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等范围内的灯光布置。 本标准适用于楼宇、绿地及广场、堤岸及桥梁、河流和池塘、喷泉等水体、广告、招牌和标识、灯光小品和雕塑、节庆彩灯等各类景观照明的设计、安装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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