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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计量标准(JJ)】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06:28:49
- JJF1070-2000
- 已作废
标准号:
JJF 1070-2000
标准名称: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
国家计量标准(JJ)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2000-07-03 -
实施日期:
2000-09-01 -
作废日期:
2006-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68.64 KB
替代情况:
被JJF 1070-2005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一2000TheRulesofMetrologicalInspectionforNetContentofPrepackagedCommoditywithFixedContent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07月03日批准,并自2000年09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参加起草单位: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本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红兵(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伟(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栾广文(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参加起草人:
白文中(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赵琳(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1适用范围
本规则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实施计量检验过程中的抽样、检验及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注:
为叙述方便,本规则对定量包装产品、商品统称为定量包装商品,简称商品。2
计量检验的商品,应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商品,或流通领域销售的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计量检验时一般不考虑商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净含量的变化。对水分流失和易挥发非密封的商3
品,如肥皂、香皂等,不在流通领域抽样检验,应在生产企业抽样检验。4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2引用文献
本规则引用下列文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宣贯手册》中国计量出版社,1996年版GB/T2828一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度及抽样表》GB10111-1988《利用随机数殷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OIML国际建议第87号》OIML1989年英文版《NIST133号手册》及其附录四,NIST1994年英文版使用本规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3术语、符号
3.1术语
3.1.1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3.1.2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注:净含量即商品内容物的量。计量检验时,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计入净含量。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叉子等不计入净含量。3.1.3计量检验
按规定的抽样方案从批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商品,测定净含量,并判断其是否合格的全过程。
3.1.4单位商品
实施计量检验的基本商品。
注:基本商品是指商品中标注净含量的最小包装单位,3.1.5检验批(简称批)
为实施计量检验汇集起来的、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具有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同种单位商品的全体。3.1.6批量
批中所包含的单位商品数。
3.1.7样本单位
从批中抽取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3.1.8样本
样本单位的全体。
3.1.9:样本量
样本中所包含的样本单位数。
3.1.10偏差
是指样本单位的净含量与其标注净含量之差。3.1.11平均偏差
各样本单位偏差的算术平均值。3.1.12样本单位负偏差(单件负偏差)是指样本单位净含量的偏差为小于零的值。3.1.13最大允许负偏差(规定计量负偏差)样本单位负偏差的最大允许值
3.1.14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单件超出负偏差件数)作出批通过或合格判定时,样本单位负偏差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的最多件数。3.1.15皮重
除去样本单位的内容物后,所有包装材料和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的重量。
3.1.16总重
指样本单位的内容物与其皮的重量之和。3.1.17皮重抽样数
从样本中抽取的,用以测定皮重的件数。2
3.1.18皮重极差
指各样本单位皮重相互之差的最大值。3.2符号
N:批量。
n:样本量(抽样件数)。
MAV:单件最大允许负偏差(规定计量负偏差)。A。: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ni:皮重抽样数。
△Q:平均偏差。
Qo:标注净含量。
Q:净含量。
4检验程序
实施计量检验的程序如下:
1)确定检验批;
2)检索抽样方案;
3)抽取样本;
4)检验样本;
5)判断检验批是否合格。
检验实施的准备
批的确定
