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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公共安全标准】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0-31 17:42:26
  • GA1800.6-2021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A 1800.6-2021

  • 标准名称: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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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 1800.6-2021.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Part 6: Nuclear power companies.
1范围
GA 1800.6规定了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总体防范要求、常态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A 1800.6适用于核能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爆 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5208.1微剂量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 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 15210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
GB/T 15408安全防 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7565- 2007 防 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 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公共安 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2581- -2016人侵和紧 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T 37078--2018出 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37300公 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50198- -2011民用闭 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 69防爆毯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320
CCSA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00.6—2021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Part6:Nuclearpowercompanies
2021-04-2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1-08-01实施
GA1800.6—202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总体防范要求
常态防范要求
非常态防范要求
8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附录A(规范性)
附录B(规范性)
参考文献
核能发电企业常态防范措施与设施配置防爆安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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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800.6—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A1800—2021《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的第6部分。GA1800-202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电网企业;
一第2部分:火力发电企业;
——第3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第4部分:风力发电企业
第5部分:太阳能发电企业;
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本文件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系统工程二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应急安全司、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国家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艾克塞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崎、吴祥星、杨玉波、李帆、朱峰、王进军、谢鹏、张家利、徐思钢、张宗远、张凡忠、王黎明、仇春华、李新邦、程有莹、邓安娣、张敏、刘天舒、李春、沈哲、郭璇、韦红、王长征、姜凯、周慧敏、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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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GA1800.6—2021
本文件规定了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慈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总体防范要求、常态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核能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www.bzxz.net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5208.1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10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GB/T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30147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GB/T32581—2016: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35114
GB/T37078--2018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37300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69防爆毯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50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核电站(厂)nuclear(thermal)power station由核反应堆获得热能的热力发电站。[来源:GB/T2900.52—2008,60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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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800.6—2021
核能发电企业nuclearpowercompany具有一座或多座核电站(厂),向市场提供电能和或)热能以及服务的企业。3.3
安全防范security
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预防、延退、阻止人侵、盗窃、抢勘、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事件的发生。
[来源:GB50348—2018,2.0.1]3.4
人力防范personnelprotection
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有组织的防范、处置等安全管理行为。[来源:GB50348--2018,2.0.2]3.5
实体防范physicalprotection
利用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退或阻正风险事件发生的实体防护手段。[来源:GB50348-2018,2.0.3]
电子防范electronic securi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的防护手段。
