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 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4-10 13:24:39
  • WS/T827—2023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WS/T 827—2023

  • 标准名称:

    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

  • 标准类别:

    卫生行业标准(WS)

  • 英文名称:

    Generic standard in hygiene preparation and response for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emergency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3-8-28
  • 实施日期:

    2024-2-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zip .pdf

标准分类号

  • 国际标准分类:

    13.280
  • 中国标准分类:

    60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刘强、姜恩海、孙全富、袁龙、邢志伟、于程程、张春平、王彦、王守正、王雯
  • 起草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核工业四一七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 发布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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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核与放射卫生应急中控制公众受照的应急行动水平与响应行动、控制应急工作人员受照的指导值、事故应急中的医学响应行动、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和事故应急中的操作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的应急响应

本标准代替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本标准代替 GBZ/T 271-2016 本标准代替 GBZ/T 279-2017

行业分类卫生和社会工作


WS/T 827—2023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 GBZ 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271—2016《核或辐射

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准则》和 GBZ/T 279—2017《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与 GBZ 113—2006、

GBZ/T 271—2016 和 GBZ/T 279—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b)  增加了术语“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距离、操作干预水平、预期剂量、已受剂量、现存照射情

况和操作准则”(见 3.6、3.9、3.13、3.14、3.15、3.17 和 3.18); 

c)  删除了“应急响应准则体系”(见 GBZ/T 271—2016 的第 4 章); 

d)  增加了按照应急准备类别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应急响应行动的主要措施(见第 4 章); 

e)  删除了事故干预的决策与干预水平(见 GBZ 113—2006 的第 5 章); 

f)  增加了“应急准备”(见第 5 章)和“控制公众受照的应急行动水平与响应行动”(见第 6

章); 

g)  增加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对应急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监控、评价和记录。应急响应结

束时,应向有关工作人员通告他们所接受的剂量和可能带来的健康危险。”的内容(见第 7

章); 

h)  删除了事故的评价和监测、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见 GBZ 113—2006 的第 7 章,GBZ/T 

279—2017 的第 4 章); 

i)  增加了“核与放射应急中的医学响应行动”(见第 8 章); 

j)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应急准备类别”(见附录 A);  

k)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应急照射情况下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见 GBZ 113—2006

的附录 C); 

l)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减少确定性效应的一般准则”(见附录 D); 

m)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见 GBZ 113—2006 的附录 D); 

n)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降低随机性效应风险的一般准则”(见附录 E); 

o)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适用于食品、牛奶和饮用水等的一般准则”(见附录 F); 

p)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适用于车辆和设备等的一般准则”(见附录 G); 

q)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见 GBZ 113—2006 的附录 G); 

r)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现场测量的操作干预水平预置值”(见附录 K); 

s)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实验室样品分析和甲状腺监测的操作干预水平预置值”(见附录 L)。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

所、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核工业四一七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姜恩海、孙全富、袁龙、邢志伟、于程程、张春平、王彦、王守正、王

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113,1988 年首次发布为 GB 9662—1988,2002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 GBZ 113—2002,2006

II 



WS/T 827—2023 

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 GBZ 153—2002《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 153

—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6138—1995); 

——GBZ/T 271,2016 年首次发布; 

——GBZ/T 279,2017 年首次发布。 

 

III 



WS/T 827—2023 

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与放射卫生应急中控制公众受照的应急行动水平与响应行动、控制应急工作人员受

照的指导值、事故应急中的医学响应行动、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和事故应急中的操作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的应急响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 

GB/T 28236  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 166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T 21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55  核和辐射事故伤员分类方法和标识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62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WS/T 46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 

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WS/T 827—2023 

核事故  nuclear accident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其后果或潜在后果从防护

和安全的角度来看不容忽视。 

3.2  

放射事故  radiological accident 

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人员受到异

常照射的意外事件。 

3.3  

应急  emergency 

某种非常规情况,此时需要迅速采取行动,首要的是缓解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或环

境的危害或不利后果。由于核链式反应或链式反应产物的衰变产生的能量或辐射照射已造成或预计将造

成危害的应急称为核与放射应急。 

3.4  

预防性行动区 precautionary action zone;PAZ 

设施周围的特定区域。在该区域已做出安排,以便在万一发生核与放射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防护行