检验批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生产企业商品包装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在相同生产条件下,1h包装的单位商品a
数量:
在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及零售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同一抽样地点的相b)
同单位商品数量的总和。
抽样方案的检索
根据批量按表1检索抽样方案,确定样本量。表1抽样方案表
批量N
11~250
样本量n
注:本抽样方案表,置信度为95%。5.3样本的抽取
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A。0
样本应在批中随机抽取。对于确定的批所选择的抽样方法,应是每一单位商品都存在被抽取的可能。
根据不同的抽样地点和批量,分为等距抽样、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等3种方法。注:
包装物有破损、污染等可能影响计量检验结果缺陷的商品不能作为样本单位。2
样本抽取后,应对各样本单位编号,以备检验。a)等距抽样
等距抽样适用于在生产企业的商品生产包装现场抽样。3
抽样方法是按一定单位商品数为规定间隔进行抽取,抽样间隔应按批量和样本量确定。如果相同商品有多个生产线,应使抽样点随机或均匀分布在各个生产线上。b)分层抽样
分层抽样适用于生产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仓库抽样。抽样方法是先将检验批的N个单位商品按某一几何形状分为k层,每层含N个单位商品:然后,分别从每层随机抽取n:个样本单位,构成样本量为n的样本。即:
n=ni·k
如果按仓库内商品自然码放的垛、堆进行抽样(分为k层),可用公式(2)确定每层应抽的样本单位数(n)。
n;=n/k=nN;/N
在抽样分层时应保证n≥k,且n≥1的整数。每层抽取样本单位n.时,可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c)随机抽样
随机抽样适用于商品零售现场抽样。抽样方法是把批中的单位商品按自然数从“1”开始顺序编号,然后用随机数殷子获得的随机数对号抽取。
注1:随机数殷子及其使用方法:随机数般子是均勾材料制成的正20面体,各面上刻有0~9的数字各2个。根据需要选取一定般子数m,规定每种颜色的子所代表的位数。例如,选用红、黄、蓝3种颜色的殷子,规定红色般子出现的数字表示百位数,黄色般子出现的数字表示十位数,蓝色般子出现的数字表示个位数。特别规定,所有m个般子的数字均为0时,表示10殷子数次幂,即10m。将所有殷子放入盒中,拿去泡沫塑料垫,将盒盖向下,水平地摇动盒子,使般子充分旋转。然后,打开盒子,读出般子表示的随机数注2:读取随机数的方法:
根据表2列的批量N选定般子数。然后读取随机数,如般子表示的随机数≤N,则随机数就取其值若随机数>N,则舍弃不用,另行重摇。重复上述过程,直到取得n个不同的随机数为止。注3:随机抽样的具体方法,参见GB10111-1988《利用随机数般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表2
批量N
1≤N≤10
11≤N≤100
101≤N≤1000
5.4计量器具的选择
般子个数
对于确定的样本,在实施检验时不论采用何种检验方法,所用的计量器具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b)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验商品最大允许负偏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c)有效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5.5测定皮重的抽样
5.5.1样本量为10件以上(含10件)的抽样此类样本可按表3确定的方案抽样。表3测定皮重抽样方案
比值(R/R)
测定皮重抽样数(n)
11≤n≤29
0.2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5.01~6.00
6.01~7.00
7.01~8.00
8.01~9.00
9.01~10.00
10.01~11.00
n=nXR/R
n=n×R/R。
n=nXR/R
n=n×R/R
n=n×R/R
n=nxR/R
n=nxR/R
注:计算n值时应按4舍5入取整数,且当n=nXR,/R。<2时,取n=2使用表3的步骤和要求是:
n=n×R/R
n=nXR/R。
n=nXR/R。
n=nXR/R。
n=n×R/R。
n=n×R/R。
n=n×R/R
n=nXR/R
n=nXR/R
n=nXR/R
n=nXR/R
n=n×R/R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2件,测定其净含量重量之差(R)和其皮重之差(R)。a
以R。R,的比值为索引,从表3中查出或计算出测定皮重的抽样数(n),该抽样数b)
包括步骤a)中已抽取的2件样本单位。对于查出的皮重抽样数n≥5时,还应根据测得的前5件皮重极差再作判断:c
1)若皮重极差大于MAV的1/3,则应测定全部样本量的皮重;2)若皮重极差小于MAV的1/10,则可减少抽样数到已抽取皮重极差的5件:若皮重极差大于或等于MAV的1/10,且小于或等于MAV的1/3时,则抽样3)
数即为查出数或计算数。
5.5.2样本量为10件以下(含10件)的抽样a)样本量为1~2件时,按样本量抽取;b)样本量为3~10件时,应参照表3中样本量n=10的抽样方案抽样:当n≤n时,抽样数为样本量n。
6检验的实施
以质量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6.1
6.1.1一般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6.1.1.1使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奶粉、糖果、饼干、粮食等一般性商品。6.1.1.2测量设备
秤或天平:应符合5.4的规定。
6.1.1.3检验步骤
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a)
测皮重:逐个称量用于测定皮重样本单位的皮重。若测定皮重的件数小于样本量,b)
则应计算其皮重的算术平均值,以此值作为样本的皮重。注:测量皮重时应将包装物品上的残留物除净、擦干。6.1.1.4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计算净含量、偏差、平均偏差等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净含量(Q)=总重一皮重
偏差=净含量(Q:)一标注净含量(Q。)平均偏差△Q=
(0,-2)
(4)
b)填写检验报告:使用附录A给出的检验报告,按报告表列出的项目准确填写,填5