[来源:GB50348—2018,2.0.4]3.7
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system
以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防范系统。[来源:GB50348—2018,2.0.5]3.8
控制区limited access area
用于保护核电站和核材料,由完整的实体屏障所围绕,出人受到限制和控制的指定区域。[来源:EJ/T1054—2018,3.20]3.9
保护区protectedarea
处于控制区内,由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包围,周界上设有探测及报警复核装置,内有保护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核材料和重要系统设备等保护目标,出入受到严格限制和控制的区域。[来源:EJ/T1054—2018,3.21]3.10
要害区vitalarea
处于保护区内,由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包围,周界上设有探测及报警复核装置,内有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核材料和重要系统设备等保护目标,出人受到严格限制和控制的区域。[来源:EJ/T1054—20183.22]
Kmanagementarea
管理区
在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以外,具有企业管理权限的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站(厂)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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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保护系统physicalprotectionsystemGA1800.6—2021
设置在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内,用于阻止破坏核设施及核材料,以及防止盗窃、抢劫或擅自转移和使用核材料活动的安全防范系统。[来源:EJ/T1054—2018,3.6,有修改!3.13
常态防范regularprotection
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常规性预防、延迟、阻止发生治安和恐怖案事件的管理行为。
非常态防范unusualprotection
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以及获得涉重大治安、恐怖袭击等预警信息或发生上述案事件时,相关企业临时性加强防范手段和措施,提升治安反恐防范能力的管理行为。3.15
核应急nuclearemergency
为控制核事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为。
应急出入口emergencyportal
平时无人值守且日常处于关闭状态的出入口。4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4.1重点目标
核电站(厂)为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4.2重点部位
4.2.1核电站(厂)应按照纵深防御、均衡保护原则实施分区保护,从外向里应分别设置管理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
4.2.2下列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a)周界。包括管理区周界、控制区周界、保护区周界和要害区周界。b)周界出人口。包括管理区周界出入口、控制区周界出人口、保护区周界出人口和要害区周界出入口。
主要道路。包括管理区主要道路,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主要道路。d)管理区主要建(构)筑物。
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
保卫控制中心。
g)其他重点部位:
1)反应堆厂房、核燃料厂房、主控室;2)汽轮机房、主变压器、开关站区域;3)
危险化学品库、放射源库;
4)冷却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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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材料数据库机房。
h)其他经评估需要防范的部位。5总体防范要求
5.1新建、改建、扩建核电站(厂)的安全防范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已建、在建的核电站(广)应按本文件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范系统。5.2核电站(厂)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手段,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5.3核电站(厂)应建立健全治安反恐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重点目标的名称、地址或位置、企业负责人、保卫部门管理负责人,现有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施等。5.4核电站()应根据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核电站(厂)的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5.5核电站(厂)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5.6核电站(厂)应设立治安反恐防范专项资金,将治安反恐防范涉及费用纳人企业预算,保障治安反恐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5.7核电站(厂)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5.8核电站(厂)应制定治安反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场内核应急预案衔接,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练。
5.9核电站(户)应与属地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武警部队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5.10核电站(厂)应建立治安反恐与安全生产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和联动机制。5.11核电站(厂)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合理划分安全区,明确安全保护等级,采取GB/T22239中相应安全保护等级的防护措施。
5.12核电站(厂)的生产控制大区网络与信息系统应落实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等要求,采用安全隔离、远程通信防护等措施。5.13实物保护系统应与管理区安全防范系统分开,并独立设置。5.14控制区以内的其他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应纳人实物保护系统统一管理。5.15核电站(厂)的卫星导航时间同步系统,应采取防干扰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具备常规电磁干扰信号入侵监测和实时告警能力、卫星信号拒止条件下高精度时间同步保持和干扰信号安全隔离能力,使用GPS为主授时的系统还应具备使用北斗信号原位加固授时防护与GPS信号安全隔离的能力。5.16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常态防范措施与设施配置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核电站(厂)应按附录B的要求,制定防爆安检方案。5.17
6常态防范要求
6.1人力防范
6.1.1般要求
核电站(厂)应设立治安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保卫部门,配备专职保卫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包括值守巡逻、人员培训、检查考核、授权上岗、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等制度和措施。6.1.1.2核电站(厂)应配备专职保卫执勤人员(安保警卫人员)。6.1.1.3核电站(厂)应对承担电厂安保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资质进行审查。6.1.1.4核电站(厂)应对进厂人员进行查验,办理审批、备案、通行手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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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核电站(厂)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6.1.1.6核电站(厂)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预案演练。GA1800.6—2021
