:对系统运行后的设备性能指标,如系统可维护性、系统适应性、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系统安全性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一系统效益评价:对系统的管理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评价。12.3竣工验收
12.3.1验收文件
系统峻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文件。12.3.1.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报送文件项目管理报告:
试运行报告。
12.3.1.2设计单位报送文件
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12.3.1.3监理单位报送文件
监理合同:
一预验收报告;
监理过程中发出相关文件:
监理报告。
12.3.1.4施工单位报送文件
施工合同;
工程过程文件(含工程变更资料)设备到货验收文件:
调试报告和调试记录;
竣工报告:
-竣工图纸;
一工程决算报告:
一人员培训报告(含培训教材及结果):系统使用说明书等。
12.3.1.5其他单位提供的文件
测试和评价报告等。
12.3.2验收委员会
验收由验收委员会实施。
12.3.2.1验收委员会组成
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可分为三个验收小组:—-资料审查组:
施工验收组;
技术验收组。
12.3.2.2验收委员会职责
验收委员会应编制工程验收大纲,听取相关单位汇报,并进行质询。GA/T651—2006
验收委员会审查施工文件资料,抽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统功能,对指标进行测试,检查监理工作情况。
发现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验收委员会应对系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验收委员会应对系统工程作出正确、公平,客观的验收结论。12.3.3验收依据
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
12.3.4验收结论
验收委员会(小组)综合工程技术验收、施工验收和资料审查三方面的审查结果作出工程验收结论。验收委员会(小组)根据检查监理工作情况作出监理验收结论。12.3.4.1工程验收结论
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技术验收、施工验收和资料审查结果均为优良,经试运行达到合同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者,判为通过。
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不影响使用判定为基本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通过:系统软件有严重缺陷或功能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一设备质量对照合同有较严重缺陷,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者重要指标达不到相关标雅规定的。12.3.4.2监理验收结论
监理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种。在监理工作中对工程进行全面控制、管理和协调的,判定为通过;一在监理工作中存在一定不足但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判定为基本通过;一在监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的,判定为不通过。12.3.5验收不通过的处理
工程验收或监理验收不通过的,应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3工程移交
13.1峻工资料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施工单位须按12.3.1.4要求整理编制系统工程峻工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后,由建设单位、币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存档。13.2系统移交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落实措施后,施工单位才能正式移交公安交通指挥系统,移交应办理系统移交手续,标志系统的操作、维护和管理正式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维护、管理等制度;系统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保修服务制度。7
GA/T651--2006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检查内容
管道排列、走向,弯曲处理、固定方式管道连接、管道搭铁,接地
隐蔽工
程内容
与检查
施工单位
验收人:
日期:
盖章,
接线盘及桥架加盖
线缆对管道及线间绝缘电阻
线缆接头处理
监理单位
验收人:
日期:
盖章:
检查结果
注:1检查结果的安装质量栏内,按检查内容序号,合格的打””,基本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2综合安装质量的检查结果,在验收意见栏内填写验收意见并扼要说明情况。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www.bzxz.net
监理单位: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试运行记录
系统运行情况
记录人
GA/T651—2006
注:系统运行情况栏中,每天不少于填写一次;不正带的在备注栏内拒要说明情况(包括维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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