写可随着检验程序和步骤的实施同步进行,最后按第7章的规定给出检验结论。6.1.2冷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6.1.2.1干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干冻商品是指不加水直接冷冻的商品。如:冻饺子、汤圆、冰糕等。这类商品的计量检验同6.1.1。
6.1.2.2水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a)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加水后冷冻贮存的商品。如:水冻对虾,水冻鱼等。b)测量设备
1)秤:应符合5.4的规定。
2)备
解冻容器:容积不小于解冻样单位体积的4倍,其底部必须设有进水口。带盖网箱:容积大于解冻样本单位的体积,用不锈钢丝编制,网的孔径一般等于3)
或大于2mm,且不使解冻商品漏失。导管:普通水胶管,胶管直径能与容器进水口可靠连接4)
5)温度计:测量范围0~50℃,分度值≤1℃。检验步骤
1)解冻:先将样本单位拆除包装放入预先称重的带盖网箱中,再将盛有样本的网箱放入解冻容器;然后将解冻用水(清洁淡水)通过接入容器底部进水口的导管,加入到解冻容器,保持适当流速的常流水,并使水由解冻容器的上部溢出(勿使样本露出水面),同时用温度计测量,并控制水温保持在10~25℃之间,待样本不断解冻至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够分离为止。2)控水:将解冻后的样本连同网箱从容器中提出,倾斜放置控水至1min内滴出的水少于3滴。控水时不得挤压样本。3)称固形物和网箱的重:将控水后的样本单位固形物和网箱一并称重。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6)净含量=(固形物和网箱的重量)一网箱重量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2)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注1:冷冻商品是指在低于0℃以下生产贮存的凝固商品。注2:水冻商品包括镀冰衣商品。注3:检验时,冷冻商品内部固有的合理含水量,不在解冻、控水之列,应予保留。6.1.3固、液两相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6.1.3.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罐头等固、液两相的商品。6.1.3.2测量设备
a)秤或天平、量筒:应符合5.4的规定。(6)
b)圆筛:用直径为1mm不锈钢丝织成,其孔径大于等于(2.8×2.8)mm,且不使商品固形物漏失
温度计:测量范围为0~100℃,分度值≤2℃。d)其他:加热水浴箱、漏斗等应满足检验要求。6.1.3.3检验步骤
a)常温分离固、液相商品的检验步骤此类商品包括蔬菜、水果罐头等。其检验步骤是:1)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2)测皮重:同6.1.1.3第b)步,可与第4)步同步进行:3)测筛重:将沥液用的圆筛称重:6
4)沥液分离固液两相:将样本单位内容倾倒在圆筛上,不搅动产品,倾斜筛子沥液2min:
5)测筛和固形物重:将沥液后的固形物和圆筛一并称重。b)加热分离固、液商品的检验步骤此类商品包括肉、禽及水产罐头等。其检验步骤是:1)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量;2)测皮重:同6.1.1.3第b)步。需将样本加热后打开包装测定,可与第4)步同步进行3)测筛重:将沥液用的圆筛称重;4)沥液分离固液两相:先将样本单位在(50土5)℃的水浴中(用温度计控制)加热10~20min,待其凝固的汤汁融化,然后开罐,将内容物倾倒在圆筛上,圆筛下方配接漏斗,架于容量适合的量筒上,不搅动产品,倾斜筛子沥液3min。5)
测筛子和固形物重:将沥液后的固形物和圆筛一并称重。测定液态物的油重:将量筒收集的液态物静止5min,待油与汤汁分为两层,量取6)
油层的体积,此体积乘以油的密度即为油层的重量(一般油的密度取0.9g/cm)。6.1.3.4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样本单位固、液两相的净含量、固形物的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固、液两相净含量一总重一皮重*(7)
常温检验固形物净含量(重量)=(固形物和筛)重一筛重....*(8)加热检验固形物净含量(重量)=(固形物和筛)重一筛重十油重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填写检验报告:使用附录B:要求同6.1.1.4第b)步。6.2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注: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其商品均为20℃条件下的体积。6.2.1绝对体积法
6.2.1.1使用范围
本方法使用于流动性好,不挂壁的液体商品。如:矿泉水、白酒等。6.2.1.2测量设备
量筒应符合5.4的规定,且量筒容量应不大于样本单位标注净含量的4倍。6.2.1.3检验步骤
将样本单位内容物倒入量筒中。要求倾倒时内容物不得向筒外飞溅,且达到内容物a)
在3min内滴出量小于1滴为止。
保持量筒垂直,并使液面与视线平齐,按液面的弯月面下缘读取示值。该示值即为b)
本样本单位的净含量。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同6.1.1.4。
6.2.2容量比较法
6.2.2.1使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使用透明包装,有平滑面的液体商品。如:瓶装食用油、酒等。6.2.2.2测量设备
a)容量瓶、量筒、滴定管、分度吸管、深度计:应符合5.4的规定:b)温度计:测量范围为0~50℃,分度值≤0.2℃;c)划线用具:应尽量尖锐,减少划线误差。6.2.2.3检验步骤
a)将样本、检验用水置于20℃恒温;b)将样本单位置于水平位置,然后在其液面的弯月面下缘划线或使用深度计测量液面的高度;
c)将包装容器倒空,并洗净、擦干;Φ)使用容量瓶、量筒、滴定管或分度吸管向包装容器注入恒定温度的水至划线或深度计探头位置,然后读取所使用量器加入水的体积示值,该体积即为样本单位的净含量。
6.2.2.4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同6.1.1.4。
6.2.3密度法
6.2.3.1使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能均匀混合的液体商品。如:牛奶、食用油等。6.2.3.2测量设备
天平、电子秤、容量瓶、温度计:符合5.4的规定。6.2.3.3检验步骤
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测皮重:同6.1.1.3第b)步;
测密度:
1)取一容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容量瓶,称出其清洁、干燥状态下的重量。2)将样本及容量瓶置于(20土2)℃恒温,然后将内容物按容量瓶的标称容量(标线处)注入其中(如内容物需摇匀可在包装打开前完成),称出容量瓶和其内容物的重量。
