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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T 4004-1993 盛地、县地图图式
标准号:
CH/T 4004-1993
标准名称:
盛地、县地图图式
标准类别:
测绘行业标准(CH)
英文名称: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maps of province prefecture and county-
发布日期:
1993-04-05 -
实施日期:
1993-10-05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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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CH/T4004—93
省、地、县地图图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maps of province,prefecture and county1993-04-05发布
国家测绘局
1993-10—05实施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般规定
居民地
交通网
陆地水系
海洋要素
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
附录A
附录B
说明注记简注表(补充件)
符号配合示例(补充件)
-(1)
(4)
(24)
(30)
(34)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省、地、县地图图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mapsof province,prefecture and county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CH/T4004—93
本图式规定了省、地、县三级行政区普通地图上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颜色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部门编制省、地、县三级行政区的普通地图。在使用本图式时,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征及用图需要增补符号。2一般规定
2.1符号的尺寸
2.1.1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2.1.2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线状符号一端的数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的宽度(街道是指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特别标注的尺寸,则用点线引出。
2.1.3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的夹角,没有指明的,描绘以本图式为准。一般情况下,线划粗为0.1mm(水涯线为0.15mm),点的直径为0.15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段长为0.3mm,非垂直交叉的线段夹角为45°或60°。2.2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2.2.1简单几何图形符号(圆形、矩形、三角形等)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2.2.2宽底符号(蒙古包、庙宇、纪念碑等)在其底线中心。2.2.3几何图形组合的符号(气象站、油井、教堂等)在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2.2.4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点。2.2.5不依比例尺描绘的其它符号(桥梁、水闸、溶斗等)在符号的中心点。国家测绘局1993-04-05批准
1993-10-05实施
CH/T4004-93
2.2.6线状符号(道路、河流、境界等)在符号的中心线。2.3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2.3.1独立地物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南图廓线描绘。2.3.2符号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整列式,如经济林、草地、芦弟地等。符号不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散列式,如竹林、灌木林等。散列式一般按图式表示的疏密程度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散列式和整列式符号的间隔均可放大。
2.4其它规定和说明
2.4.1图式中各种符号的尺寸是按省、地、县地图常用比例尺(如省级图常用1:25万~1:100万:地级图常用1:15万~1:25万:县级图常用1:5万~1:10万等)和常用幅面(单全开、双全开)以及地图内容要素为中等密度情况下规定的。如果省、地、县地图的比例尺和幅面过大或过小,内容要素过密或过稀。其符号和注记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2.4.2为使地图内容各要素清晰易读,各符号的间隔,除允许符号交叉和结合表示者外,一般不应小于0.2mm。
2.4.3当地物要素密集,图上各要素表示的位置发生矛盾时,其避让关系的处理原则一般是:自然要素与人工地物要素矛盾时,移动人工地物要素;主要要素与次要要素矛盾时,移动次要要素:独立地物要素与其它要素矛盾时,视其重要性和图面具体情况移动独立地物或其它要素。2.4.4图式符号分省、地、县二栏排列,共有的符号配置在三栏的中问,非共有的符号除了排列位置变更外,中间加隔离线以强调该符号仅属省级地图、地级地图或县级地图。如果因比例尺关系或特殊需要,某些只在县级地图上需要表示的符号,也可在地级地图或省级地图上表示。2.5符号的印刷颜色
省、地、县地图上符号的印刷颜色为黑、蓝、棕、红、绿、桔黄六色。各种符号及注记的印色以本图式规定为准。地貌、海洋的分层设色或行政区域面积设色由各编图单位自定,但需注意与符号、线划色互补、协调、而不能互相遮盖或矛盾。
CH/T4004-93
居民地
100万人以上的居民地(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
50100万人的居民地(或
地级市政府驻地)
2050万人的居民地(或
县级市政府驻地)
10~20万人的居民地(或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
府驻地)
510万人的居民地(或镇
政府驻地)
1~5万人的居民地(或乡
