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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 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01:29:50
- GA124-1996
- 已作废
标准号:
GA 124-1996
标准名称: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实施日期:
1992-07-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05.77 KB
替代情况:
被GA 124-2004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GA124—1996
本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6年10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本标推起草人:朱斌、傅捷、贡祥蕾、孙伟俊、李庆余。08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 124—1996
本标准规定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186--92压缩空气用橡胶软管(2.5MPa以下)GB 1189—81胶管外观质量
GB1226-76般压力表
GB2891.1--82过滤式防毒面具呼气阀气密性的试验方法GB2891.4-82过滤式防毒面具视野的试验方法GB2891.5--8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实际有害空间的试验方法GB2891.6一8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佩戴漏气系数的试验方法(油雾法)GB 9251--88免费标准bzxz.net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N 11--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型号
3.1空气呼吸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11的规定。3.2空气呼吸器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R
标记示例: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参数(MPa)
气瓶容积参数(L)
产品特征代号(Z为正压式,K为空气)产品类别代号(H为呼吸器)
消防员个人装备代号
具气瓶容积6L,公称工作压力30MPa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型号为RHZK6/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1-17批准1996-10-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材料要求
GA 124—1996
4.1.1用于接触皮肤的材料,对皮肤应不产生有害影响,并可进行消毒和洗涤。4.1.2空气呼吸器的橡胶与塑料制品在一30℃~十60℃的环境中应能可靠地使用。4.2部件要求
4.2.1压力表
4.2.1.1压力表应符合GB1226的规定。4.2.1.2压力表必须具备指示气瓶最高充气压力及报警压力的刻度线。4.2.1.3压力表联接处应具有压力阻尼装置和压力表防尘装置。4.2.2导气管
导气管应符合GB1186和GB1189的规定。4.2.3气瓶
钢质气瓶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其他材质气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3性能要求
4.3.1输气管路气密性能
当气瓶压力不小于公称工作压力的90%,关闭气瓶瓶头阀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5min内的下降应不超过4MPa。试验按5.1进行。4.3.2全面罩性能
4.3.2.1按规定选配的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其视窗须使用透光性能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其漏气系数、实际有害空间、视野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项目
漏气系数,%
实际有害空间,mL
试验按5.2.1进行。
4.3.2.2呼气阀气密性能
总视野,%
双目视野,%
下方视野,(\)
要歡求
当减压至负1178Pa时,全面罩呼气阀45s内负压下降不大于588Pa。试验按5.2.2进行。4.3.2.3呼气阀通气阻力
当连续气流流量分别为30L/min和150L/min时,呼气阀的通气阻力应分别小于687Pa和1079Pa。试验按5.2.3进行。
4.3.3减压器性能
4.3.3.1减压器应配有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4.3.4的规定。4.3.3.2当气源压力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0%至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减压器膛室压力在设计值范围时,其最大输出流量应不低于300L/min,试验按5.3进行。4.3.4安全阀性能
4.3.4.1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小于设计值的最大值时,安全阀门应保证气密。4.3.4.2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在其设计值最大值的110%~170%范围内时,安全阀应开启,试验按5.40
进行。
4.3.5正压式空气供给阀
GA124—1996
4.3.5.1正压式空气供给阀(以下简称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在关闭状态下应保证气密。4.3.5.2气源通过减压器向供给阀供气,并按5.5.2.2进行试验时,供给阀空气输出端压力应在98Pa至588Pa之间。
4.3.5.3气源通过减压器向供给阀供气,并按5.5.2.3进行试验时,供给阀空气输出端压力应在0Pa以上。
4.3.5.4在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在其空气输出端抽吸空气,使该端负压绝对值小于980Pa时,进气阀门应自动开启。试验按5.5进行。4.3.6警报器性能
当气瓶储气压力下降至4~6MPa时,警报器应发出声响报警。试验按5.6进行。4.3.7重量
空气呼吸器整机重量应不大于14kg。试验按5.7进行。5试验方法
5.1输出管路气密性能试验
5.1.1试验装置:秒表。
5.1.2试验步骤
关闭空气呼吸器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开启瓶头阀,2min后再关闭瓶头阀,压力表在瓶头阀关闭后5min内的下降值应符合4.3.1的规定。5.2全面罩性能试验
5.2.1漏气系数、实际有害空间、视野三项性能试验分别按GB2891.6,GB2891.5和GB2891.4规定进行。
5.2.2呼气阀气密性能试验按GB2891.1规定进行。5.2.3呼气阀通气阻力试验
5.2.3.1试验装置
流量计;
水柱压力计。
5.2.3.2试验步骤
流量调节器
空气滤净器
流量计
呼气阀
水柱压力计