3)以容量瓶和其内容物的重量减容量瓶重,即视为20℃下标称容量的商品重;再以此重除以容量瓶的标称容量(体积),即得到本次测定的样本单位密度。其计算公式如(10)
样本单位密度三(容量瓶和其内容物重一容量瓶重)/容量瓶标称容量(体积)(10)
4)上述密度测量进行3次,取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净含量的计算密度。www.bzxz.net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1):净含量=(总重一皮重)/密度
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2.4比重法
6.2.4.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较粘稠的商品。如:洗发露、浴液等。6.2.4.2测量设备
电子秤或天平、密度杯:应符合5.4的规定。6.2.4.3检验步骤
a)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b)测皮重:同6.1.1.3第b)步;测比重:
.. (11)
1)先将样本单位和密度杯(其容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在(20土2)℃下恒温,并测密度杯重量:再将样本单位内容物(如内容物需摇勾可在打开包装前完成)注满密度杯,称出密度杯和其内容物的重量,该重量减去密度杯重,即视为20℃下定量体积的商品重。
2)以步骤1)相同的方法测得20℃同体积水的重量。3)根据步骤1)和2)的检测数据,计算本次测定的样本单位比重。其计算公式如(12):样本单位比重定量体积内容物重/定量体积水重…………………(12)8
4)上述比重测量进行3次,取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净含量的计算比重。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3):净含量=(总重一皮重)/(样本单位比重×20℃水密度)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2.5加压加气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13)
此类商品由于在液体内容物中有气压,在开封时会产生气泡。如:啤酒、可乐等。因此,在检验前需加少量消泡剂,待气泡消除后实施检验。实施检验时可根据商品的物理特性,选择6.2.1,6.2.2,6.2.3,6.2.4中给出的适当方法即可。
6.2.6常压下体积显著膨胀或气化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此类商品在常压下体积显著膨胀或气化,且易燃易爆。如:卡式炉液化气、打火机水、摩丝等。因此,计量检验时应选择在生产企业进行,利用生产企业的特殊检验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得到检验批的密度或比重,然后选择6.2.2,6.2.3,6.2.4中给出的适当方法即可。6.3以长度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6.3.1仪器法
6.3.1.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一般长度类商品。如:电线、电缆等6.3.1.2测量设备
专用长度检测仪器(计米器):其滚轮直径、计数器准确度等影响检测的主要参数应检定合格,并应符合5.4的规定。计算样本单位总长度时,所用数据以检定证书为准。6.3.1.3检验步骤
将样本单位夹入仪器的两拖动滚轮中,调整两滚轮之间的间距,使样本在滚轮之间a)
作无滑动运动,由样本拖动滚轮旋转;调整仪器使其计数器归零:
开动仪器,由收线器(或收线轮)拖动样本前移,计数器自动记录滚轮的转动圈数,c
当样本被拖动到尽头的瞬间,迅速读取计数器记录的圈数。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报告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4):净含量(样本单位长度)=直径×π×转动圈数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3.2称量法
6.3.2.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在全长范围内重量均匀分布的商品。6.3.2.2测量设备
a)钢直尺、电子天平或电子秤:应符合5.4的规定:b)拉力码、剪切设备:应满足检验要求。检验步骤
称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重量(不含样本单位包装物):...........
拉直:用拉力码将样本单位的头、中、尾3部分长度分段拉直。.....(14)
定量截断并称重:用钢直尺和剪切设备在样本单位的头、中、尾3处分别准确量截单位长度(一般取1m),并称各段的重量,取其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的单位长度的重量。
6.3.2.4检验数据并填写检验报告9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5):净含量(样本单位长度)=样本单位重量×单位长度/单位长度重量..(15)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c)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3.3直线法
6.3.3.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易拉直、且长度尺寸较小的商品。一般长度小于50m。6.3.3.2测量设备
a)钢卷尺、钢直尺、激光测距仪:应符合5.4的规定:b)拉力码:应满足测量要求。
6.3.3.3检验步骤
a)拉直:在足够的检验场地,用拉力码,拉直样本单位;b)测量:用钢卷尺对样本单位进行整段或分段测量,其测量值或分段测量相加,即为样本单位的净含量(长度)。
6.3.3.4检验数据并填写检验报告同6.1.1.4。
其他方法
若本规定所列的方法不适用商品计量检验,可参考相应的国内产品标准或国际产品标准中规定计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批的结果判定
7.1一个检验批只有在下述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才能判为合格或通过检验。条件A:检验批样本中超过MAV的样本单位数不大于表1中的A值。条件B:检验批样本单位的平均净含量应大于或等于商品标注的净含量7.2对计量检验商品作出结论前,应查询该商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商品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其规定作出检验结论。
受检单位