政府驻地)
2千~1万人的居民地(或
行政村驻地)
2千人以下的居民地(或自
然村及其它居民地)
图上面积1cm以上的居民
4004-93
3居民地
400493
3.1我国首都用此符号表示。居民地按人口数分级表示时,首都的人口数分级圈形符号可以省略。3.2~3.9用于表示居民地的人口数分级。不表示人口数分级的地图,可用此符号按括号所示表示居民地的行政等级。居民地用真形平面图形表示时,圈形符号应放在居民地平面图形的中心位置或居民地主要部分内的中心位置。3.10居民地在图上面积大于1cm2的用街区式符号表示,大于4cm的区分主要街道(0.6mm)和次要街道(0.3mm),大于10cm的应表示重要的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并适当注出街道和重要地物的名称。
图上面积0.5~1cm的居
图上面积16~50mm的居
破坏或废弃的居民地
零星房屋
蒙古包或放牧点
国营农、林、牧、渔场驻地
交通网
单线铁路
复线铁路
电气化铁路
窄轨钦路
建筑中铁路
4004-93
4004-93
3.11图上面积0.5~1cm的居民地用轮哪图形符号表示。穿越居民地的铁路和公路可直接通过居民地轮哪图形,铁路符号不变。公路符号不分等级均用同色单细线(0.15~0.2mm)表示。3.12图上面积16~50mm的居民地用轮哪图形符号表示,但穿越居民地的道路断至轮哪线。3.13破坏或废弃的居民地-般用于水库库区居民被迁走后而留下的村镇遗址。图上面积大于16mm的用此符号表示,面积小于16mm者不表示。3.14零星房屋只在居民地房屋景分散分布为特点的地区和人11稀少地区作为居民地的补充符号。按真方向表尔
3.15蒙占包只在居民地以蒙占包形式出现为特点的牧区作为居民地的补充符号表示,3.16国营农、林、牧、渔场驻地、其图上而积小于16mm的用此符号表示,大于16mm的用此符号置于真形平面图形符号内表示。省级地图上的国营农、林、牧、渔场驻地用居民地符号表示。4交通网
4.1~4.5单线铁路、复线铁路、窄轨铁路、建筑中铁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电气化铁路是在相应的铁路上每隔15~20cm注“电”字。有名称的铁路沿铁路-侧每隔15~20cm注出铁路名称。编号
高速公路
国家干线公路(国道)
1.国道代码
2.公路技术等级代码
省干线公路(省道)
1.省道代码
2.公路技术等级代码
县、乡、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
1.公路技术等级代码
建筑中的高速公路
建筑中的国家十线公路
建筑中的省干线公路
机耕路
乡村路
铁路隧道
1.依比例尺的
2.不依比例尺的
公路隧道(如国道)
1.依比例尺的
2.不依比例尺的
4004-93
4.6高速公路用此符号表示。
4004-93
4.7~4.9国家干线公路,省千线公路,县、乡、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国家千线公路、省千线公路每隔15~20cm注出公路代码和技术等级,并可沿公路--侧注出公路名称。县、乡、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亦可注出公路技术等级。2建筑中的高速公路和建筑中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4.10~4.12
4.13~4.15机耕路(含大车路)、乡村路(含驮运路)、小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省级地图上的机耕路用乡村路符号表示。
4.16铁路隧道、公路隧道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9
符号名
火车站
1.不依比例尺的
a.客运或客货两用站
b.货运站、编组站
C.会让站、越行站
2.依比例尺的
长途汽车站
汽车停车场
双层桥
1.不能按比例尺绘出引
能按比例尺绘出引桥
铁路桥
公路桥
级面桥
人行桥
立交桥
1.简单或不依比例尺的
立交桥
2.按实地投影图形表示
的立交桥
4004-93
红、黑
CH/T4004—93
省、地、县地图图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maps of province,prefecture and county1993-04-05发布
国家测绘局
1993-10—05实施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般规定
居民地
交通网
陆地水系
海洋要素
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
附录A
附录B
说明注记简注表(补充件)
符号配合示例(补充件)
-(1)
(4)
(24)
(30)
(34)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省、地、县地图图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mapsof province,prefecture and county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CH/T4004—93
本图式规定了省、地、县三级行政区普通地图上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颜色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部门编制省、地、县三级行政区的普通地图。在使用本图式时,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征及用图需要增补符号。2一般规定
2.1符号的尺寸
2.1.1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2.1.2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线状符号一端的数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的宽度(街道是指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特别标注的尺寸,则用点线引出。
2.1.3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的夹角,没有指明的,描绘以本图式为准。一般情况下,线划粗为0.1mm(水涯线为0.15mm),点的直径为0.15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段长为0.3mm,非垂直交叉的线段夹角为45°或60°。2.2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2.2.1简单几何图形符号(圆形、矩形、三角形等)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2.2.2宽底符号(蒙古包、庙宇、纪念碑等)在其底线中心。2.2.3几何图形组合的符号(气象站、油井、教堂等)在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2.2.4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点。2.2.5不依比例尺描绘的其它符号(桥梁、水闸、溶斗等)在符号的中心点。国家测绘局1993-04-05批准