动,以减少场外产生严重确定性效应的危险。在这一区域范围内要根据设施当时的状况,在放射性物质

释放或发生照射之前或之后不久采取防护行动。 

3.5  

紧急防护行动计划区  urgent protective action planning zone;UPZ 

设施周围的特定区域,在该区域已作出安排,以便在万一发生核与放射紧急情况时按照有关安全标

准采取紧急防护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向场外扩散。这一区域内的防护行动要根据环境监测结果或根据

设施当时的状况加以实施。 

3.6  

应急计划区  emergency planning zone;EPZ 

为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或核设施周围建立的有应急计

划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包括预防性行动区和紧急防护行动计划区。 

3.7  

扩展计划距离  extended planning distance;EPD 

设施周围做好应急安排的区域,以便在宣布总体应急(场外应急)后进行监测,并在出现大量放射

性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内确定需要在场外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区域,从而有效地降低公众成员中的随机性

效应风险。 

3.8  

摄入和商品计划距离  Intake and commodity planning distance;ICPD 


WS/T 827—2023 

设施周围做好应急安排的区域,以便在宣布总体应急(场外应急)后采取有效应急响应行动。保护

公众免于摄入在大量放射性释放后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牛奶和饮用水,以及免于使用在大量放射性释

放后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之外的商品,以降低公众成员中的随机性效应风险。 

3.9  

应急计划距离  emergency planning distance;EPD 

设施周围做好有效采取预防性紧急防护行动、紧急防护行动和早期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的安

排,以实现应急响应目标的区域。包括扩展计划距离以及摄入和商品计划距离。 

3.10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执行旨在控制或缓解核与放射紧急情况对人员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和环境的影响所采取的

行动,可以为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提供基础。 

3.11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为应对核与放射紧急情况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计划,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

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3.12  

应急行动水平  emergency action level;EAL 

用于发现、识别和确定某个事件的应急等级的特定、预置而且应遵守的标准。 

3.13  

操作干预水平  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OIL 

由仪器测量或通过实验室分析确定的并与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相一致的导出水平。通常可表示为剂

量率或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空气的时间积分浓度,地面或表面浓度,或环境、食物或水样中放

射性核素的浓度。 

3.14  

预期剂量  projected dose 

发生核与放射应急时,若不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预期会接受到的辐射剂量。 

3.15  

已受剂量  received dose 

发生核与放射应急时,在采取或未采取防护行动情况下,实际接受到的辐射剂量。 

3.16  

应急照射情况  emergency exposure situation 


WS/T 827—2023 

由于事故、恶意行为或任何其他意外事件的结果所引起的照射情况。这种照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

动,以避免或减轻不利后果。只有通过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才能减少应急照射。 

3.17  

现存照射情况  existing exposure situation 

在需要作出采取控制措施的决定时已经存在的照射情况。包括应控制的天然本底辐射照射;过去未

接受监管控制的实践产生的残留放射性物质所致的照射;以及在宣布紧急情况结束后核与放射紧急情况

产生的残留放射性物质所致的照射。 

3.18  

操作准则  operational criteria 

在核与放射应急情况下决策应用的可测量或可观测的值,包括应急行动水平、特殊观测值以及其他

情景条件指标。 

 

4 总则 

4.1 核与放射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以下简称应急计划)制定和响应行动应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并根

据源项信息、规模和场景特征,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应急准备类别制定应急计划。 

4.2 应急计划中应急响应行动的主要措施见本标准附录 B。 

4.3 应急计划依据事故发生时的主导情况而实施。应根据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预计情景实施,不

能推迟到根据释放开始后的测量结果来实施。 

4.4 若应急行动需要对应急计划距离内的公众成员所受到的照射进行事故剂量重建和评价,应进行相

应的剂量重建和评价。将有关的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及其修改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记录和保存。 