商品名称
生产企业
检验依据
计量单位
净含量
净含量
净含量
平均偏差
检验人(签字):
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录A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检验方法
皮重抽样数
超出最大允许
负偏差件数
检验日期:
编号:
标注净含量
样本量
平均皮重
受检单位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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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07月03日批准,并自2000年09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参加起草单位: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本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红兵(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伟(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栾广文(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参加起草人:
白文中(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赵琳(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1适用范围
本规则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实施计量检验过程中的抽样、检验及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注:
为叙述方便,本规则对定量包装产品、商品统称为定量包装商品,简称商品。2
计量检验的商品,应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商品,或流通领域销售的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计量检验时一般不考虑商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净含量的变化。对水分流失和易挥发非密封的商3
品,如肥皂、香皂等,不在流通领域抽样检验,应在生产企业抽样检验。4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2引用文献
本规则引用下列文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宣贯手册》中国计量出版社,1996年版GB/T2828一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度及抽样表》GB10111-1988《利用随机数殷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OIML国际建议第87号》OIML1989年英文版《NIST133号手册》及其附录四,NIST1994年英文版使用本规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3术语、符号
3.1术语
3.1.1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3.1.2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注:净含量即商品内容物的量。计量检验时,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计入净含量。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叉子等不计入净含量。3.1.3计量检验
按规定的抽样方案从批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商品,测定净含量,并判断其是否合格的全过程。
3.1.4单位商品
实施计量检验的基本商品。
注:基本商品是指商品中标注净含量的最小包装单位,3.1.5检验批(简称批)
为实施计量检验汇集起来的、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具有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同种单位商品的全体。3.1.6批量
批中所包含的单位商品数。
3.1.7样本单位
从批中抽取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3.1.8样本
样本单位的全体。
3.1.9:样本量
样本中所包含的样本单位数。
3.1.10偏差
是指样本单位的净含量与其标注净含量之差。3.1.11平均偏差
各样本单位偏差的算术平均值。3.1.12样本单位负偏差(单件负偏差)是指样本单位净含量的偏差为小于零的值。3.1.13最大允许负偏差(规定计量负偏差)样本单位负偏差的最大允许值
3.1.14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单件超出负偏差件数)作出批通过或合格判定时,样本单位负偏差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的最多件数。3.1.15皮重
除去样本单位的内容物后,所有包装材料和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的重量。
3.1.16总重
指样本单位的内容物与其皮的重量之和。3.1.17皮重抽样数
从样本中抽取的,用以测定皮重的件数。2
3.1.18皮重极差
指各样本单位皮重相互之差的最大值。3.2符号
N:批量。
n:样本量(抽样件数)。
MAV:单件最大允许负偏差(规定计量负偏差)。A。: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ni:皮重抽样数。
△Q:平均偏差。
Qo:标注净含量。
Q:净含量。
4检验程序
实施计量检验的程序如下:
1)确定检验批;
2)检索抽样方案;
3)抽取样本;
4)检验样本;
5)判断检验批是否合格。
检验实施的准备
批的确定
检验批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生产企业商品包装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在相同生产条件下,1h包装的单位商品a
数量:
在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及零售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同一抽样地点的相b)
同单位商品数量的总和。
抽样方案的检索
