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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DB)】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11 17:43:42
  • DB23/T1250-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23/T 1250-2008

  • 标准名称: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 标准类别:

    地方标准(D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03-10
  • 实施日期:

    2008-04-10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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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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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元
  • 出版日期:

    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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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250-2008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DB23/T1250-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
黑龙江省地
方标准
DB23/T1250——2008
森林资源
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2008-03-10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04-10实施
1范围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B23/T×××—2008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总则、技术要求、森林经营区划、调查方法、调查精度、统计与成图、和调查成果。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林区和有林行业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LY/T1646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3总则
3.1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的林业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市县林区和有林行业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经营现状,制定本《规程》。3.2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的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3.3调查范围与内容
3.3.1调查范围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3.2调查内容
a)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b)调查各地类或林地的面积;
c)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d)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子;e)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f)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森林土壤调查、森林更新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森林火灾调查、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生物量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荒漠化1
DB23/T×××—2008
土地资源调查、森林景观资源调查、森林生态因子调查、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其它专项调查的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要求、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的目的和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由调查会议协商确定;
g)根据调查成果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3.4调查会议制度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3.4.1第一次调查会议
调查工作开始前,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协调部署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
3.4.2第二次调查会议
外业调查结束、内业初稿完成后,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定,3.5调查间隔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宜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3.6调查承担单位资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4技术要求
4.1土地类型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见表1。
表1地类划分表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
未成林地
苗圃地
无立木林地
宜林地
混交林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其它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未成林封育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
非林地
4.1.1林地
4.1.1.1有林地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表1 (续)
生产设施用地
科研及森林保护用地
沼泽地
其它辅助生产用地
工矿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交通建设用地
其它用地
DB23/T××x—2008
附着有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及乔木型灌木树种,连续面积≥0.067hm、郁闭度≥0.20的林地(包括起测胸径以下,针叶树高≥30cm,阔叶树高≥1m的幼树)或人工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保存率≥80%的林地(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包括片林和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2行且行距≤4.0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0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0m时按片林调查。有林地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a)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有林地。
b)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有林地。
4.1.1.2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及乔木型灌木树种,连续面积≥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经济林不划分疏林地。4.1.1.3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hm、覆盖度≥30%的林地或人工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保存率≥80%的林地(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其中,灌木林带行数≥2行且行距≤2.0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0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a)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含极干、干旱、半于旱)地区、或养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b)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4.1.1.4未成林地
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4.1.1.4.1未成林造林地
DB23/T×××—2008
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直播、扦插、分殖造林)或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林年限见表2),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勾,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a)人工造林成活率≥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b)飞播造林后,调查苗木≥3000株/公项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公顷,且分布均匀。
4.1.1.4.2未成林封育地
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含中等)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表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营造方式
封山育林
飞播造林
人工造林
植苗、分殖
年降水量400mm以上地区
注:除落叶松以外的其它针叶树种取上限,落叶松和阔叶乔木树种取下限,4.1.1.5苗圃地
单位:年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4.1.1.6无立木林地
4.1.1.6.1采伐迹地
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
4.1.1.6.2火烧迹地
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
4.1.1.6.3其它无立木林地
a)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b)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达不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c)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d)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4.1.1.7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4.1.1.7.1宜林荒山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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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上述有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尚未利用,其表层为土质能生长植被且规划为营(造)林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4.1.1.7.2宜林沙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且规划为营(造)林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4.1.1.7.3其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4.1.1.8辅助生产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4.1.1.8.1生产设施用地
a)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b)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c)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d)集材道、运材道。
4.1.1.8.2科研及森林保护用地
a)林业科研、试验、示范用地;b)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护林设施用地4.1.1.8.3沼泽地
有林地权属证明的沼泽地。
4.1.1.8.4其它辅助生产林地
指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的耕地。4.1.2非林地