4.5 如果评价结果表明,继续实施防护行动已不再是正当的,则应停止所实施的防护行动。 

4.6 采取任何一种防护对策时,根据其利益、风险和代价进行最优化的判断和权衡,避免采取得不偿

失的应急措施。 

4.7 在对应急计划距离内的公众进行剂量评价时,不仅要评价公众成员受照的剂量水平,也要评价在

人群中导致有害健康的总效应。应急照射情况下使用的剂量学量见本标准附录 C。 

5 应急准备 

根据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船舶动力核反应堆、工业辐照设施、医疗照射设施和可能引起核与放

射应急的活动等不同情况,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应急准备类别制定应急计划。 

6 控制公众受照的应急行动水平与响应行动 

6.1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采取防护措施,限制个人的受照剂

量,使之低于可引起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减少确定性效应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D。 

6.2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为合理地减少随机性效应的风险,应采取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在能够安

全采取这种行动的情况下),减少随机性效应风险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E。 

6.3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应采取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以降低由于摄入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品、牛



WS/T 827—2023 

奶和饮用水以及使用其他商品所引起的随机性效应风险,合理地减少其风险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F。 

6.4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适用于车辆、设备和其他物项的旨在降低随机性效应风险,合理地减少其风险

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G。 

6.5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向现存照射情况转换中需要在充分考虑非放射性后果的情况下,限制食品和其

他商品国际贸易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H。 

7 控制应急工作人员受照的指导值 

7.1 对可能参与实施应急响应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演练,未通过技术培训和演练的

人员均不能参与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7.2 除下列情况外,应急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应按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 

a) 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伤害; 

b) 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 

c) 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的情况。 

7.3 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应急工作人员在应急响应中受照,限制应急工作人员受照的指导值见本标准

附录 I。 

7.4 应急工作人员在参与救援工作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内、外照射和表面污染。 

7.5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对应急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监控、评价和记录。应急响应结束时,应向

有关工作人员通告他们所接受的剂量和可能带来的健康危险。 

7.6 一旦应急响应阶段结束,从事恢复工作(如工厂和建筑物修复、废物处置或厂区及周围地区去污

等)的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按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 

7.7 工作人员在应急照射情况下接受的剂量只要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不应拒绝他们事后再从事伴有

职业照射的工作;如超过个人剂量限值或受照的应急工作人员自己提出要求时,在事后再从事伴有职业

照射的工作之前,要进行是否能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学咨询。 

8 核与放射应急中的医学响应行动 

8.1 人员出现放射损伤临床症状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响应行动。 

8.2 建立核与放射应急的现场医学应急响应区,现场响应区的设置见 WS/T 467。 

8.3 在医学应急响应区进行检伤分类,其具体方法见 GBZ/T 255。  

8.4 γ、X和中子外照射全身受照时,剂量估算方法见GBZ/T 244、GBZ/T 261、GBZ/T 301和GB/T 28236;

对皮肤和眼晶状体局部受照,其剂量估算宜采用 GBZ/T 244 和 GBZ/T 301 推荐的方法;内照射事故受

照人员的剂量估算见 GB/T 16148 和 GBZ 129,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医学处理见 WS/T 583。 

8.5 根据事故的性质、受照的不同剂量水平、不同病程,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和治疗措施。在应急救治

中首先处理危及生命的外伤、出血和休克等,对估计受外照射剂量较大的伤员尽早给予合适的辐射损伤

防治药物。 

8.6 对内污染可能超过应急行动水平或伤口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伤员,应权衡利弊,进行阻吸收和促排

治疗时要防止可能给机体带来的毒副作用;体表、鼻腔、口腔污染的伤员尽早去污;伤员的放射性污染

监测和去污见 GBZ 166、GBZ/T 216 和 WS/T 467。 

8.7 对需要后送运输的受照人员,尽快组织运送,伤员运送程序见 WS/T 467。 

8.8 医院内的医学应急响应程序见 WS/T 467。 


WS/T 827—2023 

9 核与放射应急中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 

9.1 一般原则 

9.1.1 对核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救治采取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各级医学应急救治组织放射性疾病诊