1993-10-05实施
CH/T4004-93
2.2.6线状符号(道路、河流、境界等)在符号的中心线。2.3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2.3.1独立地物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南图廓线描绘。2.3.2符号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整列式,如经济林、草地、芦弟地等。符号不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散列式,如竹林、灌木林等。散列式一般按图式表示的疏密程度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散列式和整列式符号的间隔均可放大。
2.4其它规定和说明
2.4.1图式中各种符号的尺寸是按省、地、县地图常用比例尺(如省级图常用1:25万~1:100万:地级图常用1:15万~1:25万:县级图常用1:5万~1:10万等)和常用幅面(单全开、双全开)以及地图内容要素为中等密度情况下规定的。如果省、地、县地图的比例尺和幅面过大或过小,内容要素过密或过稀。其符号和注记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2.4.2为使地图内容各要素清晰易读,各符号的间隔,除允许符号交叉和结合表示者外,一般不应小于0.2mm。
2.4.3当地物要素密集,图上各要素表示的位置发生矛盾时,其避让关系的处理原则一般是:自然要素与人工地物要素矛盾时,移动人工地物要素;主要要素与次要要素矛盾时,移动次要要素:独立地物要素与其它要素矛盾时,视其重要性和图面具体情况移动独立地物或其它要素。2.4.4图式符号分省、地、县二栏排列,共有的符号配置在三栏的中问,非共有的符号除了排列位置变更外,中间加隔离线以强调该符号仅属省级地图、地级地图或县级地图。如果因比例尺关系或特殊需要,某些只在县级地图上需要表示的符号,也可在地级地图或省级地图上表示。2.5符号的印刷颜色
省、地、县地图上符号的印刷颜色为黑、蓝、棕、红、绿、桔黄六色。各种符号及注记的印色以本图式规定为准。地貌、海洋的分层设色或行政区域面积设色由各编图单位自定,但需注意与符号、线划色互补、协调、而不能互相遮盖或矛盾。
CH/T4004-93
居民地
100万人以上的居民地(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
50100万人的居民地(或
地级市政府驻地)
2050万人的居民地(或
县级市政府驻地)
10~20万人的居民地(或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
府驻地)
510万人的居民地(或镇
政府驻地)
1~5万人的居民地(或乡
政府驻地)
2千~1万人的居民地(或
行政村驻地)
2千人以下的居民地(或自
然村及其它居民地)
图上面积1cm以上的居民
4004-93
3居民地
400493
3.1我国首都用此符号表示。居民地按人口数分级表示时,首都的人口数分级圈形符号可以省略。3.2~3.9用于表示居民地的人口数分级。不表示人口数分级的地图,可用此符号按括号所示表示居民地的行政等级。居民地用真形平面图形表示时,圈形符号应放在居民地平面图形的中心位置或居民地主要部分内的中心位置。3.10居民地在图上面积大于1cm2的用街区式符号表示,大于4cm的区分主要街道(0.6mm)和次要街道(0.3mm),大于10cm的应表示重要的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并适当注出街道和重要地物的名称。
图上面积0.5~1cm的居
图上面积16~50mm的居
破坏或废弃的居民地
零星房屋
蒙古包或放牧点
国营农、林、牧、渔场驻地
交通网
单线铁路
复线铁路
电气化铁路
窄轨钦路
建筑中铁路
4004-93
4004-93
3.11图上面积0.5~1cm的居民地用轮哪图形符号表示。穿越居民地的铁路和公路可直接通过居民地轮哪图形,铁路符号不变。公路符号不分等级均用同色单细线(0.15~0.2mm)表示。3.12图上面积16~50mm的居民地用轮哪图形符号表示,但穿越居民地的道路断至轮哪线。3.13破坏或废弃的居民地-般用于水库库区居民被迁走后而留下的村镇遗址。图上面积大于16mm的用此符号表示,面积小于16mm者不表示。3.14零星房屋只在居民地房屋景分散分布为特点的地区和人11稀少地区作为居民地的补充符号。按真方向表尔
3.15蒙占包只在居民地以蒙占包形式出现为特点的牧区作为居民地的补充符号表示,3.16国营农、林、牧、渔场驻地、其图上而积小于16mm的用此符号表示,大于16mm的用此符号置于真形平面图形符号内表示。省级地图上的国营农、林、牧、渔场驻地用居民地符号表示。4交通网
4.1~4.5单线铁路、复线铁路、窄轨铁路、建筑中铁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电气化铁路是在相应的铁路上每隔15~20cm注“电”字。有名称的铁路沿铁路-侧每隔15~20cm注出铁路名称。编号
高速公路
国家干线公路(国道)
1.国道代码
2.公路技术等级代码
省干线公路(省道)
1.省道代码
2.公路技术等级代码
县、乡、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
1.公路技术等级代码
建筑中的高速公路
建筑中的国家十线公路
建筑中的省干线公路
机耕路
乡村路
铁路隧道
1.依比例尺的
2.不依比例尺的
公路隧道(如国道)
1.依比例尺的
2.不依比例尺的
4004-93
4.6高速公路用此符号表示。
4004-93
4.7~4.9国家干线公路,省千线公路,县、乡、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国家千线公路、省千线公路每隔15~20cm注出公路代码和技术等级,并可沿公路--侧注出公路名称。县、乡、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亦可注出公路技术等级。2建筑中的高速公路和建筑中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4.10~4.12
4.13~4.15机耕路(含大车路)、乡村路(含驮运路)、小路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省级地图上的机耕路用乡村路符号表示。
4.16铁路隧道、公路隧道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9
符号名
火车站
1.不依比例尺的
a.客运或客货两用站
b.货运站、编组站
C.会让站、越行站
2.依比例尺的
长途汽车站
汽车停车场
双层桥
1.不能按比例尺绘出引
能按比例尺绘出引桥
铁路桥
公路桥
级面桥
人行桥
立交桥
1.简单或不依比例尺的
立交桥
2.按实地投影图形表示
的立交桥
4004-93
红、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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