6.1.1.7核电站(厂)应对安保警卫人员定期进行体能训练、业务培训和考核授权,确保其熟悉治安反恐应急预案和核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能够做到响应及时、报告准确。6.1.1.8核电站(厂)的安保警卫人员应配备棍棒、钢叉、盾牌、头盔、防刺背心等防卫防护装备器材及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工具。
6.1.1.9核电站(厂))应在管理区和实物保护区域设置流动岗,对各区域的周界及其他重点部位进行日常巡逻,协助处置其他岗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应采用24h值班制,应有不少于8名安保警卫人员,每班人数应不少于2人,单次巡逻时间不大于2h时,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4h,单次巡逻时间大于2h时,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24h。6.1.2管理区周界出入口
6.1.2.1应在主出入口设置固定岗,对进出厂区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验证工作,执行出入口的执勤、警戒任务,处置出人口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6.1.2.2主出人口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24h值守,岗位人数应不少于8人,每班人数应不少于2人。6.1.2.3在需要开启应急出人口时,应有安保警卫人员现场监视。6.1.3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6.1.3.1应设置固定岗,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软件,熟悉治安反恐应急预案,处置各类报警信号,协助处置管理区其他岗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6.1.3.2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24h值守。6.1.4控制区周界出入口、保护区周界出入口6.1.4.1应在主出人口设置固定岗,对出人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验证,执行出入口的警戒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在保护区周界主出人口配置符合GA69规定的防爆毯等处置装备。6.1.4.2主出人口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24h值守,岗位人数应不少于8人,每班人数应不少于2人。6.1.4.3在需要开启应急出人口时,应有安保警卫人员现场监视。6.1.5要害区周界出入口
在需要开启应急出人口时,应有安保警卫人员现场监视。6.1.6保卫控制中心
6.1.6.1应设置固定岗,能熟练操作安防管理平台的相关设备和软件,熟悉治安反恐应急预案,处置各类报警系统产生的报警信号,协助处置控制区内其他岗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6.1.6.2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24h值守,岗位人数应不少于8人,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6.2实体防范
6.2.1管理区周界
6.2.1.1周界实体屏障应结合地形地貌和防护要求,采用金属栅栏、围栏、围墙、建(构)筑物外墙、崖壁、防浪堤等形成封闭的实体屏障。实体屏障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应不小于2.5m。6.2.1.2应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警示标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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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管理区周界出入口
6.2.2.1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岗亭、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速带和“限速”等标志。6.2.2.2应急出入口日常应处于关闭状态。6.2.3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出入口应安装门体强度不低于GB17565一2007中乙级要求的防盗门。6.2.4控制区周界
6.2.4.1应采用顶部设置有防攀爬设施的围栏型或墙体型实体屏障,进行封闭。6.2.4.2实体屏障的垂直部分有效高度应不小于2.5m。实体屏障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应不小于2.9m。
6.2.4.3实体屏障的内外两侧各设置开阔区域,在开阔区域内不得存在攀爬过周界及妨碍视频监控的树木、堆积物和地形。
6.2.4.4实体屏障的内侧应设置人员巡逻通道及车辆巡逻通道。6.2.4.5跨越周界实体屏障下方若有通径大于50cm的水渠、涵洞或管沟,以及其他易于人员穿越的无人值守开口,应在周界下方安装实体屏障。6.2.4.6当地下廊道跨越周界实体屏障时,应在实体屏障相应的地下部位设置坚固的实体屏障或通道门。当设置通道门时,应采取出人控制措施。6.2.5控制区周界出入口
6.2.5.1出入口数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出人口实体屏障延迟能力应与邻近的实体屏障匹配。6.2.5.2人员出人口与车辆出人口应分开设置。6.2.5.3人员主出人口应采用延迟能力不低于三辊闸的控制执行设备。6.2.5.4车辆主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减速装置。6.2.5.5应设置警卫室。
6.2.5.6应急出人口日常应处于关闭状态。6.2.6保护区周界
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内外双层围栏型实体屏障,进行封闭。6.2.6.2内围栏顶部应设置防攀爬设施,内围栏垂直部分有效高度应不小于2.5m,内围栏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应不小于2.9m。外围栏的垂直部分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5m。6.2.6.3双层围栏间应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内应地势平坦、防止积水,不应存在干扰探测系统运行和复核的人造或天然物体,且不应存在建筑及堆积物和有助于人侵者穿越隔离带的物体,不应有杂草和树木。
6.2.6.4实体屏障的内外两侧各设置开阔区域,在开阔区域内不得存在攀爬过周界及妨碍视频监控的树木、堆积物和地形。
6.2.6.5实体屏障的内侧应设置人员巡逻通道及车辆巡逻通道。6.2.6.6跨越周界实体屏障下方若有通径大于50cm的水渠、涵洞或管沟,以及其他易于人员穿越的无人值守开口,应在周界下方安装实体屏障。6.2.6.7当地下廊道跨越周界实体屏障时,应在实体屏障相应的地下部位设置坚固的实体屏障或通道门。当设置通道门时,应采取出入控制措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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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保护区周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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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出入口数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出人口实体屏障延迟能力应与邻近的实体屏障匹配。6.2.7.2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人口应分开设置。6.2.7.3人员出人口应采用延迟能力不低于90°全高封闭旋转栅门的控制执行设备。6.2.7.4车辆主出人口应设置双道门的车辆检查通道以及车辆阻挡装置。采用电动操作的车辆阻挡装置,应具有手动应急操作功能。6.2.7.5应设置警卫室。
6.2.7.6应急出入口日常应处于关闭状态。6.2.8要害区周界
6.2.8.1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应采用双层围栏型实体屏障,或采用建(构)筑物墙体作为实体屏障。
6.2.8.2双层围栏的要求应符合6.2.6.2及6.2.6.3的规定。6.2.8.3当采用建(构)筑物墙体作为实体屏障时,其结构强度应不低于20cm的钢筋混凝土层,墙上门窗需加固。
6.2.8.4实体屏障的外侧设置开阔区域,在开阔区域内不得存在攀爬过周界及妨碍视频监控的树木、堆积物和地形。