断和医学处理时,可依据 GB/T 18199、GBZ 96、GBZ 102、GBZ 103、GBZ 104、GBZ 106、GBZ/T 216

进行。 

9.1.2 对事故受照人员逐个登记并建立档案,进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见 GBZ/T 163。 

9.2 外照射受照人员 

对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见 GBZ l04 和 GBZ/T 217;对放冲复合伤或放烧复合伤病

人的诊断和治疗见 GBZ 102 和 GBZ 103;对过量照射人员的检查和处理见 GBZ 215。 

9.3 内照射受照人员 

对内照射放射病的诊断和治疗见 GBZ 96。 

9.4 皮肤损伤的救治 

9.4.1 皮肤受照剂量的估算结合物理检测和临床表现,综合评估。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或放射性核

素皮肤污染所致皮肤剂量的估算见 GBZ/T 244 和 GBZ/T 261。 

9.4.2 对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见 GBZ 106。 

9.5 心理救助 

心理救助的处理见 GBZ/T 262。 

10 操作准则 

10.1 操作准则的制定 

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建立操作准则(可测量的预置值和观察值),供采取不同防护措施和其他响应

措施时应用。若应急情况与该操作准则不一致,则重新计算该操作准则,并在应急计划阶段根据实际情

况重新给出计算方法。 

10.2 操作准则的依据 

制定操作准则的依据见本标准附录J。 

10.3 操作干预水平的设置 

10.3.1 现场监测操作干预水平用于指导应急现场监测,其值应预先设置,具体设置方法见本标准附录

K。 

10.3.2 为指导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实验室样品分析和甲状腺监测,应进行相应的操作干预水平的预设

置,具体设置方法见本标准附录 L。 



  WS/T 827—2023 

附 录 A 

(规范性) 

应急准备类别 

表A.1中所列五个应急准备类别,是为适用应急响应安全要求的分级方案以及为制定普遍正当和优

化的核与放射应急准备与响应安排所提供的依据。  

表A.1 应急准备类别 

类别 说明 

核电厂等设施。对于这类设施,如果发生场内事件a,b(包括设计中没有考虑的事件c),即可能导致发生将有

1 必要采取预防性紧急防护行动、紧急防护行动或早期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的场外严重确定性效应,以便

实现国际标准规定的应急响应目标d;或对于这类设施,类似设施中曾发生过此类事件。  

研究堆和船舶动力核反应堆等设施。对于这类设施,如果发生场内事件a,b,即可能导致场外人们受到将有必要

采取紧急防护行动或早期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的剂量,以便实现国际标准规定的应急响应目标d;或对于

类似设施中曾发生过此类事件。2类(与1类不同)不包括如果发生场内事件(包括设计中没有考虑的事件)

即可能在场外引起严重确定性效应的设施或类似设施中曾发生过此类事件的设施。  

工业辐照设施或一些医疗照射设施等。对于这类设施,如果发生场内事件b,即可能有必要在场内采取防护行

动和其他响应行动,以便实现国际标准规定的应急响应目标d;或对于这类设施,类似设施中曾发生过此类事

件。3类(与2类不同)不包括如果发生事件即可能有必要在场外采取紧急防护行动或早期防护行动的设施或

类似设施中曾发生过此类事件的设施。  

可能引起核与放射应急的活动和行为。这些活动和行为可能需要在未预见到的场所采取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

行动,以便实现国际标准规定的应急响应目标d。这些活动和行为包括: 

a) 核材料或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以及涉及可移动危险源如工业射线照相源、核动力卫星或放射性同位素

热电发生器的其他经批准的活动; 

e。这一类别还包括: 

b) 危险源的盗窃和放射性散布装置或辐射照射装置的使用

1) 检测到来源不明的辐射水平升高或带污染的商品; 

2) 发现辐射照射所致临床症状; 

3) 另一国的核与放射应急引起的不属于 5 类的跨国紧急情况。4 类表示适用于所有国家和管辖区

的危害水平。  

5 一国中针对设在另一国属于1类和2类中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和应急计划距离f 范围内的区域。  

注:本表资料来源于参考文献[2]。 

a  涉及从场内某个位置产生的放射性物质向大气或水中释放或外照射(如,由于丧失屏蔽或某个临界事件所致)