指水域、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分工矿建设用地、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其它用地。
4.2森林(林地)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二个类别。4.2.1生态公益林(地)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a)国家公益林:见GB/T18337.1;b)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区划,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公益林:c)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4.2.2商品林(地)
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4.3林种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生态区位特点和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3。
森林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
二、商品林(地)
4.3.1防护林
表3林种分类系统表
DB23/T×xx2008
亚林种
11.水源涵养林
12.水土保持林
13.防风固沙林
(一)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
(三)用材林
(四)薪炭林
(五)经济林
14.农田牧场防护林
15.护岸林
16.护路林
17.其它防护林
21.国防林
22.实验林
23.母树林
24.环境保护林
25.风景林
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27.自然保护区林
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32.速生丰产用材林
33.一般用材林
41.薪炭林
51.果树林
52.食用原料林
53.林化工业原料林
54.药用林
55.其它经济林
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1.1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a)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b)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的河流,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c)大中型水库、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蓄水量在1×10°m6
以上为大型水库,蓄水量在1×10m至1×10m之间为中型水库);d)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1.2水土保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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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a)坡度在25°以上,森林采伐或破坏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b)因土层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c)土壤侵蚀严重的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的;d)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山脊指各流域河流源头的山脊)。
4.3.1.3防风固沙林
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等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防风固沙林:a)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动、半流动沙地(丘、垄)或风蚀残丘地段的;b)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和沙漠地区距绿洲100m以外的;c)其它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1.4农田牧场防护林
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a)农田、草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m~500m范围内的;b)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草牧场、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4.3.1.5护岸林
以防止河岸、湖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岸林;
a)主要河流(宽度50m以上)两岸、湖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宽度25m)两岸各5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b)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1.6护路林
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路林:
a)林区或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b)林区、山区或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其它地区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1.7其它防护林
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渔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2特种用途林
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3.2.1国防林
DB23/T×××—2008
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国防林:
a)地形平坦地区,沿国界20km以内的森林;b)山地和地形复杂地区,国防林的宽度,以能起到阻碍对方瞭望的山脊为界;c)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根据设施规模,由军事部门提出范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2.2实验林
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4.3.2.3母树林
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4.3.2.4环境保护林
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包括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灌木林。4.3.2.5风景林
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4.3.2.7自然保护区林
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原生地,或者保存、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3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3.2速生丰产用材林
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森林。4.3.3.3一般用材林
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4.3.4薪炭林
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5经济林
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3.5.1果品林
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5.2食用原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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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5.3林化工业原料林
以生产树脂、木栓等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5.4药用林
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5.5其它经济林
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3.6当某林分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生态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区划林种。公益林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林种: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护岸林、护路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4.4树种名称、顺序和优势树种(组)4.4.1树种名称、顺序
调查树种及其排列顺序如下(杨树指除山杨以外的其它杨类):红松、云杉、冷杉、樟子松、落叶松、赤松、水曲柳、胡桃楸、黄波萝、树、椎树、榆树、色木、枫桦、黑桦、白桦、山杨、杨树、柳树、山槐、赤杨。4.4.2优势树种(组)
在有林地、疏林地小班中,按蓄积量组成比重确定,蓄积量占总蓄积比重最大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
未达到起测胸径的幼龄林、未成林造林地小班,按株数组成比例确定,株数占总株数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经济林、灌木林按株数或从数比例确定,株数或从数占总株数或从数最多的树种为小班的优势树种。
优势树种(组)可分如下19种:红松林:红松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云杉林:云杉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一冷杉林:冷杉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樟子松林:樟子松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落叶松林:落叶松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赤松林:赤松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搬树林:搬树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树林:作树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黑桦林:黑桦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白桦林:白桦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山杨林:山杨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杨树林:杨树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山槐林:山槐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9
赤杨林:赤杨占蓄积或株数占65%以上的林分;针阔混交林:针叶树与阔叶树蓄积均未达到65%以上的林分;DB23/T×××—2008
针叶混交林:不满足上述划分条件,且针叶树蓄积占65%以上的林分;珍贵硬阔混交林:水曲柳、胡桃楸、黄波萝单独或合计占65%以上的林分:软阔叶混交林:阔叶树蓄积占65%以上,且榆树、椴树、枫桦、椎树、黑桦、白桦、山杨、杨树、柳树、山槐、赤杨等以及其它10年为龄级期限的树种蓄积合计达到阔叶树蓄积半以上的林分;
硬阔叶混交林:阔叶树蓄积占65%以上,且水曲柳、胡桃楸、黄波萝、椎树、色木等以及其它20年为龄级期限的树种蓄积合计达到阔叶树蓄积一半以上的林分。4.4.3优势树种(组)的确定
优势树种(组)以林分内组成占优势的树种(组)确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树种(组)所占比例相同时,则按排列顺序确定。如果林分内各树种组都未达到划分优势树种组的条件时,则应将占组成最大的树种组确定为该林分的优势树种组。
4.4.4树种组成
按十分法确定树种组成。复层林应分别林层按十分法确定各林层的树种组成。组成不到5%的树种不记载。
4.5龄级、龄组与生产期
4.5.1龄级与龄组
有林地、疏林地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主要树种的平均年龄确定,汇总时应按龄级或龄组进行统计(幼、中龄林根据优势树种的平均年龄,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根据各占组成的树种的年龄,加权确定)。
各树种(组)的龄级期限和龄组的划分标准见表4。表4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表
红松、云杉
落叶松、冷
杉、樟子松、
水曲柳、胡桃
楸、黄菠萝、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色木、实生椎
幼龄林
中龄林
61~100
21~30
近熟林
成熟林
101~120
61~80
81~100
31~40
121~160
81~120
101~140
81~120
过熟林
≥161
≥121
≥141
≥>121
≥ViI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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