根据批量按表1检索抽样方案,确定样本量。表1抽样方案表
批量N
11~250
样本量n
注:本抽样方案表,置信度为95%。5.3样本的抽取
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A。0
样本应在批中随机抽取。对于确定的批所选择的抽样方法,应是每一单位商品都存在被抽取的可能。
根据不同的抽样地点和批量,分为等距抽样、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等3种方法。注:
包装物有破损、污染等可能影响计量检验结果缺陷的商品不能作为样本单位。2
样本抽取后,应对各样本单位编号,以备检验。a)等距抽样
等距抽样适用于在生产企业的商品生产包装现场抽样。3
抽样方法是按一定单位商品数为规定间隔进行抽取,抽样间隔应按批量和样本量确定。如果相同商品有多个生产线,应使抽样点随机或均匀分布在各个生产线上。b)分层抽样
分层抽样适用于生产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仓库抽样。抽样方法是先将检验批的N个单位商品按某一几何形状分为k层,每层含N个单位商品:然后,分别从每层随机抽取n:个样本单位,构成样本量为n的样本。即:
n=ni·k
如果按仓库内商品自然码放的垛、堆进行抽样(分为k层),可用公式(2)确定每层应抽的样本单位数(n)。
n;=n/k=nN;/N
在抽样分层时应保证n≥k,且n≥1的整数。每层抽取样本单位n.时,可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c)随机抽样
随机抽样适用于商品零售现场抽样。抽样方法是把批中的单位商品按自然数从“1”开始顺序编号,然后用随机数殷子获得的随机数对号抽取。
注1:随机数殷子及其使用方法:随机数般子是均勾材料制成的正20面体,各面上刻有0~9的数字各2个。根据需要选取一定般子数m,规定每种颜色的子所代表的位数。例如,选用红、黄、蓝3种颜色的殷子,规定红色般子出现的数字表示百位数,黄色般子出现的数字表示十位数,蓝色般子出现的数字表示个位数。特别规定,所有m个般子的数字均为0时,表示10殷子数次幂,即10m。将所有殷子放入盒中,拿去泡沫塑料垫,将盒盖向下,水平地摇动盒子,使般子充分旋转。然后,打开盒子,读出般子表示的随机数注2:读取随机数的方法:
根据表2列的批量N选定般子数。然后读取随机数,如般子表示的随机数≤N,则随机数就取其值若随机数>N,则舍弃不用,另行重摇。重复上述过程,直到取得n个不同的随机数为止。注3:随机抽样的具体方法,参见GB10111-1988《利用随机数般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表2
批量N
1≤N≤10
11≤N≤100
101≤N≤1000
5.4计量器具的选择
般子个数
对于确定的样本,在实施检验时不论采用何种检验方法,所用的计量器具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b)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验商品最大允许负偏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c)有效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5.5测定皮重的抽样
5.5.1样本量为10件以上(含10件)的抽样此类样本可按表3确定的方案抽样。表3测定皮重抽样方案
比值(R/R)
测定皮重抽样数(n)
11≤n≤29
0.2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5.01~6.00
6.01~7.00
7.01~8.00
8.01~9.00
9.01~10.00
10.01~11.00
n=nXR/R
n=n×R/R。
n=nXR/R
n=n×R/R
n=n×R/R
n=nxR/R
n=nxR/R
注:计算n值时应按4舍5入取整数,且当n=nXR,/R。<2时,取n=2使用表3的步骤和要求是:
n=n×R/R
n=nXR/R。
n=nXR/R。
n=nXR/R。
n=n×R/R。
n=n×R/R。
n=n×R/R
n=nXR/R
n=nXR/R
n=nXR/R
n=nXR/R
n=n×R/R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2件,测定其净含量重量之差(R)和其皮重之差(R)。a
以R。R,的比值为索引,从表3中查出或计算出测定皮重的抽样数(n),该抽样数b)
包括步骤a)中已抽取的2件样本单位。对于查出的皮重抽样数n≥5时,还应根据测得的前5件皮重极差再作判断:c
1)若皮重极差大于MAV的1/3,则应测定全部样本量的皮重;2)若皮重极差小于MAV的1/10,则可减少抽样数到已抽取皮重极差的5件:若皮重极差大于或等于MAV的1/10,且小于或等于MAV的1/3时,则抽样3)
数即为查出数或计算数。
5.5.2样本量为10件以下(含10件)的抽样a)样本量为1~2件时,按样本量抽取;b)样本量为3~10件时,应参照表3中样本量n=10的抽样方案抽样:当n≤n时,抽样数为样本量n。
6检验的实施
以质量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6.1
6.1.1一般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6.1.1.1使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奶粉、糖果、饼干、粮食等一般性商品。6.1.1.2测量设备
秤或天平:应符合5.4的规定。
6.1.1.3检验步骤
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a)
测皮重:逐个称量用于测定皮重样本单位的皮重。若测定皮重的件数小于样本量,b)
则应计算其皮重的算术平均值,以此值作为样本的皮重。注:测量皮重时应将包装物品上的残留物除净、擦干。6.1.1.4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计算净含量、偏差、平均偏差等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净含量(Q)=总重一皮重
偏差=净含量(Q:)一标注净含量(Q。)平均偏差△Q=
(0,-2)
(4)
b)填写检验报告:使用附录A给出的检验报告,按报告表列出的项目准确填写,填5
写可随着检验程序和步骤的实施同步进行,最后按第7章的规定给出检验结论。6.1.2冷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6.1.2.1干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干冻商品是指不加水直接冷冻的商品。如:冻饺子、汤圆、冰糕等。这类商品的计量检验同6.1.1。
6.1.2.2水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a)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加水后冷冻贮存的商品。如:水冻对虾,水冻鱼等。b)测量设备
1)秤:应符合5.4的规定。
2)备