图1呼气阀通气阻力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装置的气密性。试验时,将受试呼气阀安装在试验面罩上,分别通入30L/min和150L/min的气流,此时水柱压力计的示值应符合4.3.2.3的规定。5.3减压器性能试验
5.3.1试验装置
空气气源,
气源压力表:0~45MPa;
压力表:0~1.2MPa
流量计:0~400L/min。
5.3.2试验步骤
压力表
GA 124--1996
藏压器
安全阀
图2减压器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压力表
益量计
开启气瓶瓶头阀,当气源压力表指示在公称工作压力10%至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减压器膛室压力为设计值时,记录减压器最大输出流量,其值应符合4.3.3的规定。5.4安全阀性能试验
5.4.1试验装置
空气气源;
减压器:其输出压力应符合安全阀性能试验的要求;压力表:0~2MPa。
压力表
5.4.2试验步骤
减压器
安全阀
图3安全阀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开启空气气源,当减压器膛室压力为设计值的最大值,检查安全阀是否气密。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在设计值的最大值的110%~170%范围内时,安全阀性能应符合4.3.4.2的规定。5.5正压式空气供给阀性能试验
5.5.1试验装置
流量计:0~400ml/min;
水柱压力计:0~1960Pa,内径3~~4mm,真空泵:空气最大抽吸流量大于300L/min定容腔体:有效容积0.8~1L;
减压器:本标准规定的减压器;压力表:应符合减压器输出压力的指示要求。压力表
5.5.2试验步骤
减压器
安全阀
供给阀
定容腔体
水柱压力计
图4正压式空气供给阀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流量计
真空藜
GA 124—1996
5.5.2.1在试验装置上安装供给阀,减压器和气源接通,气源压力控制在公称工作压力的10%至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开启气源,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符合4.3.5.1的规定。5.5.2.2打开供给阀并开启气源,在空气输出端用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气,同时测量供给阀输出端的压力,应符合4.3.5.2的规定。5.5.2.3打开供给阀并开启气源,在空气输出端用0L/min逐渐增加到20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气,同时测量供给阀输出端的压力,应符合4.3.5.3的规定。5.5.2.4当抽吸空气时,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灵活并自动地开启,此时供给阀输出端的负压绝对值应符合4.3.5.3的规定。
5.6警报器性能试验
将警报器与压力为4~6MPa的气源相连时,其警报器应发生响亮的哨音。5.7重量试验
空气呼吸器重量用重量衡器测定。重量衡器允差不大于50g,测定结果应符合4.3.7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空气呼吸器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由质检部门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按本标准第4.3.1、4.3.2.2、4.3.2.3、4.3.3、4.3.4、4.3.5、4.3.6和附录A的规定逐项进行。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6.2.1凡属下列情况之-,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a)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6个月以上产品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的产品经历一年或累计产量达1000具时;e)老产品转广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5具。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空气呼吸器的铭牌应有下列内容:a)名称、型号和商标;
b)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c)生产许可证、认证标志或批准文件的编号,d)出厂年月与生产批号;
e)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7.2包装
7.2.1应将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备件及工具随同产品装入包装箱中,并用防材料将空气呼吸器、备件及工具隔开,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松动和互相碰撞。7.2.2包装箱外应印有GB191规定的有关标记:a)“小心轻放”“怕湿”“向上”;b)发货站及制造厂名称;
c)产品型号、名称及数量,
d)毛重、净重;
e)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f)包装箱外形尺寸。
7.3运输
GA 124—1996
7.3.1空气呼吸器在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淋、曝晒及污染。7.3.2空气呼吸器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一起运送。7.4贮存
空气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的贮存室中存放,室内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产品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产品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A1性能要求
GA124-1996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钢质气瓶性能试验
A1.1每只气瓶采用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瓶体不得出现泄漏或明显变形。A1.2气瓶须在水压试验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能试验,气密性能试验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瓶体不得出现泄漏。
A1.3爆破试验
A1.3.1实际爆破压力不得小于下式的计算值:Ph
式中:P—爆破压力计算值,MPa;a
-瓶体材料热处理后的抗拉强度保证值,N/mm2;气瓶简体实测最小壁厚,mm;
气瓶简体外径,mm。
A1.3.2气瓶爆破后应无碎片。
A1.3.3瓶体主破口应塑性断裂,即断口边缘应有明显的剪切唇。A1.3.4实测屈服压力与爆破压力的比值,应与瓶体材料实测屈服压力与抗拉强度的比值相接近。A2试验方法
A2.1气瓶的水压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应符合GB9251的有关规定。A2.2气瓶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应符合GB12137的有关规定。A2.3.1气瓶按热处理顺序,每批取一只成品瓶进行水压爆破试验。A2.3.2对爆破试验的要求