6.2.8.5实体屏障的外侧应设置人员巡逻通道及车辆巡逻通道。6.2.8.6跨越周界实体屏障下方若有通径大于50cm的水渠、涵洞或管沟,以及其他易于人员穿越的无人值守开口,应在周界下方安装实体屏障。6.2.8.7当地下廊道跨越周界实体屏障时,应在实体屏障相应的地下部位设置坚固的实体屏障或通道门。当设置通道门时,应采取出入控制措施。6.2.9要害区周界出入口
6.2.9.1出人口数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出入口实体屏障延迟能力应与邻近的实体屏障匹配。6.2.9.2人员出入口应采用延迟能力不低于90°全高封闭旋转栅门的控制执行设备。6.2.9.3应急出入口日常应处于关闭状态。6.2.10保卫控制中心
出入口应安装门体强度不低于GB17565—2007中甲级要求的防盗门。6.3电子防范
6.3.1管理区周界出入口
6.3.1.1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人行通道闸、车辆出人口电动栏杆机等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权限识别和出人控制,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号牌。
6.3.1.2应急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号牌。
6.3.2管理区主要道路
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和车辆通行情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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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800.6—2021
6.3.3管理区主要建(构)筑物
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6.3.4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6.3.4.1应设置在管理区内,应配置出入口控制管理软件服务终端和视频监控管理软件终端,或配置安全防范系统集成管理平台。
6.3.4.2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值机操作人员活动情况。
6.3.5保护区、要害区周界
6.3.5.1应设置人侵探测报警装置,其中保护区周界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彼此独立且探测机理不同、功能互补的人侵探测报警装置。
6.3.5.2跨越周界实体屏障下方若有通径大于50cm的水渠、涵洞或管沟,以及易于人员穿越的无人值守开口,应安装人侵探测报警装置。6.3.5.3当地下廊道跨越周界实体屏障时,应在实体屏障相应的地下部位安装人侵探测报警装置。6.3.5.4周界安装有人侵探测报警装置的部位,应同时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报警信号发出的同时,应联动视频监控系统对报警部位进行实时复核,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情况。6.3.6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周界出入口6.3.6.1主出人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权限识别和出人控制。6.3.6.2控制区周界人员主出人口应能识别人员的通行权限,控制出入口执行设备的运行,并应具有防返传功能。
6.3.6.3控制区周界车辆主出人口和保护区周界车辆主出入口,应能识别车辆的通行权限,控制出人口执行设备的运行。
6.3.6.4保护区周界人员主出人口和要害区周界的人员出人口,应能通过智能卡(或生物识别手段)与个人密码等复合识别的方式识别人员通行权限,控制出入口执行设备的运行,并应具有防胁迫、防返传及防尾随功能。
6.3.6.5主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该装置采集的视频图像应能与出人口控制系统联动,当出现肋迫报警信号时,应在保卫控制中心的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上实时显示复核视频图像,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号牌。6.3.6.6控制区周界应急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6.3.6.7保护区、要害区周界的应急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探测报警装置,保护区周界的应急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彼此独立且探测机理不同、功能互补的人侵探测报警装置。6.3.6.8出入口设置有入侵探测报警装置的部位,应同时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在报警信号发出的同时,应联动视频监控系统对报警部位进行实时复核,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号牌。
6.3.6.9控制区及保护区周界出入口的警卫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6.3.6.10在保护区周界主出入口应配备防爆安检设备,对进出人员及车辆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GB12899的相关规定;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GB15210的相关规定;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15208.1的相关规定。6.3.7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主要道路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和车辆通行情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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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保卫控制中心
6.3.8.1出人口应设置出人口控制装置,对进出人员进行权限识别和出人控制。GA1800.6—2021
6.3.8.2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值机操作人员活动情况。
6.3.8.3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6.3.8.4应配置安全防范管理平台。6.3.9其他重点部位
6.3.9.1主控室、核材料数据库机房出人口和内部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6.3.9.2危险化学品库、放射源库的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6.3.9.3汽轮机房、主变压器、开关站区域、冷却水泵房的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6.3.9.4核燃料厂房的燃料存储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6.3.9.5主控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6.3.9.6位于管理区、控制区的其他重点部位,应在其所在建(构)筑物周界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和车辆通行情况。6.3.10其他要求
6.3.10.1应在管理区和实物保护区域的周界,及其他重点部位的适当位置设置电子巡查系统的巡查点,对警卫的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6.3.10.2核电站(厂)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的固定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防御信号范围应覆盖场内有关重要部位。6.4通信
保卫控制中心、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重要的出人口和岗哨等部位应配备畅通、有效的有线和无线专用通信设备,通信设备应满足应急情况下的通信要求。巡逻人员应配有方便、有效的无线通信设备。
6.5核应急指挥中心
核应急指挥中心应配置实物保护系统计算机终端,在非应急状态时,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实物保护计算机终端应与实物保护系统实施物理隔离。当核设施进人核应急状态,且保卫控制中心人员需要撤离到核应急指挥中心时,应取消物理隔离并启用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实物保护系统相关设备。7非常态防范要求
7.1人力防范
7.1.1核电站(厂)应组织开展治安反恐动员,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加强保卫力量。7.1.2核电站(厂)负责人应带班组织24h防范工作,厂内相关责任部门和应急力量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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