解冻容器:容积不小于解冻样单位体积的4倍,其底部必须设有进水口。带盖网箱:容积大于解冻样本单位的体积,用不锈钢丝编制,网的孔径一般等于3)
或大于2mm,且不使解冻商品漏失。导管:普通水胶管,胶管直径能与容器进水口可靠连接4)
5)温度计:测量范围0~50℃,分度值≤1℃。检验步骤
1)解冻:先将样本单位拆除包装放入预先称重的带盖网箱中,再将盛有样本的网箱放入解冻容器;然后将解冻用水(清洁淡水)通过接入容器底部进水口的导管,加入到解冻容器,保持适当流速的常流水,并使水由解冻容器的上部溢出(勿使样本露出水面),同时用温度计测量,并控制水温保持在10~25℃之间,待样本不断解冻至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够分离为止。2)控水:将解冻后的样本连同网箱从容器中提出,倾斜放置控水至1min内滴出的水少于3滴。控水时不得挤压样本。3)称固形物和网箱的重:将控水后的样本单位固形物和网箱一并称重。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6)净含量=(固形物和网箱的重量)一网箱重量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2)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注1:冷冻商品是指在低于0℃以下生产贮存的凝固商品。注2:水冻商品包括镀冰衣商品。注3:检验时,冷冻商品内部固有的合理含水量,不在解冻、控水之列,应予保留。6.1.3固、液两相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6.1.3.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罐头等固、液两相的商品。6.1.3.2测量设备
a)秤或天平、量筒:应符合5.4的规定。(6)
b)圆筛:用直径为1mm不锈钢丝织成,其孔径大于等于(2.8×2.8)mm,且不使商品固形物漏失
温度计:测量范围为0~100℃,分度值≤2℃。d)其他:加热水浴箱、漏斗等应满足检验要求。6.1.3.3检验步骤
a)常温分离固、液相商品的检验步骤此类商品包括蔬菜、水果罐头等。其检验步骤是:1)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2)测皮重:同6.1.1.3第b)步,可与第4)步同步进行:3)测筛重:将沥液用的圆筛称重:6
4)沥液分离固液两相:将样本单位内容倾倒在圆筛上,不搅动产品,倾斜筛子沥液2min:
5)测筛和固形物重:将沥液后的固形物和圆筛一并称重。b)加热分离固、液商品的检验步骤此类商品包括肉、禽及水产罐头等。其检验步骤是:1)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量;2)测皮重:同6.1.1.3第b)步。需将样本加热后打开包装测定,可与第4)步同步进行3)测筛重:将沥液用的圆筛称重;4)沥液分离固液两相:先将样本单位在(50土5)℃的水浴中(用温度计控制)加热10~20min,待其凝固的汤汁融化,然后开罐,将内容物倾倒在圆筛上,圆筛下方配接漏斗,架于容量适合的量筒上,不搅动产品,倾斜筛子沥液3min。5)
测筛子和固形物重:将沥液后的固形物和圆筛一并称重。测定液态物的油重:将量筒收集的液态物静止5min,待油与汤汁分为两层,量取6)
油层的体积,此体积乘以油的密度即为油层的重量(一般油的密度取0.9g/cm)。6.1.3.4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样本单位固、液两相的净含量、固形物的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固、液两相净含量一总重一皮重*(7)
常温检验固形物净含量(重量)=(固形物和筛)重一筛重....*(8)加热检验固形物净含量(重量)=(固形物和筛)重一筛重十油重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填写检验报告:使用附录B:要求同6.1.1.4第b)步。6.2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注: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其商品均为20℃条件下的体积。6.2.1绝对体积法
6.2.1.1使用范围
本方法使用于流动性好,不挂壁的液体商品。如:矿泉水、白酒等。6.2.1.2测量设备
量筒应符合5.4的规定,且量筒容量应不大于样本单位标注净含量的4倍。6.2.1.3检验步骤
将样本单位内容物倒入量筒中。要求倾倒时内容物不得向筒外飞溅,且达到内容物a)
在3min内滴出量小于1滴为止。
保持量筒垂直,并使液面与视线平齐,按液面的弯月面下缘读取示值。该示值即为b)
本样本单位的净含量。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同6.1.1.4。
6.2.2容量比较法
6.2.2.1使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使用透明包装,有平滑面的液体商品。如:瓶装食用油、酒等。6.2.2.2测量设备
a)容量瓶、量筒、滴定管、分度吸管、深度计:应符合5.4的规定:b)温度计:测量范围为0~50℃,分度值≤0.2℃;c)划线用具:应尽量尖锐,减少划线误差。6.2.2.3检验步骤
a)将样本、检验用水置于20℃恒温;b)将样本单位置于水平位置,然后在其液面的弯月面下缘划线或使用深度计测量液面的高度;
c)将包装容器倒空,并洗净、擦干;Φ)使用容量瓶、量筒、滴定管或分度吸管向包装容器注入恒定温度的水至划线或深度计探头位置,然后读取所使用量器加入水的体积示值,该体积即为样本单位的净含量。
6.2.2.4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同6.1.1.4。
6.2.3密度法
6.2.3.1使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能均匀混合的液体商品。如:牛奶、食用油等。6.2.3.2测量设备
天平、电子秤、容量瓶、温度计:符合5.4的规定。6.2.3.3检验步骤
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测皮重:同6.1.1.3第b)步;
测密度:
1)取一容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容量瓶,称出其清洁、干燥状态下的重量。2)将样本及容量瓶置于(20土2)℃恒温,然后将内容物按容量瓶的标称容量(标线处)注入其中(如内容物需摇匀可在包装打开前完成),称出容量瓶和其内容物的重量。
3)以容量瓶和其内容物的重量减容量瓶重,即视为20℃下标称容量的商品重;再以此重除以容量瓶的标称容量(体积),即得到本次测定的样本单位密度。其计算公式如(10)
样本单位密度三(容量瓶和其内容物重一容量瓶重)/容量瓶标称容量(体积)(10)
4)上述密度测量进行3次,取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净含量的计算密度。www.bzxz.net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1):净含量=(总重一皮重)/密度
