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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17 16:53:23
- CNAS-RI01:2015
- 现行
标准号:
CNAS-RI01:2015
标准名称: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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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CNAS-RI01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RulesfortheAccreditationof
Inspection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认可条件.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bZxz.net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3监督评审
5.4复评审
6申请受理要求
7认可评审的要求
8对多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9认可变更的要求
9.1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变更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10.1暂停认可
10.2恢复认可..
10.3撤销认可.
10.4注销认可
11权利和义务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2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015年10月01日发布
....14
第1页共20页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第2页共20页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O1)制定。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1年第1次修订,2014年第2次修订,本次为第3次修订。
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1范围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第3页共20页
本规则是CNAS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JO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2
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CNAS-R03
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O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3.2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3.3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3.4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3.6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3.7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CNAS-RL02)
第4页共20页
3.8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3.9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3.10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3.11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2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3.13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4检验机构关键活动:指检验机构政策制定、检验过程或程序的建立、检验员的初始选择、合同评审、检验活动策划、检验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3.15检验机构关键场所:除主要办公室或总部外,还包括检验机构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
3.16多场所检验机构:同一个法人实体(集团)下具有多个关键场所的检验机构。注:检验活动可以在多个地点实施,只有符合3.15要求地点的检验机构才是多场所检验机构。4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认可。CNAS仅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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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RulesfortheAccreditationof
Inspection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认可条件.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bZxz.net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3监督评审
5.4复评审
6申请受理要求
7认可评审的要求
8对多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9认可变更的要求
9.1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变更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10.1暂停认可
10.2恢复认可..
10.3撤销认可.
10.4注销认可
11权利和义务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2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015年10月01日发布
....14
第1页共20页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第2页共20页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O1)制定。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1年第1次修订,2014年第2次修订,本次为第3次修订。
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1范围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第3页共20页
本规则是CNAS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JO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2
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CNAS-R03
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O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3.2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3.3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3.4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3.6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3.7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5
(CNAS-RL02)
第4页共20页
3.8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3.9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3.10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3.11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2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3.13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4检验机构关键活动:指检验机构政策制定、检验过程或程序的建立、检验员的初始选择、合同评审、检验活动策划、检验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3.15检验机构关键场所:除主要办公室或总部外,还包括检验机构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
3.16多场所检验机构:同一个法人实体(集团)下具有多个关键场所的检验机构。注:检验活动可以在多个地点实施,只有符合3.15要求地点的检验机构才是多场所检验机构。4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认可。CNAS仅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2015年10月01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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