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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业标准(ZB)】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1 17:12:35
  • ZBX08001-1987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ZB X 08001-1987

  • 标准名称: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

  • 标准类别:

    国家专业标准(Z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实施日期:

    1989-07-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70.31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食品>>食品综合>>X0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标准价格: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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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 X 08001-1987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 ZBX08001-198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Packagc symbol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edible starchZB × 08001—87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小麦、玉米、大米、高粱、马铃薯、甘薯、和木薯淀粉(不包括零售分装的食用淀粉)。
1包装
供食用的淀粉产品,应以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白细布(棉或化纤)、纸、聚乙烯复合膜、塑料编1.1
织袋、瓦楞纸箱(限外包装使用)。1.2食用淀粉所用包装见下表(供出口的淀粉包装可根据外贸需要另订):序
容量净重
包装规格((长×宽)
91×70±1
87×48±1
87×40
30×20
22×17
17×15
注:20.00kg系列应逐步过渡至25.00kg系列。包装所用材料
一层以上白细布或四层以上80g.牛皮纸。聚乙烯复合膜袋(内衬)及塑料编织袋(外包)一层以上白细布
一层以上纸(强度相当于50g牛皮纸)或厚度0.06~0.12mm食用聚乙烯复合薄膜小包装出厂,应按大包装50.00kg、25.00kg容量系列,外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规格及材料由1.3
生产广自订。
包装材料必须具备下列质量要求:1.4.1清洁干净-
2标志
完整坚固
未被食用淀粉以外的其他物品所沾污,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条件。袋口缝制均匀,粘合严密,材质和缝迹应能耐受装御、运输和贮存,不破漏。2.1食用淀粉包装的外表面,必须具备明显标志,以显示包装内容物质。2.2包装上标志,应鲜明清晰,在未装入淀粉前制好,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供出口标志另有规定者除外):
2.2.1生产厂名;
2.2.2产品名称;
2.2.3净重(kg);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07-24发布1987-12-01实施Www.bzxZ.net
2.2.4商标:
2.2.5禁用钩扎,防湿防潮。
ZB X 08001—87
注:1.00kg以下系列小包装以加印:产品标准号、等级。2.3出厂产品应附有合格证。合格证需符合以下要求:2.3.1合格证用厚质纸印刷,内容应包括: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2.3.2合格证用于天包装,每袋一张,缝在袋口上;小包装批量出厂,每箱张,放在外包装纸箱内。3运输
3.1食用淀粉可用各类运载工具运输,但对放置淀粉的车厢、船仓或机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3.1.1干燥,并备有防雨、防水、防潮湿设施;3.1.2清洁、无毒、无异常气味、无其他污染。3.2食用淀粉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3.2.1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装;3.2.2严禁雨、水及其他污质沾污包装;3.2.3装卸时禁止直接钩扎包装,雨、雪天禁止露天操作。4购存
食用淀粉不论临时(如运输中途在车站、码头)或长期贮存,禁止在露天堆放。4.1
4.2贮存食用淀粉的室内仓库,应具备下列条件:4.2.1地面应高出四周地面在10cm以上,屋顶无渗漏;4.2.2库内应能保持空气干燥,通风条件良好,地面平整,具有防潮设施;4.2.3库内温度保持在32℃以下。如因气候影响室温上升达32℃以上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4.2.4应清洁、无毒、无异常气味,无其他污染及虫害鼠患。4.3食用凝粉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合放在同一仓库(室)内。4.4淀粉在库内堆放应达到下列要求:4.4.1食用淀粉贮存堆放在半个月以上应用离地面10cm以上的木制垫仓板铺垫地面;4.4.2淀粉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m,堆垛应离四周墙壁50cm以上;堆垛与堆垛之间,应保留50cm通道。
注:食用淀粉成品在生产厂内必须使用立简仓贮存时,除仓库建筑必须具备4.2的条件外,对淀粉应采取相应保质措施,确保产品出厂时,淀粉质量符合技术指标要求。4.5食用淀粉在贮存期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感官检查,如有异常,必须进行理化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
4.6食用淀粉贮存期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贮存期应重新进行全面理化检查,不合格不得食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淀粉技术研究所起草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雄辉、徐祖苗、陈蕙英、朱宗广。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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