a)试验管路中不得存有气体,
b)测试并作出压力-时间或压力-进水量曲线:c)测出从开始升压至气瓶爆破瞬间水的总输入量;d)升压速度不应超过0.5MPa/s。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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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6年10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本标推起草人:朱斌、傅捷、贡祥蕾、孙伟俊、李庆余。08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 124—1996
本标准规定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186--92压缩空气用橡胶软管(2.5MPa以下)GB 1189—81胶管外观质量
GB1226-76般压力表
GB2891.1--82过滤式防毒面具呼气阀气密性的试验方法GB2891.4-82过滤式防毒面具视野的试验方法GB2891.5--8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实际有害空间的试验方法GB2891.6一8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佩戴漏气系数的试验方法(油雾法)GB 9251--88免费标准bzxz.net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N 11--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型号
3.1空气呼吸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11的规定。3.2空气呼吸器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R
标记示例: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参数(MPa)
气瓶容积参数(L)
产品特征代号(Z为正压式,K为空气)产品类别代号(H为呼吸器)
消防员个人装备代号
具气瓶容积6L,公称工作压力30MPa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型号为RHZK6/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1-17批准1996-10-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材料要求
GA 124—1996
4.1.1用于接触皮肤的材料,对皮肤应不产生有害影响,并可进行消毒和洗涤。4.1.2空气呼吸器的橡胶与塑料制品在一30℃~十60℃的环境中应能可靠地使用。4.2部件要求
4.2.1压力表
4.2.1.1压力表应符合GB1226的规定。4.2.1.2压力表必须具备指示气瓶最高充气压力及报警压力的刻度线。4.2.1.3压力表联接处应具有压力阻尼装置和压力表防尘装置。4.2.2导气管
导气管应符合GB1186和GB1189的规定。4.2.3气瓶
钢质气瓶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其他材质气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3性能要求
4.3.1输气管路气密性能
当气瓶压力不小于公称工作压力的90%,关闭气瓶瓶头阀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5min内的下降应不超过4MPa。试验按5.1进行。4.3.2全面罩性能
4.3.2.1按规定选配的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其视窗须使用透光性能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其漏气系数、实际有害空间、视野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项目
漏气系数,%
实际有害空间,mL
试验按5.2.1进行。
4.3.2.2呼气阀气密性能
总视野,%
双目视野,%
下方视野,(\)
要歡求
当减压至负1178Pa时,全面罩呼气阀45s内负压下降不大于588Pa。试验按5.2.2进行。4.3.2.3呼气阀通气阻力
当连续气流流量分别为30L/min和150L/min时,呼气阀的通气阻力应分别小于687Pa和1079Pa。试验按5.2.3进行。
4.3.3减压器性能
4.3.3.1减压器应配有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4.3.4的规定。4.3.3.2当气源压力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0%至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减压器膛室压力在设计值范围时,其最大输出流量应不低于300L/min,试验按5.3进行。4.3.4安全阀性能
4.3.4.1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小于设计值的最大值时,安全阀门应保证气密。4.3.4.2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在其设计值最大值的110%~170%范围内时,安全阀应开启,试验按5.40
进行。
4.3.5正压式空气供给阀
GA124—1996
4.3.5.1正压式空气供给阀(以下简称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在关闭状态下应保证气密。4.3.5.2气源通过减压器向供给阀供气,并按5.5.2.2进行试验时,供给阀空气输出端压力应在98Pa至588Pa之间。
4.3.5.3气源通过减压器向供给阀供气,并按5.5.2.3进行试验时,供给阀空气输出端压力应在0Pa以上。
4.3.5.4在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在其空气输出端抽吸空气,使该端负压绝对值小于980Pa时,进气阀门应自动开启。试验按5.5进行。4.3.6警报器性能
当气瓶储气压力下降至4~6MPa时,警报器应发出声响报警。试验按5.6进行。4.3.7重量
空气呼吸器整机重量应不大于14kg。试验按5.7进行。5试验方法
5.1输出管路气密性能试验
5.1.1试验装置:秒表。
5.1.2试验步骤
关闭空气呼吸器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开启瓶头阀,2min后再关闭瓶头阀,压力表在瓶头阀关闭后5min内的下降值应符合4.3.1的规定。5.2全面罩性能试验
5.2.1漏气系数、实际有害空间、视野三项性能试验分别按GB2891.6,GB2891.5和GB2891.4规定进行。
5.2.2呼气阀气密性能试验按GB2891.1规定进行。5.2.3呼气阀通气阻力试验
5.2.3.1试验装置
流量计;
水柱压力计。
5.2.3.2试验步骤
流量调节器
空气滤净器
流量计
呼气阀
水柱压力计
图1呼气阀通气阻力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装置的气密性。试验时,将受试呼气阀安装在试验面罩上,分别通入30L/min和150L/min的气流,此时水柱压力计的示值应符合4.3.2.3的规定。5.3减压器性能试验
5.3.1试验装置
空气气源,
气源压力表:0~45MPa;
压力表:0~1.2MPa
流量计:0~400L/min。
5.3.2试验步骤
压力表
GA 124--1996
藏压器
安全阀