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2.4比重法
6.2.4.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较粘稠的商品。如:洗发露、浴液等。6.2.4.2测量设备
电子秤或天平、密度杯:应符合5.4的规定。6.2.4.3检验步骤
a)测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b)测皮重:同6.1.1.3第b)步;测比重:
.. (11)
1)先将样本单位和密度杯(其容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在(20土2)℃下恒温,并测密度杯重量:再将样本单位内容物(如内容物需摇勾可在打开包装前完成)注满密度杯,称出密度杯和其内容物的重量,该重量减去密度杯重,即视为20℃下定量体积的商品重。
2)以步骤1)相同的方法测得20℃同体积水的重量。3)根据步骤1)和2)的检测数据,计算本次测定的样本单位比重。其计算公式如(12):样本单位比重定量体积内容物重/定量体积水重…………………(12)8
4)上述比重测量进行3次,取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净含量的计算比重。
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3):净含量=(总重一皮重)/(样本单位比重×20℃水密度)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2.5加压加气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13)
此类商品由于在液体内容物中有气压,在开封时会产生气泡。如:啤酒、可乐等。因此,在检验前需加少量消泡剂,待气泡消除后实施检验。实施检验时可根据商品的物理特性,选择6.2.1,6.2.2,6.2.3,6.2.4中给出的适当方法即可。
6.2.6常压下体积显著膨胀或气化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此类商品在常压下体积显著膨胀或气化,且易燃易爆。如:卡式炉液化气、打火机水、摩丝等。因此,计量检验时应选择在生产企业进行,利用生产企业的特殊检验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得到检验批的密度或比重,然后选择6.2.2,6.2.3,6.2.4中给出的适当方法即可。6.3以长度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6.3.1仪器法
6.3.1.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一般长度类商品。如:电线、电缆等6.3.1.2测量设备
专用长度检测仪器(计米器):其滚轮直径、计数器准确度等影响检测的主要参数应检定合格,并应符合5.4的规定。计算样本单位总长度时,所用数据以检定证书为准。6.3.1.3检验步骤
将样本单位夹入仪器的两拖动滚轮中,调整两滚轮之间的间距,使样本在滚轮之间a)
作无滑动运动,由样本拖动滚轮旋转;调整仪器使其计数器归零:
开动仪器,由收线器(或收线轮)拖动样本前移,计数器自动记录滚轮的转动圈数,c
当样本被拖动到尽头的瞬间,迅速读取计数器记录的圈数。检验数据处理并填写检验报告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报告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4):净含量(样本单位长度)=直径×π×转动圈数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b)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3.2称量法
6.3.2.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在全长范围内重量均匀分布的商品。6.3.2.2测量设备
a)钢直尺、电子天平或电子秤:应符合5.4的规定:b)拉力码、剪切设备:应满足检验要求。检验步骤
称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重量(不含样本单位包装物):...........
拉直:用拉力码将样本单位的头、中、尾3部分长度分段拉直。.....(14)
定量截断并称重:用钢直尺和剪切设备在样本单位的头、中、尾3处分别准确量截单位长度(一般取1m),并称各段的重量,取其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的单位长度的重量。
6.3.2.4检验数据并填写检验报告9
a)计算净含量及有关检验数据。其计算公式如(15):净含量(样本单位长度)=样本单位重量×单位长度/单位长度重量..(15)其他计算同6.1.1.4第a)步。
c)检验报告填写:同6.1.1.4第b)步。6.3.3直线法
6.3.3.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易拉直、且长度尺寸较小的商品。一般长度小于50m。6.3.3.2测量设备
a)钢卷尺、钢直尺、激光测距仪:应符合5.4的规定:b)拉力码:应满足测量要求。
6.3.3.3检验步骤
a)拉直:在足够的检验场地,用拉力码,拉直样本单位;b)测量:用钢卷尺对样本单位进行整段或分段测量,其测量值或分段测量相加,即为样本单位的净含量(长度)。
6.3.3.4检验数据并填写检验报告同6.1.1.4。
其他方法
若本规定所列的方法不适用商品计量检验,可参考相应的国内产品标准或国际产品标准中规定计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批的结果判定
7.1一个检验批只有在下述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才能判为合格或通过检验。条件A:检验批样本中超过MAV的样本单位数不大于表1中的A值。条件B:检验批样本单位的平均净含量应大于或等于商品标注的净含量7.2对计量检验商品作出结论前,应查询该商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商品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其规定作出检验结论。
受检单位
商品名称
生产企业
检验依据
计量单位
净含量
净含量
净含量
平均偏差
检验人(签字):
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录A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检验方法
皮重抽样数
超出最大允许
负偏差件数
检验日期:
编号:
标注净含量
样本量
平均皮重
受检单位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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