的场内事件。  

b  这类事件包括核安保事件。  

c  包括超设计基准事故并酌情包括超设计扩展工况的工况。    

d  见本标准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一般准则中的应急响应目标。  

e  放射性散布装置是利用常规爆炸物或其他方式散布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辐射照射装置是旨在将公众成员故意暴

露于辐射之下的带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它们可能是经过制造、改造或临时制作的装置。  

f  就1类或2类所列设施而言,应作出安排,以便根据分级方案和防护战略决定并采取场外紧急防护行动、早期防

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从而实现应急响应的目标。 

 


AA    WS/T 827—2023 

附 录 B 

(资料性) 

应急响应行动的主要措施 

B.1  隐蔽 

人员隐蔽于室内,可使来自放射性烟云的外照射剂量减少到室外的1/2~1/10。关闭门窗和通风系

统就可减少因吸入放射性核素污染所致的剂量,隐蔽也可降低由沉降于地面时放射性核素所致的外照射

剂量,一般预计可降低到无隐蔽措施的1/5~1/10。上述减弱系数要视建筑物类型及人员所处位置而定。 

B.2  个人防护 

空气中有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情况下,可用简易法进行呼吸道防护,例如用手帕、毛巾等织物捂住口

鼻,可使吸入的放射性核素所致剂量减少到防护前的1/10。防护效果与粒子大小、防护材料特点及防护

物(如口罩)周围的泄漏情况等有关。体表防护可用日常服装,包括帽子、头巾、雨衣、手套和靴子等。 

B.3  服用稳定性碘 

碘化钾(KI)或碘酸钾(KIO3)可以减少放射性碘同位素进入甲状腺。一次服用100 mg碘(相当于

130 mg KI或170 mg KIO3)。服碘时间对防护效果有明显影响,在摄入放射性碘前或摄入后立即给药效

果最好;摄入后6 h给药,可使甲状腺剂量减少约50%;摄入后12 h给药,预期防护效果很小;摄入后24 

h后给药已基本无效。 

B.4  撤离 

撤离是最有效的防护对策,可使人们避免或减少受到来自各种途径的照射。对事故后的人员撤离应

采取周密的计划。在事先制定应急计划时,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事故大小和特点,撤离人员的多少

及其具体情况,可利用的道路、运输工具和所需时间,可利用的收容中心、地点、设施、气象条件等。 

B.5  避迁 

与撤离的区别主要是采取行动的时间长短不同,如果照射剂量水平没有高到需及时撤离,但长时间

照射的累积剂量又较大,此时就可能需要有控制地将人群从受污染地区避迁。这种对策可避免人们遭受

已沉降的放射性核素的持续照射。避迁不像撤离时那样紧急,居民的迁移可预先周密地计划和控制,故

风险一般较撤离时小。 

B.6  食品饮水控制  

事故发生后,越早将奶牛和其他肉食用的牲畜撤离受污染的牧场,并喂以未污染的饲料,牛奶及其

他肉食品的污染水平就越低,人们可能接受的照射剂量就越小。受污染的食物(牛奶、水果、蔬菜、谷

物等)可采用加工、洗消、去皮等方法除污染,也可在低温下保存,待短寿命的放射性核素自行衰变,

以达到可食用的水平。 



WS/T 827—2023 

B.7  控制出入 

采取此对策可减少放射性核素由污染区向外扩散,并避免进入污染区而受照射。其主要困难在于长

时间控制出入后,人们会急着要离开或返回自己家中,以便照料生产或由封锁区运出货物、产品等。 

B.8  人员除污染 

应对已受到或可疑受到污染的人员除污染。其方法简单,但不要因为人员除污染而延误撤离或避迁。 

B.9  地区除污染 

对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地区消除污染。道路和建筑物表面可用水冲或真空抽吸法。设备可用水和适

当的清洗剂清洗,耕种的农田和牧场可去掉表层土并移往贮存点埋藏,也可深耕而使受污染的表层移向

深层。 

B.10  医学处理 

事故对工作人员和公众造成危害时,需进行医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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