图2减压器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压力表
益量计
开启气瓶瓶头阀,当气源压力表指示在公称工作压力10%至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减压器膛室压力为设计值时,记录减压器最大输出流量,其值应符合4.3.3的规定。5.4安全阀性能试验
5.4.1试验装置
空气气源;
减压器:其输出压力应符合安全阀性能试验的要求;压力表:0~2MPa。
压力表
5.4.2试验步骤
减压器
安全阀
图3安全阀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开启空气气源,当减压器膛室压力为设计值的最大值,检查安全阀是否气密。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在设计值的最大值的110%~170%范围内时,安全阀性能应符合4.3.4.2的规定。5.5正压式空气供给阀性能试验
5.5.1试验装置
流量计:0~400ml/min;
水柱压力计:0~1960Pa,内径3~~4mm,真空泵:空气最大抽吸流量大于300L/min定容腔体:有效容积0.8~1L;
减压器:本标准规定的减压器;压力表:应符合减压器输出压力的指示要求。压力表
5.5.2试验步骤
减压器
安全阀
供给阀
定容腔体
水柱压力计
图4正压式空气供给阀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流量计
真空藜
GA 124—1996
5.5.2.1在试验装置上安装供给阀,减压器和气源接通,气源压力控制在公称工作压力的10%至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开启气源,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符合4.3.5.1的规定。5.5.2.2打开供给阀并开启气源,在空气输出端用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气,同时测量供给阀输出端的压力,应符合4.3.5.2的规定。5.5.2.3打开供给阀并开启气源,在空气输出端用0L/min逐渐增加到20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气,同时测量供给阀输出端的压力,应符合4.3.5.3的规定。5.5.2.4当抽吸空气时,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灵活并自动地开启,此时供给阀输出端的负压绝对值应符合4.3.5.3的规定。
5.6警报器性能试验
将警报器与压力为4~6MPa的气源相连时,其警报器应发生响亮的哨音。5.7重量试验
空气呼吸器重量用重量衡器测定。重量衡器允差不大于50g,测定结果应符合4.3.7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空气呼吸器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由质检部门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按本标准第4.3.1、4.3.2.2、4.3.2.3、4.3.3、4.3.4、4.3.5、4.3.6和附录A的规定逐项进行。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6.2.1凡属下列情况之-,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a)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6个月以上产品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的产品经历一年或累计产量达1000具时;e)老产品转广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5具。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空气呼吸器的铭牌应有下列内容:a)名称、型号和商标;
b)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c)生产许可证、认证标志或批准文件的编号,d)出厂年月与生产批号;
e)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7.2包装
7.2.1应将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备件及工具随同产品装入包装箱中,并用防材料将空气呼吸器、备件及工具隔开,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松动和互相碰撞。7.2.2包装箱外应印有GB191规定的有关标记:a)“小心轻放”“怕湿”“向上”;b)发货站及制造厂名称;
c)产品型号、名称及数量,
d)毛重、净重;
e)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f)包装箱外形尺寸。
7.3运输
GA 124—1996
7.3.1空气呼吸器在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淋、曝晒及污染。7.3.2空气呼吸器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一起运送。7.4贮存
空气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的贮存室中存放,室内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产品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产品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A1性能要求
GA124-1996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钢质气瓶性能试验
A1.1每只气瓶采用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瓶体不得出现泄漏或明显变形。A1.2气瓶须在水压试验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能试验,气密性能试验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瓶体不得出现泄漏。
A1.3爆破试验
A1.3.1实际爆破压力不得小于下式的计算值:Ph
式中:P—爆破压力计算值,MPa;a
-瓶体材料热处理后的抗拉强度保证值,N/mm2;气瓶简体实测最小壁厚,mm;
气瓶简体外径,mm。
A1.3.2气瓶爆破后应无碎片。
A1.3.3瓶体主破口应塑性断裂,即断口边缘应有明显的剪切唇。A1.3.4实测屈服压力与爆破压力的比值,应与瓶体材料实测屈服压力与抗拉强度的比值相接近。A2试验方法
A2.1气瓶的水压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应符合GB9251的有关规定。A2.2气瓶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应符合GB12137的有关规定。A2.3.1气瓶按热处理顺序,每批取一只成品瓶进行水压爆破试验。A2.3.2对爆破试验的要求
a)试验管路中不得存有气体,
b)测试并作出压力-时间或压力-进水量曲线:c)测出从开始升压至气瓶爆破瞬间水的总输入量;d)升压速度不应超过0.5MPa/s。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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